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教育學會

中國新教育學會(Chinese New Education Society)成立於2000年1月,是依照國家法律程式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新教育學會旨在凝聚、團結和組織有志於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的人士,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和探討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探索現代新教育科學發展之路,為繁榮教育科學,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體系,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新教育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New Education Society
  • 英文縮寫:cnes
  • 成立時間:2000年一月
學會簡介,學會宗旨,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中國新教育學會(Chinese New Education Society)成立於2000年1月。
中國新教育學會由從事教育科學研究與教學實踐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全國重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辦事處
是依照國家法律程式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新教育學會旨在凝聚、團結和組織有志於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的人士,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和探討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探索現代新教育科學發展之路,為繁榮教育科學,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體系,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學會宗旨

在黨的基本方針、政策的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全國有志從事教育研究的工作者,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教育管理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大發展,促進中國教育科學研究的改革,為進一步實現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作出貢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新教育學會(Chinese New Education Society)成立於2000年1月。
中國新教育學會由從事教育科學研究與教學實踐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全國重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辦事處
第二條 中國新教育學會(Chinese New Education Society)成立於2000年1月,是依照國家法律程式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新教育學會旨在凝聚、團結和組織有志於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的人士,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和探討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探索現代新教育科學發展之路,為繁榮教育科學,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體系,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第二章
第一條 業務範圍
協助政府和教育部門、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學術交流活動;為教育決策提供智力支持、信息諮詢和實驗樣本;組織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評價、鑑定和推廣;研究、編寫教材,出版學術書刊;制定學科專業標準;舉辦教育改革實驗區;開展教育教學培訓活動,助推校長、教師專業發展;開展教育業務、政策和法律諮詢;開展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國際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等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一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二條 入會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與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在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影響力;
(四)中國小、幼稚園、高等師範院系、教育科研機構、教育類社會團體以及與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五)中國小、幼稚園、高等師範院系教師,高等師範院系在校學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三條 入會須知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商討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科研任務;
(三)加強自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從事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參與學術交流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和科研信息。
第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經同意1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2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學會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第四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八條 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聯繫民眾,作風民主,維護團結,廉潔奉公;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任職年齡時,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選舉。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需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的經常性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創辦綜合性學術刊物。刊物設立編輯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刊物的編輯工作,編輯委員會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產生,主編、副主編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不得設立下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一條本 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或專項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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