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色金屬學會

中國有色金屬學會

中國有色金屬學會(The Nonferrous Metals Society of China,Nfsoc),成立於1984年11月28日,是由我國有色金屬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學者、科學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有色金屬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政府聯繫有色金屬科技人員的紐帶和橋樑。 中國有色金屬學會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學會的人、財、物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有色金屬學會
  • 外文名:The Nonferrous Metals Society of China,Nfsoc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 登記證號:3136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4788W
  • 組織狀態:正常
簡介,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主要職責,組織結構,機構設定,會員,作者章程,

簡介

中國有色金屬學會(The Nonferrous Metals Society of China,Nfsoc),成立於1984年11月28日,是由我國有色金屬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學者、科學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有色金屬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政府聯繫有色金屬科技人員的紐帶和橋樑。 中國有色金屬學會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學會的人、財、物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代管。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學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面向我國和世界有色金屬領域科學技術的發展,面向未來,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科技知識的普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科技人才的成長,為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開展表彰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
(九)開展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主要職責

學會是非贏利性的、民眾性學術組織,它致力於促進我國有色金屬行業的科技進步,為實現這個目標,學會主要進行以下活動:
1、密切結合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生產建設及相關學科的發展,組織各種學術活動。
2、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外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和合作。為拓寬學會的活動領域,跟蹤科學技術的最新發展動態和加強國際合作,學會與國際學術組織和學術團體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合作:協助組織召開國際會議;交換出版物和技術信息;互派著名學者進行訪問等。迄今為止,學會已與許多國際知名學會和專業學術組織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主要有:美國礦物、材料、工程學會、美國材料信息學會、日本素材學會、印度金屬學會、大韓金屬學會、波蘭金屬學會、俄羅斯科學院、澳大利亞金屬學會等。中國有色金屬學會參加的主要國際組織有:國際礦物工程學會議國際科學委員會、世界採礦大會國際組委會、材料研究學會、世界鈦大會國際組委會等。
3、接受委託組織編制行業科技發展規劃,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推廣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負責有色金屬行業科技成果的獎勵工作。
4、開展諮詢服務活動,創辦以諮詢服務為主的科技實體。
5、組織科普活動,普及有色金屬科學知識。
6、進行繼續教育,培養人才,發現並向有關部門推薦人才;表彰和獎勵在有色金屬工業科學技術和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就的會員;
7、編輯出版學會刊物、科技書刊、情報資料和科普讀物,傳播有色金屬科技信息。學會的主要刊物有:中國有色金屬學報(中、英文版)、稀有金屬材料與工程、稀有金屬(英文版)、礦業研究與開發、有色設備、貴金屬、金屬世界(與中國金屬學會合辦)等。
8、開展軟科學研究,積極向黨、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發展有色金屬工業的建議;
9、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興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
10、其他。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學會秘書處為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四個部:綜合部、國內部、國際部、信息出版部。
學術委員會:學會現有19個專業學術委員會,1地質、2採礦、3選礦、4輕金屬冶金、5重有色金屬冶金、6稀有金屬冶金、7粉末冶金和金屬陶瓷材料、8材料科學和工程、9半導體材料、10貴金屬、11合金加工、12冶金設備、13計算機、14環境保護、15冶金物理化學、16安全、17理化檢驗、18統計、19信息。
工作委員會:學會設有青年工作委員會。
學會有15個地方分會:重慶、甘肅、廣西、廣東、湖南、河南、江西、遼寧、山西、陝西、上海、新疆、雲南

會員

學會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主要是各大企業、院所和學校。至2001年末,學會有登記會員39000人,團體會員133個。

