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德國友好協會

中國德國友好協會

中國德國友好協會成立於1992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的人民團體,其目的是促進中德人民相互了解和各領域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德國友好協會
  • 外文名:CHINA GERMANY FRIENDSHIP ASSOCIATION
  • 作    用:促進中德人民相互了解合作
  • 成立時間:1992
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會 長: 王 殊 原中國駐聯邦德國大使
常務副會長: 陳昊蘇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會長
副 會 長: 朱麗蘭 國家科技部部長,陸達 中國金屬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宦國英 原中聯部副秘書長
秘 書 長: 尹盛侖 全國對外友協歐亞部副主任
副秘 書 長: 楊黎華 全國對夕卜友協歐亞部處長級幹部,時巧英 全國對外友協歐亞部處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德國友好協會,英譯名為(CHINA GERMANY FRIENDSHIP ASSOCIATION簡稱CGFA),德譯名為(Gesellschaft Fuer die Chinesisch -Deutsche.FreundschafI 簡稱GCDF)。
第二條 中國德國友好協會(簡稱中德友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的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中國人民同德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兩國及兩國人民之間在經濟、貿易、科技、文化、藝術、人才培訓、教育、衛生等廣泛領域內的友好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促進中國人民同德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接待友好訪問團和專業考察團,並派代表團到德國訪問。
第五條 開展民間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間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進行演出和舉辦展覽。
第六條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外經濟、社會教育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
第七條 舉行紀念世界文化名人的活動。
第八條 開展其它有利於中國同德國之間的友好關係的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制。凡與中德交流有關的團體可以參加本會。長期從事中德友好事業的個人經過特別邀請,也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本會可向從事對中國友好交往做出突出貢獻的德國友人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由團體會員單位委派。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其職權為審查本會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特邀個人會員,授予榮譽會員稱號,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事務並負責向理 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中國德國友好協會的活動受到中國政、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和社會各界的支持與贊助。它也接受德國對中國友好的各界機構、組織及友好人士的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中德友協秘書處設在北京台基廠一號。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終止需經理事會討論並經理事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中德友協領導班子名單顧問王國權(原民政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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