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委員會

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委員會
  • 外文名: CHINA COMMITTEE OF REAL ESTATE TITLE 
  • 英文名稱縮寫: CCRET
  • 性質:非盈利
簡介,章程,

簡介

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委員會,中文簡稱為中國房地產產權研究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COMMITTEE OF REAL ESTATE TITLE ,英文名稱縮寫: CCRET 。
本會是由從事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的機構及相關單位、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以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活動和技術為研究對象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會員開展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的研究、交流、教育和宣傳活動,擬訂並推行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的標準、規則,加強與國際、國外、地區同業組織間的交往與合作,不斷完善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制度,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全稱為: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委員會,中文簡稱為中國房地產產權研究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COMMITTEE OF REAL ESTATE TITLE ,英文名稱縮寫: CCRET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的機構及相關單位、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以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活動和技術為研究對象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會員開展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的研究、交流、教育和宣傳活動,擬訂並推行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的標準、規則,加強與國際、國外、地區同業組織間的交往與合作,不斷完善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制度,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 9 號建設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開展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的理論、方法及其套用的研究、交流和考察;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房地產登記立法、政策研究、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七條 研究、探索房地產登記與法學、經濟學、檔案學、測量學等學科的關係,組織房地產登記、產籍、測量與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
第八條 接受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等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課題研究、教材編寫、人員培訓和法規研討等活動。
第九條 促進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部門,以及地方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社團組織間的橫向聯繫,編印出版期刊,提供諮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共同探討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第十條 建立與國際、國外、地區同業組織間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分單位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和常務理事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凡從事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管理的機構或相關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機構,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技術職務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團體會員或者兩名個人會員推薦,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的監督、建議、批評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的各種服務;
(四)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和著作等各類資料,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會議和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主動向本會提供本部門、本地區的工作經驗、研究成果、工作資料、動態信息和撰寫論文;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度,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四年召開一次。 必要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提前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推選產生。被推選為理事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作為理事單位的代表參加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本會工作。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單位會員和個人理事中推選產生。被推選為常務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作為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參加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推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秘書長一名。 本會法定負責人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委託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推選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推選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資深會員、榮譽會員稱號,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本會顧問的聘任;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討論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報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上述第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有 2/3 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理事、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研究、培訓、宣傳、調研、諮詢、信息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負責下列工作:
(一)主持秘書處的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可聘請在房地產登記、交易、產籍、測量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人員為本會的專家顧問,指導、協助開展學術研究、業務培訓、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支出:
(一)召開會議、開展研究;
(二)編印出版刊物、資料;
(三)本會秘書處專職人員報酬及工作經費;
(四)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費標準如下:
(一)團體會員:單位會員每單位每年 3000 元人民幣,理事單位會員每單位每年 5000 元人民幣,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每單位每年 10000 元人民幣。
(二)個人會員每人每年 100 元人民幣。
對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可減、免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費原則上按年度繳納。
會員應當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會費。
第二十九條 對未及時足額繳納會費或者拒絕繳納會費的,本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 3 個月未繳納會費的,發出書面繳費提醒;
(二)書面繳費提醒發出 3 個月後仍未繳納會費的,發出書面催繳通知;
(三)書面催繳通知發出 3 個月後仍未繳納會費的,發出書面限期繳納通知,限制其行使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
(三)書面限期繳納通知發出 3 個月後仍未繳納會費的,終止其會員資格,在有關媒體上予以披露,並保留追繳所欠會費的權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 9 月 28 日 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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