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本會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堅持為會員單位、為防水行業、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維護社會道德風尚,規範市場,公平競爭;推動我國
建築防水材料工業和防水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宗旨。
協會職能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本行業發展中重大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情況、要求和建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組織對本行業基本情況和發展狀況及統計資料的調查、分析、研究,為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提供依據,並參與有關活動。
組織本行業產需銜接,指定自律價格,推動技術、經濟協作;組織展銷會、展覽會等,培育防水市場。
蒐集、提供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信息;編印會刊、資料和書籍;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組織科研成果和產品的鑑定、評審;推薦名優特新產品兼指導施工套用。
組織人才、技術和職業培訓和崗位培訓。
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技術、管理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程,並組織宣傳貫徹實施。
開展行檢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
接受政府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建築防水企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Building Waterproofing Enterprise Association,縮寫:CBW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由全國防水材料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經營等及大專院校等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包含港、澳、台在內的全國性行業機構。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建築防水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國家利益,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建築防水工業和防水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民政部和住建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探討本行業發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隨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要求和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善行業自律。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1、組織對本行業基本情況和發展狀況、統計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分析,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據,並參與有關活動。
2、為會員企業和委託單位組織專家對科技成果、新產品、新技術等項目進行鑑定、評估,對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診斷和諮詢。協助政府部門打擊
假冒偽劣產品。
3、組織和參與制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組織開展QC成果活動,指導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根據行業特點,組織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公平競爭秩序,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四)蒐集和提供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信息,依照有關規定編印會刊、會訊、專題資料和書籍,開辦網站,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的需要,舉辦展覽展示和經濟技術研討會、交流會,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為會員提供多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五)開展多種形式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為會員企業培養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材。
(六)加強同國外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聯繫與交流,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協作活動;在會員企業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以及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進行協調;組織行業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工作,維護產業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依法成立,從事
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從事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的個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31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