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關心、熱愛、支持文物事業的各界人士和單位,宣傳和貫徹《文物保護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護意識,開展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科技、文物修復、文物人才培訓、文物交流的研究,促進文物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文化優秀傳統,為建設當代的中華文明服務。
學會任務
在國家民政部、國家文物局的領導下,對文物的徵集、保護、維修、科技、管理、利用等方面,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開展國內和國際的文物學術交流活動;編輯、翻譯文物資料和書刊,錄製、拍攝文物資料和音像製品;舉辦文物展覽、宣傳文物知識、培訓文物專業技術人才;開展文物修復、複製、仿製、鑑定、諮詢等項工作。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中國文物學會第七屆名譽會長名單
王定國 謝辰生 彭卿雲
中國文物學會第七屆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名單
會 長:
單霽翔 文化部黨組成員、故宮博物院院長
副會長:(常務理事)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
孔繁峙 北京市文物局局長
傅清遠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原總工程師
劉 煒 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原主任助理
安家瑤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李 季 故宮博物院常務副院長
李瑞森 天津古建研究所所長
吳加安 原中國文物研究所所長、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原副主任
許 偉 北京市西城區政協原副主席
張立方 河北省文物局局長
張廷皓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原院長
張囤生 中國文物報社原社長
陳遠平 湖南省文物局局長
陳愛蘭 河南省文物局局長
鄭國珍 福建省文物局局長
侯菊坤 國家文物局人事司原司長
黃 元 (兼秘書長、法人代表)國家文物局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
葛全勝 中國科學院資源與地理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學會理事
孔祥星 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原主任、中國文物學會青銅器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孔繁峙 北京市文物局局長
馬振華 中國文物學會文物保護技術與修復材料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馬海寧 陝西省文物總店中天閣負責人
王炳新 中國文物學會收藏鑑定委員會負責人
王繼先 北京金色典藏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
丹 青 中國文物學會世界遺產研究委員會負責人
馮乃恩 故宮博物院副院長、中國文物學會玉器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朱澤玲 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原副主任、
中國文物學會民族民俗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劉人島 北京師範大學藝術經濟系主任、
中國文物學會書畫雕塑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劉若梅 北京興中建築設計事務所所長、
中國文物學會傳統建築園林委員會負責人
劉 煒 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原主任助理
劉莉英 中國文物學會副秘書長
劉錦豐 中金博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燕閩 故宮博物院辦公室副主任
齊吉祥 中國國家博物館研究館員、
中國文物學會文物復仿製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安家瑤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員
湯錦程 中國文物學會會館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祁慶國 中國文物學會文物攝影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孫松林 北京華夏珍寶博物館負責人
孫 玲 北京市文物局政策法規處原處長
孫統義 徐州正源古建研究所所長
李 季 故宮博物院常務副院長
李瑞森 天津古建研究所所長
楊 光 西安天益仿古文藝品製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吳東風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主任
吳加安 原中國文物研究所所長、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原副主任
許 偉 北京市西城區政協原副主席
沈鎮昭 農業展覽館館長、中國文物學會文物修復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張義生 中國文物學會世界遺產研究委員會負責人
張立方 河北省文物局局長
張廷皓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原院長
張囤生 中國文物報社原社長
張國保 中國文物學會歷史文化名樓保護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陳仕林 北京燕創元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
陳 光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研究員
陳遠平 湖南省文物局局長
陳愛蘭 河南省文物局局長
苗彥傑 中國印刷總公司仿真藝術製作部總經理
周高亮 故宮博物院辦公室秘書
羅宗勇 皇澤寺博物館館長
鄭國珍 福建省文物局局長
單霽翔 文化部黨組成員、故宮博物院院長
趙永芬 國家文物局原副巡視員
榮大為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原副院長、
中國文物學會古酒遺址保護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段國強 中國文物學會對外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侯菊坤 國家文物局人事司原司長
黃 元 國家文物局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
彭常新 中國文物報社社長、
中國文物學會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葛全勝 中國科學院資源與地理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葛 宇 中國文物學會文物影視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蔣 銘 四川省大英文物保管所所長
傅清遠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原總工程師、
中國文物學會傳統建築園林委員會負責人
傅公鉞 北京市文物局原處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文物學會(Cultur Alrelic Academy China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有全國文物工作者、專家、學者、收藏家、相關的文物專門機構,以及支持、關心、熱愛文物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的全國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職業道德的規範。團結一切關心、熱愛、支持國家文物事業的各界人士宣傳、貫徹、實施《文物保護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識和文物保護意識,開展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護研究、文物科技研究、文物修復研究、文物交流與市場研究,促進國家文物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弘揚民族文化和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民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駐地為北京市雍和宮大街戲樓胡同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1、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協助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2、開展有關文物的各種專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供關於保護利用的意見和建議。
3、開展文物學術研究,開展國內和國際的文物學術交流活動。
4、編輯、翻譯、出版文物資料、文物專著書刊,拍攝文物資料和電視片,舉辦文物展覽。
5、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文物保護材料的科技研究,開展文物的仿製、複製、諮詢、鑑定等各項工作。
6、開展海內外的文物交流,弘揚中華歷史文化。
7、舉辦文物知識、技能培訓班,培訓文物人才。
8、團結海內外熱心文物事業的人士,開展文物考察研究,特別加強與港、澳、台文物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9、在政策、法律範圍允許的條件下,創辦與文物密切相關的實體。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申請;
3、從事文物專業的工作人員;熱心、關心、支持文物事業的各界人士;愛好文物收藏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2、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3、經學會辦公室核實、秘書長審定,報會長會議通過並頒發會員證書;
4、由本會辦公室造冊登記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獲得本會提供的資料和刊物;
5、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的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會長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協商、選舉和罷免會長會議組成人員;
3、審議會長會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由本會各分支機構、各學科代表推薦,經會長會議審定、聘任並頒發聘任證書。
本會理事為榮譽職務,理事會為諮詢機構,必要時可代行代表大會職能。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會長會議是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在會長主持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理事的聘任、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大決議須經到會長會議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能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會長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
3、本會包括對外合作在內的各項有關重要檔案,均由法人代表簽字;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召開秘書長辦公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設立辦公會,實行集體領導;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贊助;
3、政府資助;
4、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長會議。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