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是 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規。

2020年8月6日,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0年8月6日-9月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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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9日經第3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0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是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優質服務,公平競爭。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實行規模化、網路化經營,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
第二章 經營服務
第六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以下稱租賃小微型客車);
(三)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
(四)在經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有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保證服務平台運行可靠;
(二)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租賃小微型客車。
第七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並附送本辦法第六條相應的材料。
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備案的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補充完善。
第八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備案後,應當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的企業名稱、經營範圍、企業註冊地址、服務機構地址和聯繫方式,以及租賃小微型客車號牌號碼、車輛類型、所有人、使用性質、品牌型號、註冊日期、核定載人數等備案信息進行建檔管理。
第九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
暫停或者終止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並同時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接受委託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收集相關信息和數據,嚴格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維護網路數據安全,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優質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確保車輛安全、衛生狀況良好。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第十二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
(二)按照契約約定將租賃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車內設施設備功能齊全正常,外觀內飾完好整潔;
(三)隨車配備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小微型客車進行檢測、維護,確保技術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務體系,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事故時,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
(六)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保存租賃經營信息,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七)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程計時,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預付資金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押金和預付資金。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持其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承租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持實際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
(二)上路行駛期間,隨車攜帶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
(三)按照操作規範駕駛租賃小微型客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四)按照契約約定使用租賃小微型客車,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不得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五)妥善保管租賃小微型客車,未經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六)租賃期間租賃小微型客車發生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接受處理。
第十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在訂立租賃契約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留存有關信息。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租賃小微型客車應當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
第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
第十七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於10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租賃小微型客車按照租賃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由租賃變更為營運的,應當按照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辦理備案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監管平台或者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建檔信息,並傳送至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
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運營系統與政府監管平台實現信息對接。
第二十一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和企業信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及時公布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督促指導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明確投訴辦結時限,接受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
(二)提供的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管理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信息的;
(四)未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的。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從事非法營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受委託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國家反恐怖、道路運輸經營、網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分時租賃,是指利用移動網際網路、衛星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服務平台,以分鐘或者小時等為計時單位,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車預定和取還、費用結算等服務的租賃經營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意見徵詢

關於《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我部起草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詳見參考連結中國政府網),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入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詳見參考連結中國政府網)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徵集”點擊“關於《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信箱:詳見參考連結中國政府網
4.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城市交通管理處(郵編:詳見參考連結中國政府網)。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9月6日。
交通運輸部
2020年8月6日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是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在約定時間內,將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且不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其中,利用移動網際網路、衛星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服務平台,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時單位,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車預定和取還、費用結算等服務的租賃經營方式也稱為分時租賃。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是指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平台經營者,是指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是為滿足社會公眾商務活動、公務活動、旅遊休閒等個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賃服務的經營活動,應當統籌規範發展。
第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優質服務,公平競爭。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實行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出行需要,按照小微型客車租賃功能定位,制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發展規劃,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八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以及用於租賃經營的小微型客車(以下稱租賃小微型客車);
(三)開展跨設區的城市經營的,應當在異地經營所在地設區的城市設有分支機構;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60日以內,向經營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營備案,並附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經營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以內,對於材料齊全有效的,出具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證(見附屬檔案1),經營備案證有效期限為3年;對於經營備案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第十條 經營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以內到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完畢相關註銷登記手續後15日以內,向原備案機構註銷經營備案。分時租賃經營者暫停或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性質應當為租賃。租賃小微型客車應當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相關要求,對使用年限達到15年等情形的,予以強制報廢。
不得擅自將租賃小微型客車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一旦變更,應當按照相應營運車輛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
第十二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持擬投入租賃經營小微型客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到原經營備案機構辦理租賃小微型客車備案。
原經營備案機構應當為機動車行駛證有效且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所有人登記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的小微型客車,出具租賃小微型客車備案證(見附屬檔案2),租賃小微型客車備案證有效期限為3年;對於機動車行駛證登記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以內到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
不再用於當地經營的租賃小微型客車,應當在15日以內向原備案機構註銷租賃小微型客車備案。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三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汽車租賃服務規範》(GB/T 29911)等標準,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優質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第十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契約內容包含:車輛基本情況和用途、租賃期限(分時租賃業務可不含此內容)、收費標準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雙方權利義務、押金收取與退還、損失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和解決方式、交通違法行為告知方式和及時處理承諾等。
小微型客車租賃契約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契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發現承租人或駕駛人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終止履行租賃契約,並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
(二)按照契約約定將租賃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限內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其他上道路行駛條件,車內設施設備功能齊全正常,外觀內飾完好整潔;
(三)依法為租賃小微型客車購買與運營風險相匹配的保險;
(四)隨車配備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和備案證;
(五)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 18344)對租賃小微型客車進行檢測、維護,確保技術性能良好;
(六)建立救援服務體系,租賃期間租賃小微型客車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事故時,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救援和換車服務;
(七)建立租賃經營和車輛管理檔案,保存租賃經營信息,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規提出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在簽訂租賃契約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對承租人和駕駛人身份證件進行查驗,並留存有關信息。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以及駕駛人身份證件。租賃小微型客車應當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人證不一致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套用技術手段對承租人和駕駛人身份證件進行查驗。
第十七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將承租人和駕駛人的個人信息採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使用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採集承租人和駕駛人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開展租賃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依法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外,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採集的承租人和駕駛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註冊賬號密碼、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利用其服務網路平台發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服務網路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經營備案,使用已備案的租賃小微型客車開展經營,依法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承擔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責任,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承租人、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
(二)上路行駛期間,隨車攜帶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和備案證;
(三)按照操作規範駕駛租賃小微型客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四)按照租賃契約約定使用租賃小微型客車,不得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
(五)妥善保管租賃小微型客車,未經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和設施,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六)租賃期間租賃小微型客車發生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接受處理;
(七)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10日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處理結果。
第四章 分時租賃
第二十二條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
(二)保證服務平台運行可靠,能連續提供租車服務;
(三)有相應線下服務人員負責調配和維護租賃小微型客車,確保全全狀況良好、整潔衛生。
第二十三條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計程計時,按照契約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租賃費用。
第二十四條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五條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採用安全、合法的支付結算服務。對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預付資金的,按照《交通運輸部 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5號)管理押金和預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運營系統信息對接。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微型客車租賃市場監管,定期組織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情況。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監督指導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落實對承租人和駕駛人身份進行查驗的要求。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明確投訴辦結時限,接受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汽車租賃行業協會組織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信用記錄,完善信用體系,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逾期未辦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的;
(二)使用未經備案小微型客車開展租賃業務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證、租賃小微型客車備案證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與承租人依法簽訂小微型客車租賃契約的;
(二)提供的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其他上道路行駛條件的;
(三)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租賃小微型客車購買相應保險的;
(五)未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 18344)對租賃小微型客車進行檢測、維護的;
(六)未建立租賃經營和車輛管理檔案、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信息或者不配合國家有關機關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第三十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一)租賃經營備案、租賃小微型客車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內容的;
(三)未隨車配備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和備案證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並落實投訴制度的。
第三十一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未對承租人和駕駛人身份進行查驗,或者為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人證不一致的承租人和駕駛人提供租賃服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不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有關規定,擅自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使用承租人和駕駛人個人信息的,按照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租賃小微型客車租賃期間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公安部門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實施。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內容解讀

