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智慧財產權協會

中國智慧財產權協會,英文: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簡稱:CIPA),是由全國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以及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法務部門、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並經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報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智慧財產權協會
  • 外文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 簡稱:CIPA
  • 成立時間:2009年
協會宗旨,協會職能,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協會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方面的集體運作功能,形成應對涉外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合力和協調機制;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護、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引導、協助企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培訓、對外交流交易、調解企業間智慧財產權糾紛、法律諮詢和法律救助活動,提高行業組織及企事業單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水平,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成立中國智慧財產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有關精神的重要舉措之一,其目的是發揮協會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運用、管理、保護的能力,協助各行業及企事業單位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發展水平,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形成涉外智慧財產權的合力和協調機制。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局領導的支持和指導下,協會於2009年正式成立。協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500餘家,類別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法務部門、執法部門,各類行業組織,各類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各類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專利、商標、著作權中介服務機構等其他服務機構)。協會在國家識產權局的指導下開展業務,並將著力建設自我教育、自我保護、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共享、經驗交流、知識推廣的公共平台。

協會職能

協會主要職能包括: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智慧財產權業務培訓、學術交流等各類活動,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中介代理、法律諮詢、技術推廣、技術轉化等服務,協助智慧財產權執法部門和法務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組織與國內外相關機構的交流學習和互惠合作,組織智慧財產權法律專家、技術專家和行業組織參與涉外智慧財產權問題的研討、調解並提供支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智慧財產權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I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的有關人士和單位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廣大智慧財產權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智慧財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智慧財產權知識的普及和人才成長,促進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為加速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總部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郵編:10008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活動,提高學科水平,促進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二、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增強廣大民眾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
三、表彰獎勵優秀智慧財產權工作者,舉薦人才;
四、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供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智慧財產權鑑定與評估、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五、建立智慧財產權諮詢、信息和法律服務機構,推薦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技術項目,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六、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編輯出版智慧財產權出版物;
八、開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和合作;
九、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可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本會可在個人會員中評定或授予高級、名譽和資深會員。個人會員亦可由本會授權其分支機構或委託其工作委員會批准,報本會登記備案。
(二)團體會員。熱心智慧財產權事業,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本會與團體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相互支持關係。
第九條 本會高級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在智慧財產權相關領域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學術或業務水平的智慧財產權工作者。
第十條 本會名譽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在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以及合作的外籍智慧財產權工作者。
第十一條 對智慧財產權工作和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稱號。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行使監督的權利;
(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四)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出版物和資料的權利;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團體會員通過其代表行使相關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才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訂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本會領導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或每兩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信會議的形式舉行。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制訂本會工作計畫,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指導其工作;
(六)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指導地方分支機構的工作;
(七)推薦優秀學術論文或者專著,建議國家、地方、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八)籌備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和理事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領導職能。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信會議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必要時,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般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人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各工作委員會主任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組織專業學術活動,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 地方和系統的研究會在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政府資助;
2.會費;
3.捐贈;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專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通過後的章程,須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會員要求終止本會,本會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並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由本會法定代表人簽署註銷登記書,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的事業。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制訂經2009年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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