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英文譯名:CHINA TIMBER & WOOD PRODUCT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TWPDA。本團體由與木材和木製品(含竹材與竹製品,下同)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
  • 外文名:CHINA TIMBER & WOOD PRODUCT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1985年
  • 會長:劉能文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行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樹立行業良好信譽,增強行業交流合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組織機構

1、綜合管理(財務)部、
2、會員發展與培訓部、
3、信息部、
4、國際交流與合作部、
5、標準規範部
八個分支機構
1、木門專業委員會
2、地板專業委員會
3、裝飾薄木專業委員會
4、木材交易市場專業委員會
5、工程木製材料專業委員會
6、人造板專業委員會
7、紅木專業委員會
8、進口商分會。
會刊——《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期刊

理事成員

一、會 長
劉能文 木材節約發展中心主任
二、副會長兼秘書長
李佳峰
三、副會長28名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
車 暢
中國林產品公司
王志勇
北京闥闥同創工貿有限公司
吳晨曦
上海福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萬由慶
上海怡黃木業有限公司
江小成
北新建材集團有限公司
於險峰
上海森聯木業發展有限公司
譚存陽
大自然家居(中國)有限公司
佘學彬
久盛地板有限公司
張恩玖
聖象集團有限公司
郭 輝
浙江世友木業有限公司
倪月忠
溫州木材集團有限公司
徐賢俊
山西孟氏實業有限公司
孟慶全
瀋陽九州陽光木業有限公司
陳美元
浙江年年紅實業有限公司
金樟溪
北京藝威木業有限責任公司
鄒 楓
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蔡榮根
東莞市興業國際物流城有限公司
謝弘鍔
四川大西南建材城·青白江國際木材交易中心
(四川岷江物流有限公司)
何仕海
張家港保稅區金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余 帥
福州上渡林產品交易市場開發有限公司
林 紅
北京中福恆昌投資有限公司
張文強
四川省心連心運輸有限公司
陳 俊
太倉市木材及木製品流通協會
史 健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楊進順
佛山市順德區木業商會
謝錦河
河南省漯河市木業協會
鄧自偉
《中國建材報》社
鐘雲華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英文譯名:China Timber & Wood Product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TWPDA
第二條本團體由與木材和木製品(含竹材與竹製品,下同)流通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行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樹立行業良好信譽,增強行業交流合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收集、調查木材與木製品行業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研究探討木材與木製品企業改革和發展方向,提出木材與木製品行業改進和發展建議。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推行和貫徹木材與木製品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協調,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調解糾紛,為企業和政府作好雙向服務。
(三)組織企業制訂、修訂、實施本行業各類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四)協助政府部門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推進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規範木材與木製品流通秩序。
(五)推動相關企業橫向聯合,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合作,促進木材與木製品市場的完善和行業群體優勢的發揮。
(六)開展與行業相關信息、技術諮詢服務。組織木材與木製品行業信息、技術交流,編印內部技術信息刊物及業務資料。
(七)組織會員企業的技術、管理人才的培訓,舉辦相關的經驗交流會、學術研討會,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促進人才流動。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者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組織木材與木製品交易展覽會,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新的管理方式的推廣套用與科技成果鑑定,促進技術交流,經貿洽談和技術合作。
(九)發展與國外木材與木製品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和聯繫,開展國際交流,參與國內外森林認證、木材來源合法性認定體系或標準的制定、修訂、培訓,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國外反傾銷、反補貼、貿易保護措施調查的應訴和行業損害調查工作。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法從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以及熱心於發展我國木材與木製品事業的專家、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申請表,由秘書處審查;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團體的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及監督權;
(三)優先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種信息,諮詢和資料等服務;
(四)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有關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遵守行規、行約,承辦本團體委託的工作,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二)支持本團體的各項工作,向本團體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團體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討論通過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的,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團體秘書處提交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主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團體工作,並提出工作安排計畫;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准,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經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6年3月22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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