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專題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規程

《中國教育學會專題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規程》是中國教育學會就“專題研究中心”的建立和管理提出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教育學會專題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規程
  • 發布單位:中國教育學會
基本介紹,檔案總則,申報條件,審批程式,權利義務,指導與管理,經費管理,考核與評價,附則,

基本介紹

中國教育學會為全面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配合國家教育重大項目建設和改革試點工作,決定啟動“中國教育學會專題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專題研究中心”)建設。現就“專題研究中心”的建立和管理提出如下辦法。

檔案總則

第一條 “專題研究中心”以著名專家為引領,以成熟的、具有突出影響的科學專題或科研成果為平台,以先進的教育思想為指導,積極探索適應普通中國小、幼稚園教育和人才成長規律的學校(幼稚園)管理方法與規律,創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學特色和辦學風格,打造一批教育家,同時豐富和拓展優質教育資源,為基礎教育均衡發展貢獻力量。
第二條 “專題研究中心”由中國教育學會批准成立,由中國教育學會秘書處實施管理。主要職責是:開展本專題(學科)領域教育科研,開展教改實驗、推廣教科研成果,受學會委託開展相關培訓。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申請建設“專題研究中心”,必須在某一學科或專題擁有成熟的研究成果,且具有持續研究價值,同時具備相應的專業團隊及符合要求的“首席專家”,還應有履行“專題研究中心”任務的必要條件。
第四條 具有成熟的和可持續研究價值專題成果的認定,包括:
1.研究專題真實,研究前提可靠;
2.研究方法適當;成功運用新的研究方法或技術;
3.前期研究成果有一定影響:包括發表情況、獲獎情況、實踐和學術界的影響、實際效果等;
4.研究提出新的教育理論,豐富或發展了已有的教育理論、學說或實踐,引領學術發展等;
5.成果對解決重大的教育理論或教學現實存在的實際問題有重要作用;
6.立足於教育教學方法和技術改進,成果具有廣泛的套用與開發前景。
第五條 “首席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首席專家”應是該專題領域的學術領軍者,教學和科研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專業引領、培訓指導和組織協調能力,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特級教師稱號的中國小教師或本專業正教授、研究員。
2.在相關學科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省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有本領域全國較大影響的系列成果,有較豐富的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的經歷或經驗的優秀中國小教師。
第六條 具有履行“專題研究中心”工作的必要條件。
1.工作條件。“專題研究中心”要有獨立的辦公室,並具備基本的辦公條件,配置一定數量的專業書籍資料,並配有相應的信息化設備。
2.制度保障。“專題研究中心”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和學術研究工作管理辦法。
3.經費保障。“專題研究中心”遵照中國教育學會相關財務制度籌措活動經費,經費主要用於“專題研究中心”的學術活動、專業培訓、成果宣傳發表、圖書資料購置、辦公設備購置、網站建設和外出指導及學習考察的支出等。
第七條 “專題研究中心”由三部分人員組成,包括:
1.由著名專家為”首席專家”或“專題研究中心”主任,主持“專題研究中心”的全面工作,是“專題研究中心”的責任人;
2.專家團隊,由學科教師和相關專業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成員不少於5人(其中1人應來自首席專家任職單位,兼任專家助理,協助專家開展工作);
3.研究人員,應由進行教育實踐、教科研活動和指導培訓的教師或專業人員組成,人數視工作需要而確定。

審批程式

第八條 申報資格:擁有成熟、顯著的,且具有持續研究價值、持續研究力科研成果的教育組織、教育專家學者,均可以提出成立“專題研究中心”意向,經學會考察後,按程式申報。
第九條 審批“專題研究中心”的具體程式為:由擬成立“專題研究中心”的組織或個人向中國教育學會直接申報,並按要求填寫申報表和送交相關材料;中國教育學會組織專家進行複評,由中國教育學會學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確定成立“專題研究中心”,並在中國教育學會《學術公報》上公示。

權利義務

第十條 “專題研究中心”享有的權利具體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中國教育學會的系列學術活動;
2.可直接參與學會年度論文的評審;
3.可直接參與教育科研課題申報;
4.對參加教育學會系列活動享有自主選擇權;
5.自願申報,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 “專題研究中心”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專題研究中心”在教育學會學術委員會直接領導下,開展本專題領域的學術活動。
2.開展本專題領域的教育教學課題研究。並完成有較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專業論文或專業著作。同時根據當地教育教學情況開展課題研究,為當地教學改革提供科研服務。
3.負責指導教師與專題研究基地制訂教師專業發展計畫,通過專家示範課、集體備課、雙向聽課、說課評課、案例分析、課例開發、課題研究和巡迴講座等形式,引導教師專業提升和學校發展。
4.在學會授權範圍內,承擔本學科、專業(專題)領域的教師培訓和教學指導工作,並按當地教育部門的要求參與本地區教師培訓和校本培訓工作,助推骨幹教師成長。
5.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積極為中國教育學會、為學校和本地區教育教學改革建言獻策。
6.主動接受中國教學會管理與監督。

指導與管理

第十二條 中國教育學會秘書處負責“專題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專題研究中心”所在單位協助中國教育學會秘書處對“專題研究中心”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專題研究中心”開展系列活動必須報中國教育學會批准,並在中國教育學會入口網站上公示後,方可實施,活動的相關檔案與資料報送學會秘書處備案。活動結束後須將活動總結一式兩份報中國教育學會秘書處。
第十四條 “專題研究中心”出版的刊物、書籍等須報中國教育學會備案。
第十五條 中國教育學會定期組織專家為“專題研究中心”提供業務指導並進行業務檢查、評估。
第十六條 “專題研究中心”如有違反《中國教育學會章程》和本辦法,中國教育學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直至撤銷等處分。
第十七條 “專題研究中心”應將當年工作總結及第二年工作計畫要點於當年12月20日前報中國教育學會秘書處。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專題研究中心”不得接受社會經濟實體的掛靠。“專題研究中心”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等企業性活動。“專題研究中心”資產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紅。
第十九條  “專題研究中心”經費來源包括:
1.專題成果推廣;
2.個性化的專項服務;
3.委託項目經費支持;
4.公益贊助;
5.其他合乎國家法規、政策允許的收費等。
第二十條 “專題研究中心”每年須向中國教育學會交納五萬元管理費。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形式。每年“專題研究中心”進行一次總結,中國教育學會對“專題研究中心”進行考評。
考核的方式主要有:
1.查看原始材料;
2.聽取“專題研究中心”的匯報;
3.聽取服務、指導對象的評價;
4.深入專題活動現場進行觀摩。
第二十二條 考核內容包括:
1.“專題研究中心”的自身建設;
2.專題研究活動中取得的系列研究成果;
3.在培訓和指導教師、指導學校專業發展方面的主要業績;
4.在教育教學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結果。每周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為“不合格”者將撤消該“專題研究中心”;考核為“合格”以上者將自動進入下一周期的“專題研究中心”建設;考核達到“優秀”等級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教育學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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