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法修辭學會章程規定了中國書法修辭學會的名稱、性質、宗旨、任務。對會員的加入方式、資格、權利、義務、紀律進行闡述。對常務委員會組成成員以及各自職能進行闡述。最好對活動經費的使用羅列了具體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書法修辭學會章程
- 起草日:2012年3月5日
中國書法修辭學會章程
(2012年3月5日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書法修辭學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非營利性、全國性、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並組織全國書法愛好者和研究工作者,遵循“雙百”方針,開展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為繁榮書法修辭科學,促進書法修辭學科的創新和發展,提高中華民族的書法藝術水平貢獻力量。
第四條 任務:
(一)組織會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學術活動;
(二)宣傳、推廣會員的優秀教學和研究成果;
(三)組織與書法修辭學科相關的學術交流;
(四)舉辦與專業相關的講習班、培訓班;
(五)開展社會服務和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凡願從事書法修辭研究工作的人員,贊成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的,履行正常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個人會員由本人自願申請,有兩名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即可;五名或以上的會員單位也可視為團體會員或以團體會員的身份加入,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即可。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具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本會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開展的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具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與監督的權利;
(四)具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
(二)會員應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會員應執行本會決議,支持學會工作;
(四)會員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開展書法修辭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會員應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的紀律:
(一)凡連續五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二)凡違反學會章程,嚴重影響學會團結與聲譽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三)會員有觸犯國家法規構成犯罪而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者,即為自動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通過制訂或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學會理事;
(三)審議學會工作報告、財務執行情況報告;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與學術研討會結合舉行,每五年為一屆。特殊情況提前或推後一年由理事會研究決定。代表大會的決議凡滿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學會工作;理事會每屆定期五年。
(二)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選舉和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產生。
(三)理事會的職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的規章制度;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發展會員;決定設立學會二級分支機構;籌備召開各種會議和開展學術活動;審議工作和財務狀況;選舉和罷免本會領導;聘請學會顧問;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宜。
(四)理事會原則上每年結合學術研討會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通過通訊方式;為方便工作,有會長到會的理事會上,到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的決議可以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
(一)由理事經民主協商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由常務理事組成學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屆定期五年。
(二)常務理事會推選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原則上不超過5名),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一般不超過5人)。
(三)常務理事會領導學會開展工作,定期聽取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會重大事項;為方便工作,秘書長可由1名副會長兼任。
(四)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學會常設機構,由秘書長組織工作班子負責處理學會日常事務;秘書處設在秘書長所在單位,獲得所在單位的同意和支持。
(五)會長主持的常務理事會,到會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的決議可以生效。會長委託某副會長召開的常務理事會,獲得到會半數以上通過的決議,經會長確認簽字後方可生效。
(六)常務理事會下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提名並聘請學術界有較大影響的若干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學術指導、和評審學術研究成果。
(七)常務理事會通過提名可聘請學會名譽會長1人和學會顧問若干名。
第十六條 正副會長、秘書長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時俱進貫徹科學發展觀;
(二)政治素質好,奉公廉潔,維護團結,作風民主,聯繫民眾;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業務影響、人品感召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四)身體健康,在職堅持正常工作,副會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會長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會長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可同時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
第十七條 會長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檢查落實學會決議執行情況;
(二)主持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研究重大工作事宜;
(三)完善學會登記、註冊及內部管理事項;
(四)代表學會簽署有關檔案、文書;
(五)指定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秘書長職權:
(一)依靠所在單位組成秘書處工作班子,和會員建立廣泛而密切的聯繫;
(二)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和屆內工作計畫;
(三)協調學會內外管理和各分支機構的相關工作,及時向學會領導報告工作情況;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編印並及時寄發學會通訊。
(四)負責學會的財務管理,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會員發展情況。
(五)處理秘書處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 活動與經費
第十九條 學會堅持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國性學術會議,每年舉行至少一次學術活動,由學會主辦,物色有責任感的單位承辦,同時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各省區和專業分會的學術活動由交由各省區和專業分會自理,學會可指派人員參加。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會員繳納會費;社會服務收入;社會或個人資助等。經費主要用於維持學會日常工作開支。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所需費用主要依靠會議承辦單位解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書法修辭學會常務理事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