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統計標誌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是國家統計局等單位使用的標誌。中國政府統計標誌圖案外部弧形形似漢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Statistics的縮寫)的變形;內部為餅形圖。該標誌的輔助標誌將標準標誌的漸變部分改為平面,以方便製作和印刷,其餘元素相同。

2000年8月,國家統計局在《中國信息報》上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國家統計局標誌;2001年10月15日,國家統計局決定啟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體現政府機構特點,標誌圖形大氣、莊重、整潔;體現政府統計的行業特點,即客觀、求實、理性。整體寓意為中國政府統計,整體外形構圖完整,給人祥和、開放、圓滿的感覺。旋轉的動感表現發展的內涵,同時富於時代精神。外部上下兩個形成“中”字的弧形使本標誌中分,蘊涵中國文化哲學理念,也體現了統計的客觀、求實、理性的科學精神。該標誌代表政府部門,使用單一藍色,符合標誌整體定位,體現統計的科學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政府統計標誌
  • 標誌屬性:統計標誌
  • 使用主體:國家統計局等單位
  • 色彩構成:藍色
  • 發布時間:2001年10月15日
產生背景,確立歷程,設計要素,象徵意義,使用原則,使用規範,使用場景,特殊規定,

產生背景

中國政府統計部門曾經設計和試用過“統計”標誌,國家統計局決定重新設計“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主要是考慮:一是原有的“統計”標誌是由漢語拼音字母“T”“J”組成的,而漢語拼音字母不是國際通用語言,不符合國際化潮流,不利於國際統計交流與合作場合上使用。二是設計理念和手法上不夠現代,視覺上不夠新穎美觀,沒有反映出日益現代化的統計發展趨勢。三是原有的“統計”標誌與美國一家銀行的商標極其相似,如果繼續使用原有的“統計”標誌的話,容易引起法律上的爭議和糾紛。基於上述原因,國家統計局決定重新設計和使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

確立歷程

2000年7月,國家統計局常務會議決定在全國政府統計部門實施機構形象系統管理(CI系統),組建國家統計局機構形象系統(CI系統)工作小組;同年8月,國家統計局在《中國信息報》上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國家統計局標誌,期間共徵集到設計稿件428件。
2001年10月15日,國家統計局決定啟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標誌著政府統計部門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同年12月13日,全國統計局長會召開,全面啟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

設計要素

  • 圖案符號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圖案外部弧形形似漢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Statistics的縮寫)的變形;內部為餅形圖。該標誌的輔助標誌將標準標誌的漸變部分改為平面,以方便製作和印刷,其餘元素相同。
  • 色彩構成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的顏色為藍色。

象徵意義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體現政府機構特點,標誌圖形大氣、莊重、整潔;體現政府統計的行業特點,即客觀、求實、理性。整體寓意為中國政府統計,整體外形構圖完整,給人祥和、開放、圓滿的感覺。旋轉的動感表現發展的內涵,同時富於時代精神。外部上下兩個形成“中”字的弧形使本標誌中分,蘊涵中國文化哲學理念,也體現了統計的客觀、求實、理性的科學精神。該標誌代表政府部門,使用單一藍色,符合標誌整體定位,體現統計的科學性。

使用原則

使用規範

2001年10月15日,國家統計局辦公室印發《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規定了標誌涵義、標誌使用單位、標誌使用規範、標誌使用範圍、標誌使用管理、附則等內容。2002年1月29日,國家統計局辦公室印發《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補充規定》,對中國政府統計標誌的使用進行了規定。

使用場景

  • 使用單位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的使用單位為:國家統計局及直屬事業單位;全國各省(區、市)、市(地、州)、縣(市、旗)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全國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企業調查隊系統;經國家統計局授權使用的其它單位。
  • 使用範圍
根據《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下列載體上應當使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
使用場景
場景範圍
辦公類
統計調查證、統計執法證;工作證、胸卡、名片;公文袋、資料夾、傳真紙、便簽、信紙、信封(黨政機關內部交換信封除外);會標;新聞發布和諮詢服務現場;出入證;接站牌;賀卡、請柬;其它
出版物及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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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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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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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殊規定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規定:
一、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的範圍限於國家統計局及直屬事業單位;全國各省(區、市)、市(地、州)、縣(市、旗)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全國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企業調查隊系統;經國家統計局授權使用的其它單位的統計機構的公務活動;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標誌用於商業活動及其它非公務活動。
二、標誌使用由國家統計局辦公室負責管理。凡該規定以外的組織、單位、個人需要使用標誌,或在《中國政府統計標識手冊》規定之外對標誌有特別使用需要的,須報請國家統計局辦公室批准。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補充規定》規定:
一、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在使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並與機構名稱組合時,應按編制部門批准的本單位的機構名稱組合使用。事業單位使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時,未經本級統計局批准,不得冠以“XXX統計局”名稱。
二、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所屬的事業單位已有本單位機構標誌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一般不應當與“中國政府統計”標誌同時使用。
三、各級政府統計機構主管的社團、事業單位所屬的企業和其主辦的報刊雜誌不得使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利用“中國政府統計”標誌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
四、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都應嚴格遵守《中國政府統計標識手冊》的規定,加強對“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的監督管理,維護“中國政府統計”標誌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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