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人員應以學校的財務收支活動為主線,以教育收費政策的執行情況為重點,在科學劃分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的基礎上,用事業收入和在校生人數增長率等財務及統計指標反映校長的行政管理能力;用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等指標反映校長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並在學校財務收支活動的範圍內,從交通、通訊工具的配備、費用的報銷以及建設工程和大宗設備的購置方面評價校長個人廉潔紀律執行情況,實現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對學校財務收支行為和校長個人經濟行為的雙監督,促進校長在其位、謀其政、司其職,保證教育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