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其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通過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市場服務,促進企業適應市場經濟,加快企業轉換機制,推動全行業的節能技術進步,提高產品的質量,增加經濟效益,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它主要任務是:研究探討我國建築節能技術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方向;根據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建議;認真貫徹政府有關節能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制訂、修訂產品與技術標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審查和產品質量認證的工作;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科技攻關工作,組織本行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奮和新材料;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扶持出口企業走向國際市場;開發智力,培養人才。提高本行業的技術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推動企業開展健康的競爭,積極促進會員間的橫向聯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向社會推薦、宣傳名、優、新產品,積極為企業拓展市場;承辦政府部門或會員的委託事項,當好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為我國城市建設的節約化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建築節能技術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BUILD ENERGY SAVING TECHNIC ASSOCIATION ),縮寫為CBESTA。
第三條 中國建築節能技術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通過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市場服務,促進企業適應市場經濟,加快企業轉換機制,推動全行業的節能技術進步,提高產品的質量,增加經濟效益,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協會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國家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建築節能技術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節能技術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節能技術研發或生產、經營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誠信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技術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節能技術研究、生產、經營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對地方會員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等;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
(七)編輯會刊,搞好宣傳網站體系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節能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職工素質;
(八)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建築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中國建築節能技術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建築、建設領域內新型節能建築材料、敷料,建築與裝飾使用的節能產品與技術的生產企業、技術擁有單位、發明單位、中間商等及為建築行業生產配套服務的產品和有關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取得建築行業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傑出企業家,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時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企業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9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