解讀一

交通運輸部8月6日公布《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對自駕租車和分時租賃(共享汽車)行業提出管理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時間截至9月6日。
《管理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指的是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在約定時間內,將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且不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
交通運輸部表示,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在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管理辦法》,擬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
《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經營服務和承租人用車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租賃契約應包含的基本內容,進一步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承租人和駕駛人的身份查驗要求,提出了承租人和實際駕駛人個人信息採集、存儲和使用的要求,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平台公司應當承擔租賃經營者責任。此外,還對服務投訴處理提出了要求。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對計程計時、支付結算和收取的用戶資金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
交通運輸部指出,制定《管理辦法》、建立行業基本管理制度,對企業經營服務提出具體要求,有利於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和提升行業服務水平,對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多層次出行需求,具有積極意義。

解讀二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分別為總則、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職責。除根據“三定”方案明確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外,結合各地承擔汽車租賃管理職責的部門不盡相同的客觀實際,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二)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制度。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實施備案管理。既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提出了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等管理要求,也規定租賃經營者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並明確了備案應提供的材料、備案程式、變更備案等情形。
(三)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一是規範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接受委託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主要從依法收集和保護個人信息、提供優質安全服務質量、維護車輛安全狀況、建立管理檔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鼓勵辦理保險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二是規定了承租人的相關義務,包括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按操作規範駕駛車輛,妥善保管車輛,依法接受交通違法處理等。三是明確了身份查驗的相關要求。四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等規定進行銜接,對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和報廢年限進行了規定。
(四)強化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是規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共享和社會監督。二是建立了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投訴舉報制度。三是強化行業自律。四是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五)對租賃車輛使用性質予以規範。《管理辦法》明確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車輛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為了將租賃小微型客車與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區別開來,《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車輛行駛證登記為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六)明確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其經營邊界將與出租汽車、包車客運等實行許可制的道路運輸方式高度混淆,不僅會衝擊出租汽車、包車客運市場,而且可能成為租賃經營者開展非法營運的制度漏洞,所以在借鑑山西、黑龍江、湖北等地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管理辦法》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並對違法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合理規範平台公司的活動。為發揮自身技術優勢和避免重資產化經營,部分平台公司通過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信息平台,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平台公司雖然參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但並非租賃契約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所以《管理辦法》未將平台公司作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單獨的一類主體進行特別規範。但考慮到平台公司的活動可能影響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質量,所以《管理辦法》也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委託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行為進行了規定,要求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安全、數據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收集相關信息和數據,嚴格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維護網路數據安全,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監管工作。

解讀三

《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管理辦法》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確保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更好保障承租人權益。要求租賃經營者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在經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投入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等。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要求具備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分時租賃車輛。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對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管理辦法》建立了備案管理制度。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地設區市或者縣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備案。租賃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分時租賃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
《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進行了規範,要求租賃經營者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在訂立租賃契約前,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留存有關信息;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測、維護;建立救援服務體系,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鼓勵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
在規範承租人用車行為方面,《管理辦法》對承租人提出了相關要求,要求承租人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車輛並隨車攜帶租賃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使用租賃車輛,未經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為確保管理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實,《管理辦法》明確了處罰措施。對租賃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提供的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上路行駛條件等違規行為,明確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對違反國家反恐怖、道路運輸經營、網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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