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是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工藝美術分院發起,報請全國台聯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及全國工藝美術科技、藝術工作者自願結合併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
- 外文名:HINA CRAFT ARTISTS PROFESSIONAL COMMITTEE
- 提供:諮詢、培訓和繼續教育服務
- 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關於工藝美術文化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工藝美術專家與工藝美術文化工作者,從事工藝美術方面的研討會等活動;
(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科學發展,推進自主創新;
(三) 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對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
(四) 對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並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項目參與或組織評估與諮詢;
(五)組織本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在行業內推廣全面質量管理工作,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六)與出版部門合作編輯出版工藝美術專業出版物,辦好專業網站,提供全方位的工藝美術信息服務平台,編輯、出版及發行工藝美術學術和科普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七)通過工藝美術專委會平台,團結全國各地的工藝美術行業委員會,舉辦工藝美術家藝術品類展覽交流活動,建立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官網,開展國內外的專業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務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工藝美術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協助落實保護、發展、提高優秀傳統技藝的措施;
(九)組織推動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職工教育、人才開發、人才交流及人才培訓,推薦出國學習、考察和培訓的人員;
(十)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和有關活動,積極發展與國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組織安排會員單位參加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接待國外來訪團組;
(十一)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組織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普及工藝美術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經驗和先進生產管理經驗,推動工藝美術科
學研究的深入開展和創新;
(十二)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銷,指導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開展學術評論,專業理論研究,評定優秀學術論文,加強工藝美術理論和學科建設;
(十三)組織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四)發展工藝美術行業的公益事業,推薦行業企業和名牌、優質產品,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五) 宣傳和展示工藝美術文化和當代工藝美術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工藝美術優秀作品,促進工藝美術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促進工藝美術先進技術的普及;
(十六) 開展對會員和工藝美術領域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七) 舉薦人才,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工藝美術領域的優秀人才、優秀作品、優秀科學論文及優秀技術成果獎勵;
(十八) 開展行業內技術競賽,不斷發現人才,鼓勵技術創新,推動工藝美術工作者和行業的技術、技能水平的提高;
(十九) 參與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級工藝美術獎項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評定工作;
(二十) 接受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工藝美術項目評估、工藝美術科技成果和優秀作品評估、工藝美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工藝美術技術標準的編審和制定工作;
(二十一)組織或推薦工藝美術專家、大師、工作者參與國家及地方工藝美術政策、發展戰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決策工作;
(二十二)組織或推薦工藝美術專家、大師、工作者參與國家及地方經濟建設中重大項目的立項、實施的科學論證和對工藝美術領域、工美學會業務範圍內的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二十三)出版會刊《中國工藝美術師年鑑》雜誌和《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 尚清指數公告》工藝美術師系列;
(二十四)向黨和政府反映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十五)加強與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中工藝美術工作者的聯繫、交流、合作,參加國際有關工藝美術領域的活動,推動中國工藝美術和中華民族文化向世界的傳播;
(二十六)舉辦符合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二十七)承辦主管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A CRAFT ARTISTS PROFESSIONAL COMMITTEE(縮寫CCAP)。
第二條 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是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工藝美術分院發起,報請全國台聯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及全國工藝美術科技、藝術工作者自願結合併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是由工藝美術師行業的精英等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保護傳統工藝、傳承民族文化,創造現代工藝、發展工藝產業,實現工藝美術事業和產業的共同繁榮。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主管部門和國家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住所地在北京市。本委員會的秘書單位為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關於工藝美術文化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工藝美術專家與工藝美術文化工作者,從事工藝美術方面的研討會等活動;
(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科學發展,推進自主創新;
(三) 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對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
(四) 對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並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項目參與或組織評估與諮詢;
(五)組織本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在行業內推廣全面質量管理工作,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六)與出版部門合作編輯出版工藝美術專業出版物,辦好專業網站,提供全方位的工藝美術信息服務平台,編輯、出版及發行工藝美術學術和科普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七)通過工藝美術專委會平台,團結全國各地的工藝美術行業委員會,舉辦工藝美術家藝術品類展覽交流活動,建立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官網,開展國內外的專業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務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工藝美術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協助落實保護、發展、提高優秀傳統技藝的措施;
(九)組織推動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職工教育、人才開發、人才交流及人才培訓,推薦出國學習、考察和培訓的人員;
(十)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和有關活動,積極發展與國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組織安排會員單位參加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接待國外來訪團組;
(十一)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合,組織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普及工藝美術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經驗和先進生產管理經驗,推動工藝美術科學研究的深入開展和創新;
(十二)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銷,指導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開展學術評論,專業理論研究,評定優秀學術論文,加強工藝美術理論和學科建設;
(十三)組織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四)發展工藝美術行業的公益事業,推薦行業企業和名牌、優質產品,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五) 宣傳和展示工藝美術文化和當代工藝美術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工藝美術優秀作品,促進工藝美術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促進工藝美術先進技術的普及;
(十六) 開展對會員和工藝美術領域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七) 舉薦人才,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工藝美術領域的優秀人才、優秀作品、優秀科學論文及優秀技術成果獎勵;
(十八) 開展行業內技術競賽,不斷發現人才,鼓勵技術創新,推動工藝美術工作者和行業的技術、技能水平的提高;
(十九) 參與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級工藝美術獎項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評定工作;
(二十) 接受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工藝美術項目評估、工藝美術科技成果和優秀作品評估、工藝美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工藝美術技術標準的編審和制定工作;
(二十一)組織或推薦工藝美術專家、大師、工作者參與國家及地方工藝美術政策、發展戰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決策工作;
(二十二)組織或推薦工藝美術專家、大師、工作者參與國家及地方經濟建設中重大項目的立項、實施的科學論證和對工藝美術領域、工美學會業務範圍內的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二十三)組織或推薦工藝美術專家、大師、工作者為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提供所屬專業範圍的專項調查及論證報告;
(二十四)向黨和政府反映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十五)加強與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中工藝美術工作者的聯繫、交流、合作,參加國際有關工藝美術領域的活動,推動中國工藝美術和中華民族文化向世界的傳播;
(二十六)舉辦符合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二十七)承辦主管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為本團體會員。
凡對發展工藝美術事業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和工藝美術大師、專業技藝人員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工藝美術大師分會會員也是高級會員。
凡熱心幫助我國發展工藝美術事業的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可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的企業及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博物館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
2、擁護本委員會的章程;
3、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4、在工藝美術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普通人個人會員
1、承認本委員會章程,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藝人員;
3、具有中等以上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五年以上;
4、有發明創造,有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專著的人員;
5、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工藝美術工作的領導幹部。
(三)高級會員
1、承認本委員會章程,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2、熱心支持本會工作;
3、具有國家級和省市級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高級工藝美術師、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的職稱;
4、具有中等以上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成本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國內外業務活動和其它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享用本委員會出版的有關刊物、資料等及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展覽會的展位優惠等;
(四)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請示委員會幫助研究解決生產技術或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有提請委員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委員會章程,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委員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完成委員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向委員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當地行業動態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員會章程;
(二)民主選舉和罷免委員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和處理代表提案;
(四)討論並確定委員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重大問題;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委員會秘書處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適當增補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可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理事長有義務或定期向名譽理事長匯報委員會工作及理事會工作情況,名譽理事長有義務向理事長提供諮詢和提出建議。顧問有義務就本委員會各方面工作向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回答諮詢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本委員會法定代表人不就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委員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委員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9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本委員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