作者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有色金屬學會(以下簡稱學會),其英文譯名為The Nonferrous Metals Society of China,縮寫:Nfsoc。
第二條 學會是全國有色金屬及其相關學科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有色金屬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我國有色金屬行業的科技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有色金屬科技人員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中國有色金屬學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學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面向我國和世界有色金屬領域科學技術的發展,面向未來,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科技知識的普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科技人才的成長,為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學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為有色金屬科學技術發展服務的方向,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學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事機構掛靠單位是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第六條 學會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路乙12號,郵政編碼1008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有色金屬及其相關學科領域的各種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開展表彰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
(九)開展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根據會員種類,具備相應條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一)、凡承認學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學會秘書處或其委託的地方有色金屬學會秘書處批准,即為學會會員,發給會員證書和會徽。
1、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經濟師及技師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三年以上的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3、中等技術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五年以上的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
4、有發明創造,有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專著的人員;
5、從事有色金屬工業工作五年以上並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管理幹部和領導幹部。
(二)、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學會的活動,並可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的有關的學術資料和信息;
3、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可優先受聘參加本會組織的論證、評議、鑑定和技術諮詢等各項活動;
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2、依學會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3、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4、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5、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團體會員
(一)、與有色金屬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港澳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經申請,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學會團體會員,並由本會授權學會秘書處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二)、權利和義務
1、優先獲得學會組織的各種技術服務;
2、優惠取得學會出版的各種刊物、技術資料和技術信息;
3、優先派員參加學會組織的各種國際技術交流、學術會議、技術考察、技術培訓等方面活動,費用優惠;
4、可委託學會進行技術諮詢,舉辦科技培訓班及國內、國際學術會議;
5、享有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6、負責組織本單位學會工作,並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協助學會開展有關活動;
7、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在經濟上適當資助學會工作;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外會員
(一)、從事有色金屬科技工作、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國外科技工作者,或長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國學者,由本人申請,經學會理事會批准即成為學會國外會員,發給會員證書。
(二)、權利和義務
1、優惠取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在學會組織的活動中受到優待;
3、在學會刊物上發表文章受到優待;
4、支持學會工作,主動寄贈刊物、資料,協助學會開展國際活動;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將書面通知會員補交,經提示,1年後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學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報中國科協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代表可由民主協商或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進行。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和獨立理事組成。凡被選入理事會的團體會員單位即為本屆理事單位,該單位被選入理事會的代表(即)為本屆理事會的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由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半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單位和獨立常務理事組成;凡被選入常務理事會(委員會)的團體會員,即為本屆常務理事單位,其被選入常務理事會的單位代表,即為本屆理事會的常務理事。有色金屬系統及相關學科的年齡超過70歲的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的在職院士為中國有色金屬學會資深常務理事,參加學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二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學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可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會設立精簡、高效的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學會秘書處由秘書長聘任的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在秘書長主持下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辦理學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開展學會業務範圍內的各項工作;
二、學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編制財務年度預算、決算;
四、籌備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會議;
五、召開學術委員會和地方有色金屬學會秘書長會議及工作會議,指導和協助學術委員會和地方學會開展各項活動;
六、負責學會的組織工作。
第五章 學會分支機構和地方有色金屬學會
第二十八條 學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工作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 學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下設若干學術委員會,作為開展學術活動的組織。學術委員會設符合任職條件的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1—2人,任期五年。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熱心學會工作的本專業知名專家組成。正、副主任委員由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民主選舉產生,報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學會理事和常務理事的當然候選人。
第三十條 工作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應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設立。工作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為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無法人資格的學會分支機構,其黨務、行政、財務、外事、人事等受掛靠單位的領導。
第三十一條 掛靠單位:學會各分支機構的掛靠單位由學會與其協商,並報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產生。掛靠單位須在其掛靠的分支機構業務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具有熱心於所掛靠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的組織人才,並同意在財務上全力支持所掛靠分支機構的學術活動。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色金屬學會業務上接受學會指導。
第六章 榮譽稱號
第三十三條 學會設名譽理事稱號。熱心學會工作、長期從事有色金屬及其相關學科科技工作,並對有色金屬工業發展有重要貢獻的知名專家、學者、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可授予名譽理事稱號。
第三十四條 曾對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主任委員,經本學術委員會推薦,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可授予學術委員會名譽主任委員稱號。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學會會費標準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情況確定;學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建立學會基金,學會基金由理事單位自願贊助,主要用於開展學會業務活動及獎勵科技優秀項目和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三十八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及掛靠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十章 會徽
第四十六條 學會的會徽。中間是其中文全稱和英文譯名縮寫。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依據國務院、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等檔案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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