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畫文化發展促進會

中國書畫文化發展促進會

中國書畫文化發展促進會是由國內外著名書畫藝術家和熱愛書畫藝術的各界人士組成的藝術機構,本會廣泛團結聯絡全國及海內外美術工作者、書畫家、收藏家、畫廊、美術館,開展書畫藝術交流活動,創建公益性藝術事業。以策劃宣傳推廣書畫人才,推出書畫精品為主導,開拓書畫藝術市場,發展書畫藝術走向市場,促進書畫藝術的創新為宗旨,為發揚中華民族傳統藝術作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書畫文化發展促進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民政部
  • 登記證號:500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49394N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國書畫文化發展促進會廣泛團結聯絡全國及海內外美術工作者、書畫家、收藏家、畫廊、美術館,開展書畫藝術交流活動,創建公益性藝術事業。策劃宣傳推廣書畫人才,推出書畫精品為主導,開拓書畫藝術市場,發展書畫藝術走向市場,促進書畫藝術的創新,為發揚中華民族傳統藝術作貢獻。

組織章程

中國書畫促進會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性質:中國書畫促進會是書法家和畫家自願參加的藝術團體。
第二條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書法和繪畫等藝術形式為載體,團結、組織全國書畫家和書畫愛好者,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藝術事業,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增強推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的軟實力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8號D座5區301室
二、活動範圍
第四條中國書畫促進會(下稱促進會)有聯絡、協調、服務會員的責任,在多樣性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支持、幫助和指導。
第五條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書畫家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學養和藝術水平。
第六條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民眾、深入生活,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和人民民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
第七條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明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書畫展覽和評獎活動。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元化。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書畫家和書畫愛好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努力推動相關藝術理論研究,開展藝術評論,為書畫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幫助與支持。
第九條開展藝術人才培養工作,不斷提高書畫創作與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和培養書畫創作、評論、編輯、教育、策展等方面的新生力量,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十條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優勢,提高學術水平,成立協會藝術委員會,分設各類學術委員會。
第十一條努力辦好《眾藝苑》雜誌和其它學術刊物,遵循黨的文藝方針,及時反映全國書畫創作、理論研究以及有關活動的信息,反映本會會員活動狀態,著眼於繁榮創作,加強理論研究,推出新人,交流信息,不斷提升刊物水平。
第十二條尊重國內各民族文化藝術傳統,大力培養民族書畫家,促進各民族書畫藝術的民展,推動各民族之間的書畫藝術交流與合作,鞏固和擴大各民族書畫家的聯繫與團結。
第十三條推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及海外僑胞界內中國書畫家的聯繫、交流與合作,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增進雙方了解與聯絡。
第十四條促進與各國藝術交流,積極參加和開展國際美術合作,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世界各國美術家的友誼。
第十五條努力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指導,發展我國文化事業,根據國家政策,開發書畫文化產業。
三、會員
第十六條承認本章程和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1、從事中國書畫創作卓有成就,並參加促進會主辦的各類活動及大賽。
2、從事書畫理論研究,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有著作出版者;
3、從事書畫編輯、教育、策展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成績卓著者。
第十七條會員有遵守促進會章程、執行促進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出的自由。
第十八條會員如因觸及法律、違法犯罪,嚴重違反促進會章程,經促進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可取消其會籍。
四、促進會的機構
第十九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本會的領導機構為會員會議。
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2、審查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促進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事項。
在會員會議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會議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聯席會議行使其權力。
第二十條會員會議的代表由會員推選或理事會特邀產生。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人選由各地協商提名,或理事會推薦,經會員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並任命秘書長一人,秘書長可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促進會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聘請。顧問一般不兼任協會理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議四年一次,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理事長聯席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理事長對外可稱主席)。
五、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已於2013年1月12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正式域名,該域名受法律保護,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盜用,違者必究。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修改權和解釋權歸促進會理事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2013年1月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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