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獻影像技術協會

中國文獻影像技術協會

中國文獻影像技術協會(原中國縮微攝影技術協會)成立於1994年,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是聯繫全國廣大文獻影象技術工作者的專業團體。本會的上級主管單位為國家文化部,掛靠單位為國家圖書館。本會聘請國家圖書館名譽館長、著名學者任繼愈先生為名譽理事長;現任理事長為國家圖書館研究員孫承鑒,現任秘書長為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主任李健。秘書處設在北京市西城區文津街7號。 本會下設機構:秘書處、組織宣傳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 本會每年都組織學術活動、業務交流和技術培訓。本會與全國文獻影像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密切合作,積極參加制定文獻影像技術國家標準,在過內外同行中具有一定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獻影像技術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document imaging
  • 成立日期:1994年
  • 原稱:中國縮微攝影技術協會
建設宗旨,組織刊物,團體會員,理事成員,組織機構,重大活動,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促進中國文獻影像技術的套用與發展,為加速實現信息管理現代化是本會的宗旨。

組織刊物

會刊《數字與縮微影像》,每年4期,刊登有關文獻影象技術的理論與實踐文章,編輯部設在北京電影機械研究所。

團體會員

本會現有個人會員450餘名,會員按行政區分布: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吉林省、遼寧省、廣東省、重慶市、天津市、山東省、山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貴州省、浙江省、陝西省、甘肅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江西省、內蒙古自治區、福建省、江蘇省、河北省。團體會員94個。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孫承鑒
理 事 長:魏大威
副理事長:馬淑桂陳林榮董建偉徐建華楊成斌
秘 書 長:曹寧
副秘書長:張陽

組織機構

組織宣傳工作委員會
學術工作委員會
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
編輯出版委員會
秘書處

重大活動

一、自1998年始,本會與中國檔案學會、台灣中華檔案暨資訊微縮管理學會共同組織,隔年在兩地輪流舉辦“海峽兩岸檔案暨微縮學術交流會”。兩地三會在共同的學術領域,每年圍繞不同的學術專題組織論文,至今已堅持十二年。每次交流會編輯論文集一冊,有專家約二百人次參加了學術交流活動。
二、“傳承歷史,服務社會——2006年上海縮微與數字影像技術學術研討會”,2006年4月,在上海浦東舉行。會後,《數字與縮微影像》第2期刊發了全部專題學術報告。
三.“文獻影像技術的發展與套用學術研討會”,2008年6月在天津舉行,經過會議評審組評定,有23篇論文獲獎,並由協會學術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了《文獻影像技術發展與套用》論文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本會全稱:中國文獻影像技術協會;簡稱:中國文影協;英文全稱: China Document Image Technical Association;簡稱: CDITA。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由文獻影像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組織、團結全國文獻影像技術工作者,為促進文獻影像技術的套用與發展,為加速實現我國信息管理現代化而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 積極促進縮微攝影技術和數字影像技術的套用、普及與發展;
二.努力提高文獻影像技術在現代化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與作用,積極推進縮微影像——數字影像複合技術的研究與套用;
三.開展文獻影像技術市場套用的研究與諮詢,擴大文獻影像技術的服務領域;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國家文獻影像技術標準化工作;
五.舉辦文獻影像技術人員培訓;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文獻影像技術套用綜合評估;承擔文獻影像技術科研課題調研、立項、成果鑑定;
七.為有關部門科學決策、公正仲裁提供諮詢和依據;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縮微和數字影像技術的學術刊物及有關出版物;
九.開展文獻影像技術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十.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為發展文獻影像技術事業做出貢獻和積極推動本會活動的會員;
十一.反映會員的意向和要求,維護縮微攝影技術和數字影像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專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從事縮微攝影或數字影像工作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與之相關的設備製作和行銷人員,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五.凡從事使用縮微攝影技術和數字影像技術,或與之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流通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在秘書處備案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由申請入會的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在秘書處備案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該單位確定一人為會員代表;
三.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單位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兩年不交會費,並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除名凡嚴重違反會章者,由秘書處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要考慮地區、部門代表性的原則。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 理事條件:
1.從事縮微攝影技術和數字影像技術工作,並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在本部門、本系統或本地區有一定影響的專業工作者;
2.管理縮微影像或數字影像技術工作,在本部門、本系統或本地區有一定影響力的管理幹部。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1.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4.組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工作;
7.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8.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12.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的1.3.4.6.7.8.9.10.11.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方能通過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需要由理事長決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會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用於會員分配。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12年7月27日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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