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

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

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隸屬於新加坡中盛集團香港全資公司中國醫療投資有限公司旗下,是發展中國私人醫療及前沿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
  • 外文名:China Anti-aging Expert Association
簡介,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組織構架,

簡介

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隸屬於新加坡中盛集團香港全資公司中國醫療投資有限公司旗下,是發展中國私人醫療及前沿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China Anti-aging Exper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CAEA”)成立於2017年1月18日。現有4個專科分會,法人實體機構2個。
CAEA以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方針為宗旨。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CAEA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編輯出版醫學、科普等各類期刊及音像出版物;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承擔政府委託職能及承辦委託任務;設立專項資金,提高預防醫學科研水平;推動醫學細胞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nti-aging Expert Association,縮寫為CAEA。
第二條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方針,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本會辦會方針: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圍繞國家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反對學術不端行為。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尊重患者和受試者,倡導“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實踐套用相結合,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四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清路8號科技財富中心B座506室,郵政編碼:10092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前沿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開展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醫學科技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發展與國(境)外醫學團體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與國際、台港澳地區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醫藥衛生科技諮詢與服務工作,舉辦前言細胞及預防醫學科技展覽,促進醫學科研成果轉化與套用,通過與臨床實踐相結合,促進新藥、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等的合理使用與不斷創新。
(七)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表彰、獎勵在前沿醫學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類別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個人會員類別為普通會員、專科會員、專家會員、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五類。
第七條會員條件
承認本會章程,遵紀守法,踐行科學道德規範,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許可的住院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2.從事與醫學專業有關工作,具備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二)專科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本會普通會員中,取得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務後,根據不同學科專業的要求,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者;
2.經過專科醫師培訓已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者,或通過專科資質培訓且合格者;
3.取得本專科副主任醫師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4.符合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定的專科分會規定的其它條件者。
(三)專家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的專科會員,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熱心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能履行專家會員義務者;
2.任專科分會常務委員、中華醫學會系列雜誌副主編及以上職務,在本專業領域作出突出貢獻者;
3.符合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定的專科分會規定的其它條件者。
(四)資深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在學科發展中作出重要貢獻,年齡在75歲以上的專家會員,能履行資深會員義務者。
(五)名譽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著名的外籍醫學專家和我國台、港、澳地區的著名醫學專家,支持本會工作,對我國醫學科技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六)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與本會專業有關,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
2.與本會專業有關、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團,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醫藥企業單位。
第八條入會程式
普通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本會普通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統一管理。
專科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同意及專科分會審核推薦,由本會統一管理。
專家會員由本人所在專科分會審核推薦,由本會統一管理。
資深會員由專科分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人選,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本會會長聘任。
名譽會員由本會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由會長授予證書。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第九條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普通會員與專科會員
1.權利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可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並優先選派參加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享有退會的自由。
2.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按期繳納會費。支持本會事業的發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專家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免費獲得本會年度相關學術期刊或所在專科分會論文彙編。可優先被推選為相關專科分會的學組組長、委員以上職務候選人。
2.義務 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前沿預防醫學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三)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免費獲得本會年度學術活動計畫表、中華醫學信息導報、相關學術期刊或所在專科分會論文彙編。
2.義務 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四)名譽會員
1.權利 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
2.義務 應邀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前沿預防醫學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五)單位會員
1.權利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在本會的支持和協助下舉辦學術活動。
2.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按期繳納會費。支持本會事業的發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各類會員證書(聘書)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普通會員、專科會員、專家會員、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及有關專科分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予以除名,並追回或宣布作廢其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審批年度學術計畫和工作計畫;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或網路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六十二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批准同意後,副會長或秘書長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或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名稱為“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某某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立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專科分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舉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須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工作委員會和專科分會。
第三十條根據需要,本會設定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本會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個人或單位、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學會基金;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要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四)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五)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屬私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提出修改意見,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徽為,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其下為中國抗衰老專家協會成立的年份“2017”。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為本會的中、英文名稱。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構架

醫學會分會
中華醫學會 醫史學會、內科學會、兒科學會、眼科學會、外科學會、婦產科學會、結核病科學會、耳鼻咽喉科學會、放射科學會、衛生學會、皮膚科學會、口腔科學會、神經精神科學會、病理學會、物理康復學會、腫瘤學會、心血管病學會,微生物與免疫學會、醫學科學普及學會、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會、麻醉科學會、檢驗學會、環境衛生學會、核醫學會、骨科學會、放射醫學與防護學會、流行病學會、醫院管理學會、消化疾病學會、呼吸疾病學會、腎病學會、血液學學會、內分泌學會、傳染病與寄生蟲學會、老年醫學學會、泌尿外科學會、醫學教育學會、計畫生育學會、風濕病學會、整形外科學會、醫學病毒學會、胸心血管外科學會、食品衛生學會、燒傷外科學會、神經外科學會、超聲醫學會、腫瘤放射學會、醫學遺傳學會、少兒衛生學會、小兒外科科學會、急診醫學學會、航空醫學學會、地方病學學會、高原醫學學會科研管理學會、中華醫學會圍產分會、器官移植學會、航海醫學學會、醫學倫理學會、顯微外科學會、創作學會、視聽教育學會、行為醫學與生物反饋學會、醫學美學與美容學會、消化內鏡學[2]會、糖尿病學會、高壓氧學會、肝病學會、疼痛學會、醫學雷射學會、科普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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