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業教育學會

中國林業教育學會

中國林業教育學會(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Forestry,CEAF),系國家一級學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全國性社會團體。學會由教育部主管,業務掛靠國家林業局,秘書處設在北京林業大學,專職工作人員3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林業教育學會
  • 外文名: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Forestry,CEAF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教育部
  • 登記證號:3908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1267D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領導機構,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林業教育學會於1996年12月成立,於1996年和2002年分別在北京、昆明召開第一、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林業部原副部長劉於鶴任第一、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
2007年1月在珠海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中紀委駐國家林業局紀檢組組長楊繼平當選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
2011年8月在北京召開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楊繼平連任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
截止2012年底,中國林業教育學會理事會共有理事175名,常務理事58名。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服務於林業教育、服務於林業建設、服務於社會。開展有利於不同層次林業人才培養的活動,為全面提升林業從業人員科學素質,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林業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實施科教興林,振興我國林業事業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
(一)活躍學術思想,開展林業教育教學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推動學科建設;促進林業教育教學改革;疏通畢業生就業渠道、搭建創業平台;
(二)開展林業人才培養和使用的調查研究,為各級林業教育、建設管理部門當好參謀和助手;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林業教育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及成果推廣工作,開展與林業教育內容相關的評估、評選活動;
(四)開展林業教育諮詢、培訓等服務活動;
(五)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其它教育團體、個人的友好往來;
(六)維護林業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努力提高林業教育工作者的社會地位;
(七)組織編輯出版會刊、論文集等;
(八)完成政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中國林業教育學會第四屆理事會領導名單
理事長:楊繼平
2007年1月當選中國林業教育學會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
2011年8月當選中國林業教育學會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
常務副理事長:吳 斌
副理事長,法人代表:李向陽
副理事長:丁立新(女)宋維明楊傳平曹福亮趙 忠
周先雁劉惠民周國模蘭思仁陳曉陽
王有年彭有冬(2014年3月卸任)黃正秋張高文
葉 智費本華毛贛華
秘書長:駱有慶

機構設定

學會下設4個二級分會:高等教育分會(掛靠北京林業大學)、職業教育分會(掛靠南京森林警察學院)、成人教育分會(掛靠國家林業局管理幹部學院)、基礎教育分會(掛靠黑龍江森工總局)。學會設有:組織、學術、學科建設與研究生教育、專業建設、圖書與教材、畢業生就業指導、交流與合作、現代教育技術指導8個工作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林業教育學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Forestry,縮寫:C E A F。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林業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林業教育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林業教育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開展教育理論和林業教育實際問題的學術交流及調查研究,促進和推動林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繁榮我國林業教育事業,提高教育質量、辦學水平與效益,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林業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為實施科教興林,振興我國林業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掛靠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五條 本團體秘書處設在北京林業大學(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 郵編:10008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教育理論和林業教育實踐的調查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為各級林業教育管理部門當好參謀和顧問;
(三)組織林業教育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及成果推廣工作;
(四)開展林業教育諮詢、評估、培訓等服務活動;
(五)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其它教育團體和有關教育團體、個人的友好往來;
(六)維護林業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努力提高林業教育工作者的社會地位;
(七)辦好本團體主辦的刊物,組織編輯出版會刊、論文集等;
(八)完成掛靠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條件:
凡同意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均可申請入會。
(一) 個人會員:
1. 普通會員:具有中級(包括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者的林業教育工作者;在林業教育部門從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現任科級及以上職務者;縣級以上的林業教育先進工作者或獲得地、市級以上教學、科研、管理獎勵者;關心、支持林業教育事業並做出貢獻者。
2.學生會員:高等院校高年級學生和研究生可申請入會。學生會員畢業後,經批准可轉為個人會員。
3.榮譽會員:對林業教育事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有較高威望的中外籍教育家、學者、社會人士,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4.外籍會員: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團體來往,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的外籍教育工作者。
(二)單位會員:與林業教育有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教學、科研及其它企事業單位和依法登記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向本團體或分會提出入會申請,由本團體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通過即為會員。其中外籍會員,是由本人向本團體提出入會申請,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通過,即為本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由本單位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初審,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團體會員。
(三)會員由本團體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團體的獎勵和授予本團體榮譽職務;
(十)決定屆內因工作需要增補和更換個別理事、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負責會員的除名及單位會員、榮譽會員的吸收。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北京地區的常務理事不少於全體常務理事的2/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本團體工作,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一屆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的,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副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離任理事長或對中國林業教育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可聘為本團體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處是本團體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本團體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工作需要設立的下屬分支機構為:中國林業教育學會高等教育分會、職業教育分會、成人教育分會、基礎教育分會四個二級分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制定工作條例開展分會活動。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由分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正、副主任委員,並報本團體審查,任期與理事會同。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學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的撥款及補貼: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六)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辦事機構行政上受國家林業局委託的單位領導,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辦事機構所在單位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掛靠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民政部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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