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中國書畫藝術研究會是經上級部門批准的的國家級專業書畫藝術綜合性社會團體,以加強中國書畫藝術研究,團結廣大書畫家和愛好者,促進書畫藝術交流,繁榮與發展中國書畫藝術事業為宗旨。本院業務範圍:開展書畫藝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舉辦書畫作品大賽、筆會、展覽,發掘藝術人才、推介藝術家及其藝術作品,編輯出版書畫藝術類教材、刊物,組織開展書畫教學與培訓,創作評審、藝術鑑定、等級評定認證。本院堅持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真誠為廣大書畫藝術家服務為已任,廣泛團結書畫界機構、人士,向社會推薦、宣傳書畫藝術人才,為廣大書畫藝術人士創造一個展示、交流的平台。
組織結構
本院擁有一支素質高,理念新,戰鬥力強,團結和諧,藝術水平高的權威性隊伍。由原中國美協黨委書記王琦先生擔任主席,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布赫、原文化部長高占祥擔任名譽主席。執行主席盛懷傑先生,研究生學歷,從事藝術教育與創作工作數十年,對中國書畫藝術有較深入、系統的研究,具有極高的書畫藝術鑑賞能力和創作能力,集國畫、書法之大成於一身。並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創新的經管理念,組織協調能力、策劃能力強,是一位年輕的社會活動家,乃是當今實力派人物。
為了加強領導力,充實學術骨幹,本會聘請了一大批中央老幹部、老前輩、大企業家、老藝術教育家、著名書畫家、老新聞工作者擔任名譽主席或顧問(按姓氏順序排列如下):
馬振聲 馬清霜 雲曙碧 王雲傑 王平哲 王成喜 王社平 王學仲
王定國 王亮星 王樹盛 王 濤 王 琦 冉燕德 布 赫 龍增德
白 光 任遠志 劉大為 劉嚴湘 劉建民 吉 祥 呂厚民 孫美然
孫恩同 孫菊生 朱秀坤 朱憲堂 許啟良 何勁松 何祖文 吳 燃
張 弘 張後幫 張秀傑 張良勛 張芬之 張學群 張 松 張 楠
張繼棟 李令中 李 剛 李 訥 李嵐清 李繼耐 杜希賢 楊克勤
楊國新 楊瑜宗 沃寶田 邵 華 陳大章 陳高桐 金偉國 金明武
姚少華 姚治華 婁師白 宮建華 郝建國 徐 揚 徐柏濤 徐 湛
聶邦瑞 袁繼昌 郭公達 郭獻瑞 鐵木爾·達瓦買提 顧浩君
高占祥 章 飈 黃正襄 黃 均 程大利 覃達明 韓美林
翟立功 蔡瑞卿 穆家麒 薛榮存 霍春陽 戴 澤 魏世濤 魏江麗
郭雅君 鄒德忠 王明義 耿開昌 馬國強 劉新獻 於科兵
趙雲恆 苗 水 李洪青
各地分會
1、廣西南寧分會
2、浙江省湖州分會
3、浙江寧波分會
4、安徽省宿州分會
5、安徽合肥分會
6、遼寧省分會
7、哈爾濱分會
8、四川成都分會
9、上海浦東分會
10、上海松江分會
11、江蘇省南京分會
12、寧夏銀川分會
13、河南鄭州分會
14、河南省分會
15、山東省青島分會
16、山東棗莊分會
17、內蒙古呼和浩特分會
18、廣東省廣州分會
19、廣東省深圳分會
20、雲南昆明分會
21、貴州都勻分會
22、北京房山分會
23、海南分會
24、台灣分會
25、日本東京都分會
26、美國密西根州分會
27、澳大利亞分會
28、黑龍江辦事處
29、宋莊辦事處
30、十渡辦事處
31、密雲辦事處
32、遼寧辦事處
33、韓國首爾辦事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書畫藝術研究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paintings and calligraphy art research”。
第二條 中國書畫藝術研究會是由書畫家、書畫理論家、書畫收藏家、書畫愛好者、書畫研究團體和各大藝術院校及書畫產業機構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藝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書畫藝術研究會的宗旨:以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加強中國書畫藝術研究,團結書畫行業及從事書畫行業的廣大人士,促進書畫藝術交流,繁榮與發展中國書畫藝術事業。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宣傳和倡導黨的各項文藝方針政策,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會務工作,促進中國文藝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五條 本研究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分別為:書法篆刻專業委員會、美術專業委員會、民間藝術專業委員會、書畫理論專業委員會、收藏鑑賞專業委員會。)開展各項活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書畫藝術研究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書畫藝術的研究和創作實踐活動;
(二)舉辦書畫藝術家專題講座、展覽、比賽、評獎及筆會等活動;
(三)編輯出版書畫教材、書刊及提供諮詢服務;
(四)開展書畫創作評審、藝術鑑定、專業等級認證;
(五)開展國際書畫交流與合作;
(六)培養書畫藝術人才,向社會推薦、宣傳書畫藝術人才;
(七)組織開展書畫教育培訓,努力提高國民書畫藝術水平;
(八)建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九)對會員進行聯絡、協調、服務,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十)根據本會章程開展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理事會召集全體理事、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代表參加。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負責全面領導理事會工作,副主席和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有全面的良好綜合素質和業務素質;
(三)有很強的業務知識和豐富的社團組織工作經驗;
(四)有良好的社會工作關係,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五)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5周歲,熱心本會活動且身體健康者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理事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十八條 本會常務工作機構是本會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本會視需要設名譽理事、名譽主席、榮譽主席、特聘顧問等若干榮譽職務,由理事會聘任。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制是本會的基本組織形式,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加入研究會的會員;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加入研究會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二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列條件之一:
1、在創作上有較高水平,在書畫界有一定影響;
2、在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水平和成就;
3、從事書畫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一定成績或有突出貢獻;
4、 具有同等水平的書畫、美術工作者和熱心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本行業組織管理的工作者。
(四)團體會員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管理嚴格,遵紀守法,具有良好信譽與業績,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主要對象是各類合法的書畫藝術產業機構及與本會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研究會或研究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四) 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二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努力鑽研書畫藝術理論和創作,積極提供作品和有關資料;
(五)向本會推薦人才,訂閱本會刊物;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七)維護本會聲譽,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八)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九)積極參加(協助)本會開展相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除名
(一)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必須提前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有關證件。
(二)會員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自動終止其服務(會期內未享受到的服務則視為自動放棄)。
(三)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損害本會名譽、形象、利益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作除名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在使用本會授予的各種職務和榮譽時,必須嚴謹認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會中進行招搖撞騙,一經發現,本會將取消其所有本會授予的榮譽和會籍資格,並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個人和社會團體的捐贈;
(三)其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資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套用於與本會宗旨相一致的各項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