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地方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地方站已建設完成,多數地方站已開通運行。為做好地方站運行維護工作,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地方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請按要求落實地方站負責人和管理員,做好地方站的運行維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地方站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 文  號:打假辦發(2015J10號
  • 頒布日期:2015-06-29
總則,網站管理,信息維護,技術支撐,安全管理,監督考核,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地方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的運行維護,規範地方站信息采編、審核、發布等工作,確保網上發布信息的安全、準確、及時,更好地發揮宣傳平台作用,結合打擊侵權假冒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站,是指依託網際網路統一開發設立的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37個地方網站,主要功能是宣傳打擊侵權假冒的政策法規,展示各地方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進展和成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地方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網站管理

第四條 地方站管理遵循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全國和地方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開發設計地方站版面風格和主要欄目,就地方站內容維護提出要求,並委託專業技術公司為地方站運行提供技術支撐,指定專人與地方站管理員溝通聯絡,提供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地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專人作為地方站管理員,負責信息的采編、發布等工作,做好地方站內容運行維護,同時指定一位處級同志作為地方站負責人,負責對信息內容的審核以及地方站內容更新的督促、檢查。
 

信息維護

第七條 地方站發布或轉載信息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網際網路管理的規定執行,堅持“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 地方站內容應按照政府網站管理有關要求定期更新,按照各欄目定義和信息維護規範及時採集、發布信息,保證地方站信息豐富、真實、及時、有效。
(一)地方站信息維護欄目。日常信息維護欄目主要包括工作動態、政策法規、地方風采、識假辨假、典型案例、圖片新聞等。以上欄目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二)地方站信息維護規範。按照《地方站後台管理系統操作手冊》中相關信息采編注意事項等要求執行。
(三)欄目信息更新頻率。按照國家對全國政府網站普查考核要求,工作動態、地方風采、圖片新聞等欄目信息每周至少更新1篇,識假辨假、典型案例等欄目信息每月至少更新1篇;政策法規信息應及時更新發布,但間隔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四)信息發布時效性要求。地方站信息要做到及時更新,信息發布原則上自信息生成之日起不超過一周(即從信息發布日期向前追溯7個工作日內發生的信息),特別要防止重大信息的缺失、滯後。
(五)信息審核發布要求。各地打擊侵權假冒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地方站信息發布審核機制,信息須經審核後方可發布,未經審核的信息不得上網發布。

技術支撐

第九條 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專業技術公司為地方站運行維護提供技術支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地方站執行7×24小時實施監控和維護,確保系統提供不間斷服務。
(二)提供5×8小時(每周5個工作日,每天8小時)的技術諮詢服務。
(三)配備專職的系統管理員,定期進行地方站日誌檔案的查看清理工作。
(四)定期進行地方站的安全漏洞掃描,對於惡意訪問地方站的用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給予禁止和解決。
 

安全管理

第十條 地方站發布信息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信息內容以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為主。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規的要求,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相關資料、檔案以及內部辦公信息、暫不宜公開或正在醞釀處理當中的內部事項不得上網發布。
第十一條 地方站負責人和管理員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識,加強對上網信息的實時監控。管理員應每日查看網站運行情況,發現重大問題立即做好備份,並第一時間向網站負責人報告。
第十二條 地方站管理員要嚴格遵守口令管理制度,對後台登錄的口令實行嚴格控制和管理,所有口令的位數不應少於6位,嚴禁將個人登錄用戶名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 各地要加強對地方站的內容維護,網站負責人要定期查看網站運行情況,不斷豐富網站內容,提高信息質量。鼓勵積極發掘、撰寫原創信息,並蒐集發布工作相關度、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
第十四條 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網站信息發布統計制度,採用技術手段定期對網站各欄目內容更新情況進行統計通報,並將網站內容維護情況納入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績效考核體系。
第十五條 地方站考核滿分為100分,根據地方站考核得分折算後納入打擊侵權假冒年度考核總分。能夠按照第八條規定及時規範更新地方站內容的,可得考核基礎分60分;未達到規定的信息發布數量,酌情扣減基礎分;未及時更新欄目內容而在政府網站普查中被通報的,地方站考核不得分;超出規定的信息發布數量,每多發布1條信息加0.5分,加分不超過30分;地方站信息被主站每採用1條,加0.5分,加分不超過10分。
第十六條 凡是出現以下情形的,考核不得分,並給予通報批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發布虛假信息的。
(二)發布違法違紀信息或散布謠言的。
(三)對網站信息發布、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泄密的。
(四)未妥善保管網站登錄帳號密碼,泄露密碼或提供他人使用,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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