中國林業機械協會

中國林業機械協會

中國林業機械協會(簡稱林機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FORESTRY MACHINERY ASSOCIATION(縮寫CNFMA),由國家民政部登記管理,國家林業部業務主管的行業協會。自1987年成立以來,本著"服務政府、服務企業"的宗旨,在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引導行業自律、推進技術進步、促進技術創新、開展品牌塑造、提供信息服務,以及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主管部門以及國際、國內業界的廣泛認可,多次獲得"全國先進工業行業協會"、"全國林業產業突出貢獻獎·先進單位"等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林業機械協會
  • 外文名:CHINA NATIONAL FORESTRY MACHINERY 
  • 成立時間:1987年
  • 協會性質: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主管單位:國家林業局
  • 協會地址:安苑路20號世紀興源大廈
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組織刊物,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常設機構為中國林業機械協會秘書處,設有木材加工機械專業委員會、人造板機械專業委員會、園林機械專業委員會、營林機械專業委員會、小型動力機械及工具專業委員會、木材採伐與運輸機械專業委員會、林業工具與木工刀具專業委員會等7個分支機構。

業務範圍

CNFMA在北京(WMF Beijing)、和上海(WOODMAC China)每兩年交替舉辦一次國際性木工機械專業展覽會。WMF Beijing舉辦時間為雙年的春季;WOODMAC China舉辦時間為單年的春季。
CNFMA每年舉辦一次"全國人造板工業發展研討會",每兩年舉辦一次"全國木材加工技術與裝備發展研討會"。CNFMA與國際相關行業組織保持經常性接觸和交流,連年組織會員單位從事國際參展、參觀和考察活動,定期向會員單位提供會員單位統計情況報告、國際木工機械市場分析報告和中國林木機械進出口情況分析報告。

組織刊物

CNFMA主辦、主編的刊物、圖書、網站有:《中國林木機械》、《當代林木機械博覽》、《中國林木機械採購指南》、《中國林業機械協會會員名錄》、《信息特刊》、《中國林木機械骨幹企業》和《中國林機網》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 中國林業機械協會,簡稱林機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FORESTRY MACHINERY ASSOCIATION,縮寫為:CNFM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
(一)、由林業機械生產企業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二)、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的行業組織;
(三)、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四)、根據GB/T4754—9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的規定,本團體由營林機械製造業(3643)、森林工業專業設備製造業(3626)和園林綠化業(7520)及環境衛生業(7540)等行業組成。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政府,服務企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全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林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在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意圖,通過協商、協調、協作等方式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行業調查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 促進橫向經濟聯繫和技術合作,協調企業之間產品競爭中的問題,推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開展諮詢服務和組織交流活動,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彙編先進企業經驗,出版協會通信、簡報,指導企業的經營;
(四) 採取多種形式幫助企業培訓專業人員,促進企業素質的提高;
(五) 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經濟團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通報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方面的情況,提出建議,促進企業形成統一的立場;
(六) 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七) 舉辦展覽,交流國內國外行業技術經濟發展的經驗;
(八) 組織開發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九) 承辦政府部門及其它團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採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法人資格且能夠獨立承但民事責任;
(2) 從事林業機械及木材加工機械科研、設計、製造、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企事業單位;
(3) 從事與林業機械及木材加工機械設備配套產品科研、設計、製造、經營、諮詢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企事業單位。
(四)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個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熱心為林業機械行業服務,樂於承擔林機行業的社會工作;
(2) 在本行業內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知名人士;
(3) 在本行業內長期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工作,並做出一定成績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有權要求本團體向政府反映有關生產技術、經營上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發展林業機械生產、科研、經營等項工作建議;
(六) 按本團體要求,按月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研究並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權力,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均為常務理事會單位的代表,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常委理事、理事、秘書長均為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理事單位委派的代表,當其在原單位的職務變動時,則由其在原單位職務的接任者繼任其在本團體所擔任的職務至本屆任期期滿。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團體的重大活動。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和活動;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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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並定期向會員大會匯報。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0年11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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