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是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的章程檔案,經2019年8月30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30日
  • 發布單位: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中國工經聯(英文名稱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縮寫為:CFIE)是全國工業行業協會的聯合組織,是由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發達城市的工業經濟聯合會、行業骨幹企業、工業經濟研究團體、科研設計單位,以及工業經濟界知名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順應形勢、找準定位、轉變職能、創新服務”的工作方針,將自身打造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新型智庫,推進工業的科技創新和轉型升級;通過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地區、企業的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創新合作機制運作模式,大力推進產業協同;開展同世界各國及地區工商協會的交流與合作,努力推進“一帶一路”建設與國際產業合作;整合各類資源,利用多種形式和平台,為會員提供多種優質服務,為促進中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實現兩個百年目標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黨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會貫徹執行。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深入推進我國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圍繞製造強國建設、網路強國建設、“一帶一路”建設與國際產能合作、工業經濟發展戰略、工業管理體制、工業行業協會組織建設、產業政策、工業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工業發展趨勢等領域的重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二)積極為各級政府、工業行業協會、地方工業經濟聯合會和工業企業服務;在服務的基礎上,對本會的會員進行組織和協調,向政府反映工業行業協會和企業訴求,維護協會和企業合法權益,推動工業行業協會建設。
(三)圍繞高質量發展的主題,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推進自主創新,推進國家品牌戰略,促進企業新產品開發能力和品牌創建能力提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開展中國工業大獎評選表彰工作和製造業單項冠軍評選工作,表彰工業經濟領域的先進企業和項目,提高我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加強與行業協會的合作,研究探討新形勢下行業協會發展規律,共同推進行業協會改革與健康發展。
(五)開展工業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進行工業經濟運行分析,發布中國工業綜合指數,蒐集、整理國內外經濟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會刊和有關信息資料。
(六)建立協會信息網路服務平台,廣泛聯繫工業企業和經濟團體,開展協作、研討等活動,積極為政府、行業、企業和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交流國內國外工業經濟發展的信息和經驗,推廣新技術、新成果,促進工業技術進步和為企業拓展市場服務。
(八)積極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發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國外境外工商協會和經濟團體的合作聯繫,推動雙邊會員間的經濟、科技、人才交流,促進工業行業、地區和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依照有關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中國工業史》編纂及工業史志研究,總結中國工業取得的成就和歷史經驗,探索發展規律。收集和甄別工業史實和數據,建立中國工業史志資料資料庫。拓展工業文化宣傳項目。開展國際交流,促進世界工業文化協同融合發展。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推進中國工業博覽館建設,藉助網際網路、虛擬現實、大數據等先進技術,總結展示中國工業發展的偉大實踐和輝煌成就。
(十一)開展我國工業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積極推進工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加強智庫建設,開展社會責任的學術研究、交流與培訓。
(十二)重視工業經濟領域人力資源開發,提高工業企業人員素質,推進工業經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與交流,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庫,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為工業發展提供服務。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工業行業骨幹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工業經濟研究團體,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與工業經濟相關單位,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四)從事工業經濟理論研究、在工業經濟領域具有影響力以及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等,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主席團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二)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主席團主席、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本會,遵守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確保參加年度理事會會議;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主席團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主席團主席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和主席團主席;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主席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主席團主席中選舉產生。
罷免主席團主席、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主席團主席、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主席團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會。主席團主席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主席團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四條 主席團會須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主席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主席團主席4次不出席主席團會會議,自動喪失主席資格。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主席團主席由本會會長、副會長、行業協會和企業負責人構成。
本會主席團單位和成員的條件:
(一)所在機構的規模、地位和作用具有代表性;
(二)所在機構須是本會的理事單位;
(三)主席團主席是本單位的負責人,在行業和社會上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本人自願積極參加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主席團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七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主席提議,應當召開臨時主席團會。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主席團會,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其中,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執行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可以由副會長兼任。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四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報告工作;
(四)負責向理事會提名執行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主席團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主席團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主席團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四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主席團主席、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六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五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提交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主席團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理事會(主席團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主席團主席)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主席團主席)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五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七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主席團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8月30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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