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協會以“面向廣告主、為廣告主服務”的
宗旨,以為廣告主“維權、自律、服務”為基本職能,是廣告主之家,是廣大廣告主權益的維護和服務者。中國廣告主協會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引領和推動廣告主企業走向世界,構建和諧社會為己任。
協會將積極發揮政府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在行銷傳播中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投資的科學化、規範化;不斷提升廣告主的市場競爭能力。
協會致力於推動建立有利於廣告投資的社會環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加強行業自律,反對不正當競爭,逐步建立廣告主、媒體、廣告商三方合作制約
機制。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法律諮詢和行銷策劃、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動行銷傳播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企業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為會員走向國際市場提供
服務。
組織機構
綜合管理部 負責協會的內部事務、日常工作運轉及財務資產管理。
事業發展部 負責會員的聯繫和發展,為廣告主提供行銷策劃和相關法律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培訓、推動學術研究,致力於建立廣告主、媒體、廣告商三方溝通協作機制,促進廣告主行銷傳播行為的自律。 會員服務部海外聯絡部 負責海外會員的聯繫、發展與國際間的合作,外事接待與國際聯絡工作。 專家諮詢委員會 完成協會委託的學術諮詢和相關課題研究,由協會直接管理。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顧秀蓮、王光英、陳錦華、張彥寧
第一任會長:鄭斯林
第二任會長:侯雲春
團體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承認中國廣告主協會
章程,承諾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按期繳納會費,並進行行銷傳播活動,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廣告公司及媒體除外),均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廣告主協會成為會員,包括全國性的社團組織。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廣告主協會。英文譯名:China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英文縮寫:CANA。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廣告主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實行行業自律,促進廣告主廣告投資的科學化、規範化;提高我國的行銷傳播水平,推動我國廣告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廣告主的合法權益,不斷提升廣告主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建立有利於廣告投資的社會環境。
(二)代表本會會員同媒體、廣告商及其代表組織進行協作、溝通、磋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逐步建立起廣告主、媒體。廣告商三方既合作又制約的機制。
(三)反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惡性競爭行為,反對侵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行為,倡導善意、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並團結會員在行銷傳播活動中遵從有關的各種規範和行業公約,加強自律。
(四)積極組織、推動相關的學術研究、經驗交流、專業論壇、培訓等活動,努力培養廣告主的廣告意識、商標意識、形象意識、品牌意識、公共關係意識等市場傳播意識,為廣告主的各類行銷傳播活動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標準和操作方法。
(五)致力於會員服務體系的建設工作,實現服務功能的系統化、規範化和程式化。為會員的行銷傳播活動提供市場調研、信息諮詢、機構評估等公共服務和對策研究、效果評價、法律協助等個案服務。
(六)協調會員在市場競爭中產生的相關問題,力求避免過度競爭,促進企業間的溝通與合作。
(七)促進行銷傳播服務行業的發展。提倡會員本著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各類行銷傳播服務機構合作,通過評價廣告商和媒體等活動,選擇服務機構及媒體,扶持優秀服務商,促進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八)充分利用與世界廣告主聯合會的交流平台,與世界廣告主聯合會各成員及跨國公司建立廣泛聯繫,加強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境外考察,開展國際市場研究、境外維權等活動,推進行銷傳播事業與國際對接,為會員走向國際市場提供服務。
(九)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也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廣告投入,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會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信譽與合法權益;
(四)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事項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經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1/3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較高的領導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訂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四)全面領導本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的部分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組織、處理本會的日常業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國家財政資助和撥款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和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