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業務範圍
1、從建設事業實際出發,制定協會發展規劃,開展學術理論研究,探索建設教育的規律和特點。
2、對建設教育工作中共同關心的問題、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組織專題研討,向領導機關提供諮詢建議。
3、與有關部門配合,積極開展建設教育改革試驗、業務培訓及諮詢工作。
4、指導會員單位的研究、協作活動,指導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開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學成果的評估和優秀學術論文評選活動。
5、組織研究、介紹國內外建設教育的動態和經驗,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探索建設職業教育改革的理論與方法。推動建設職業教育教學的改革與發展。
6、組織研究建設行業主要職業的能力特徵,組織編寫能力培訓教程和教材。
7、建立中國建設遠程教育網,與有關單位合作,開展遠程的學歷教育與適應性的培訓。
8、編輯出版《
中國建設教育》雜誌,宣傳黨與國家關於人才隊伍建設的方針與政策、建設部中心工作,提供國內外建設教育的動態和信息,開展學術與經驗交流。
9、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10、表彰並獎勵在建設教育事業的各項工作和本會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11、興辦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經濟實體及其他社會服務事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12、加強與國內各專業教育協會、建設部內各專業學協會、各省市建設教育協會的合作與交流,探索共同發展的有效模式。
13、接受建設教育等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關於教育、教學管理,質量評估,資格認證,證書管理,教材編寫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14、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在已與德國、加拿大等國建立合作的基礎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交流。
組織宗旨
中國建設教育協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和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指導思想,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作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國建設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工作諮詢、教育培訓和社會服務,積極推進教育改革,為提高建設職工隊伍的素質,培養合格的建設人才,發展社會主義建設教育事業服務。
學術刊物
協會共有四種定期刊物:
1、《高等建築教育》;
2、《建設職業技術教育》;
3、《建設技校報》;
4、《建設職工教育》。
此外,職工培訓教育委員會各專業級,
普通中專教育委員會地區組有編印內部發行的不定期刊物。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劉傑
副理事長:朱光 王鳳君 李守林 吳澤 沈元勤 陳曦 武佩牛 宮長義 姚德臣 黃秋寧
秘 書 長:朱光(兼)
副秘書長:李奇 張晶 胡曉光
機構設定
協會設理事會和專業教育委員會,專業教育委員會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工作。協會理事會由各專業教育委員會和建設教育主管部門推薦的代表組成、是協會的最高領導機構,任期四年,任務是通過或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協會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工作,聽取並審議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以及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和顧問。協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行使理事會的職責,決定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負責日常的會務領導工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任期四年,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集體領導,通過理事長辦公會行使
常務理事會職責。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組成辦事機構。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研究諮詢服務部和編輯指導部。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並組織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研究諮詢服務部負責制定研究課題計畫,開展諮詢服務,舉辦事業和經濟實體編輯指導部指導協會的刊物和編印書籍資料,並組織優秀論文評選工作。
協會下設八個專業教育委員會。各專業教育委員會的名稱和服務面向如下:1、
普通高等教育委員會,面向建設類普通高等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的建設類專業。2、
成人高等教育委員會,面向建設類
成人高等學校或成人高等學校的建設類專業。3、
普通中專教育委員會,面向建設類普通
中等專業學校或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或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建設類專業。4、成人中專教育委員會,面向建設類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或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建設類專業。5、技工教育委員會,面向建設類技工學校。 6、職工培訓教育委員會,面向建設系統各行業的職工教育工作,下面按行業分六個專業組:建工、市政、房地產、公用、公交和建設機械。7、
職業高中教育委員會,面向建設類職業高中或職業高中的建設類專業。8、繼續教育委員會,面向建設系統各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各專業委員會都有自己的工作條例和工作計畫,每年召開年會和各種專業會議。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建設教育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縮寫為CACE。
第二條 本會是為全國建設教育服務的,由建設教育有關部門、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團體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會員單位聯繫政府主管部門的紐帶和橋樑,具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國建設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工作諮詢、教育培訓和社會服務,積極推進教育改革,為提高建設職工隊伍的素質,培養合格的建設人才,發展社會主義建設教育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從建設事業實際出發,制定工作規劃,開展學術研究,探索建設教育的規律和特點。
(二)對建設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組織專題研討,並將研討結果向領導機關反映或提出建議。
(三)接受建設教育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有關的教育、教學管理,質量評估,資格論證,證書管理,教材編寫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四)積極組織建設行業的各類培訓及諮詢工作。與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建設教育改革試驗。
(五)指導會員單位的研究、協作活動,開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學成果的評估。
(六)研究、介紹國內外建設教育的動態和經驗,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七)在會員單位中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活動。
(八)編輯出版建設教育刊物和資料。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建設教育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建設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表彰並獎勵在教育研究、本會活動及為建設教育事業服務的各項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十一)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經濟和技術及其社會服務事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七條 本會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堅持廉潔自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主要為團體會員,即單位會員,亦可根據需要吸收少量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教育協會根據自願參加的原則,作為本會理事會員單位。
第九條 申請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參加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依法建立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或本會授權機構(即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報本會批准;
(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徵得本人意願,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同意特邀為個人會員;
(四)由本會秘書處統一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活動的參與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七)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連續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收回其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秘書處調查屬實報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為辦公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須經本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方能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聽取、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理事會須由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批准,最高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由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在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請;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需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
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