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數量經濟學會

中國數量經濟學會

中國數量經濟學成立以來,中國數量經濟學教學、研究與套用得到了長足發展,已經成為中國經濟學領域中重要的有生力量,為中國經濟學發展與國際化做出了重要貢獻。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為中國數量經濟學研究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預示著數量經濟學研究大有作為的美好明天到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數量經濟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antitative Economics
  • 簡稱:CAQE
  • 成立於:1979年3月30日
  • 創始人烏家培張守一
  • 協會性質:學術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中國數量經濟學會誕生與發展,1978年以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克萊因教授為首的美國經濟學家7人代表團,應中國社會科學院之邀在頤和園舉辦了講習班,為我國學員講授計量經濟學,這成就了我國第一批經濟計量學研究者,也成就了中國數量經濟學會。
烏家培張守一教授作為學會創始人與奠基人,結合我國實際,1979年3月30日中國數量經濟學會正式成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數量經濟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antitative Economics,縮寫:CAQE。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從事數量經濟學科研、教學和套用的人員和單位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全體會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開展百家爭鳴,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套用數學方法和計算機技術研究社會經濟問題,發展有中國特色的數量經濟學,為提高中國經濟研究和經濟管理水平,為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和協助會員開展數量經濟學的科研、教學、套用和諮詢工作;
(二) 採取各種形式促進會員之間的學術交流,主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做好宣傳普及工作;
(三) 加強和其他學術團體、有關政府部門、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業的聯繫;
(四)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五) 編輯、出版專業書刊和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和社會影響;
(四) 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理符合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單位會員由理事長批准,個人會員由常務副理事長批准;
(四) 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推薦提名。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批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常務副理事長批准)入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會委員會是本團體的最高學術機構,由在數量經濟學領域內具有重要影響的學科帶頭人組成。學術委員會由理事長任主任,並選舉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學術委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並享有與理事同等的權力。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可參加常務理事會,並享有與常務理事同等的權力。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對各專業(專門)委員會和各地區的數量經濟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由理事長在本團體內推薦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擔任。名譽理事長和顧問可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學術委員會會議,並享有與理事(常務理事)、學術委員同等的權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崐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0年9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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