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由國家統計局2001年10月1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
  • 發布: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5日 國統辦函〔2001〕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農調隊、城調隊、企調隊,國家統計局各司級行政單位、直屬事業單位: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已批准使用。現將《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使用規定
為規範“中國政府統計”標誌(以下簡稱“標誌”)的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一、標誌涵義
標誌圖案外部弧形形似漢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 Statistics縮寫)的變形;標誌內部為餅形圖。整體寓義:中國政府統計。
二、標誌使用單位
國家統計局及直屬事業單位;全國各省(區、市)、市(地、州)、縣(市、旗)政府綜合統計部門;全國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企業調查隊系統;經國家統計局授權使用的其它單位。
三、標誌使用規範
標誌的使用應遵循《中國政府統計標識手冊》(另行印發)規定的規範。
四、標誌使用範圍
標誌使用的範圍限於第二款規定的統計機構的公務活動;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標誌用於商業活動及其它非公務活動。
下列載體上應當使用標誌:
(一)辦公類
統計調查證、統計執法證;工作證、胸卡、名片;公文袋、資料夾、傳真紙、便簽、信紙、信封(黨政機關內部交換信封除外);會標;新聞發布和諮詢服務現場;出入證;接站牌;賀卡、請柬;其它。
(二)出版物及宣傳品
(三)網頁
(四)建築物
五、標誌使用管理
標誌使用由國家統計局辦公室負責管理。
凡本規定以外的組織、單位、個人需要使用標誌,或在《中國政府統計標識手冊》規定之外對標誌有特別使用需要的,須報請國家統計局辦公室批准。
六、附則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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