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9號
《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經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陳寶生
2020年12月23日。
法規全文
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三條 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第五條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後施行。
第六條 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 國小高年級、國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第十一條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並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並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並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於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第十三條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第十四條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規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複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式等並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第十八條 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覆核;對覆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實施細則或者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
答記者問
答問一
一、請簡單介紹一下《規則》制定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教育懲戒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教育領域中央關心、社會關注、民眾關切的熱點問題。2019年6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對制定教育懲戒有關實施細則提出明確要求。中央領導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兩會”代表、委員提出許多有關建議、提案,基層學校校長、教師普遍希望國家明確規則,解決老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學生這一突出問題,大多數家長也對此表示支持。教育懲戒問題是一個小切口,卻關係到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大戰略,關係到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的大問題。教育部自2019年開始組織研究《規則》的起草,開展了深入的理論研究,並廣泛聽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等各方面的意見,還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受到了高度關注,共收到6400餘條具體修改意見,其中對《規則》持支持態度的超過八成。在委託中國教科院開展的一項全國家長問卷調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問卷,贊同國家出台教育懲戒相關政策法律的家長達84.13%。起草部門全面梳理了相關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現在的《規則》。因此,《規則》出台是建立在科學研判、廣集民意、慎重決策基礎上的,有利於將教育懲戒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二、制定《規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對受教育者實施處分的權利;《義務教育法》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教師法》規定,教師有評定學生品行的評價權,並提出教師應當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法律雖然沒有直接使用教育懲戒的概念,但這一概念已經約定俗成,被社會和教育界普遍認同,符合我們的文化傳統和教育實踐,也是教育權的題中應有之義。制定《規則》是確權、也是限權,出發點就是將法律規定的學校、教師的教育權進一步細化,對法律禁止的體罰等教師不當管理行為劃出紅線,推動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規則》名稱叫“規則”而不是“辦法”,也是考慮不是簡單規定怎么實施教育懲戒,而是著力健全規則,細化法律規定,強化可操作性和可監督性,規範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各方行為,尋求最佳平衡點。同時,考慮到有關教育法律如《教師法》可能做出修改,教育懲戒的實施也要不斷通過實踐健全完善,《規則》將在一段時間後適時進行評估,並進行修訂、完善。
三、如何界定教育懲戒的概念和實施範圍?
《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這一規定,首先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其是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單獨賦予學校、教師一種權力。其次,明確了實施的對象和方式,是對違規違紀學生的管理、訓導和矯治。第三,強調了行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而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關於《規則》的適用範圍,高校學生已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規範,而學前幼兒認知和行為控制能力較低,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身心發展存在障礙,都不適宜實施教育懲戒,因此《規則》將教育懲戒的實施範圍限定在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實施教育懲戒要把握哪些原則?
《規則》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強調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堅持育人為本。要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注重人文關懷,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基於這一原則,《規則》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二是明確實施教育懲戒要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合法合規。要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規則》要求,校規校紀中的行為規範和教育懲戒措施應當明確,並應事先公布,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還規定實施較重或者嚴重教育懲戒,要事前聽取陳述申辯、事後給予救濟。三是要求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規則》要求要綜合考慮學生的一貫表現、主觀認識、悔過態度以及家庭環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五、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規則》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作了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學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即學生的個體行為已經在一定範圍產生了不良影響;行為失范,主要指吸菸、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外,《規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六、學校、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
《規則》採取概括式表述,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國小高年級、國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同時,《規則》為學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即“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式,採取公開、民主、科學的方式,制定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
七、學校校規校紀規定教育懲戒措施時需要注意什麼?
校規校紀包括學校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是學校實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據。學校在制定校規校紀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內容的限定性。考慮到實踐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階段實際存在較大差異,《規則》規定學校可以結合本校學生特點,通過制定校規校紀規定相應教育懲戒措施,但相關措施限定在實施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其嚴厲程度應當與《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措施大體相當。嚴重教育懲戒措施,僅有《規則》第十條明確規定的措施,學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規定超過一周的停學。二是規範的可操作性。《規則》要求,學校校規校紀中應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校規校紀應清晰明確、科學合理、易於操作,防止出現各種“奇葩校規”。三是程式的合法性。《規則》強調,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家長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等多種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規則》同時規定,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八、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哪些程式?
《規則》注重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式正當性,以程式規範行為,減少恣意和任性。首先,由教師判斷學生違規違紀情節的輕重程度,實施《規則》規定的一般教育懲戒的,可以由教師當場實施,且可以事後根據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且學校應及時告知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同時,《規則》規定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當把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對於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則沒有規定事前告知家長和聽取陳述申辯,主要考慮是這兩種教育懲戒對學生的影響相對較小,且即時實施,不會造成持續性影響。
九、明確學校、教師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會不會放鬆對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禁止性要求?
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為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通過劃定這些“紅線”,有利於教師規範行為、把握尺度,也有利於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十、如何保證學校、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是一門藝術,教育懲戒是這門藝術中尤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規律原則,又要靈活運用,重視方式方法和實際。《規則》為此作了多層次的規定。首先,要求學校、教師提高能力,會用善用。《規則》專門規定,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教師應當審慎使用教育懲戒,與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結合,確有必要再合理使用。其次,強化保障,保證能用敢用。由於輿論壓力、安全風險壓力等,實踐中教師往往顧慮重重,不敢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明確,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育懲戒是教師的職務行為,教師正常履職產生的糾紛和法律後果應由學校承擔。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即使因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與家長產生糾紛,也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正當渠道解決,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追究,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最後,健全監督,避免濫用。《規則》明確了教育懲戒後的救濟渠道,包括校內申訴、向主管部門申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還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明確教師不當實施管理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規則》健全了監督機制,暢通了救濟渠道。
十一、如何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教育是學校和家庭的共同職責,家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學校、教師正常實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規則》從多個角度對家校協作進行了規定。首先,明確了家長在學校制定教育懲戒具體規則,以及教育懲戒實施、監督救濟等過程中的參與權、監督權。規定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討論,並應當利用多種途徑向家長進行宣講,有條件的還可以吸收家長加入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監督教育懲戒實施。要求實施教育懲戒前後,學校、教師應當要根據情況告知家長,學校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時要吸收家長代表參加,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式等要向家長公布。同時強調,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爭取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學校、教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十二、《規則》規定了教育部門的哪些職責?
按照《規則》規定,主管教育部門對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要履行指導、支持、評價和監督的職責。一是加強指導。《規則》規定,教育部門要指導學校制定教育懲戒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的校規校紀,建立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規則》的實施。二是加大支持。教育部門要作為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懲戒職責的堅強後盾,協調處理相關糾紛,當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時,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必要時請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三是加強監管。要建立學校教育懲戒辦法、校規校紀的備案審查機制,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不合法、不合規的規定。要建立受理學生或家長對教育懲戒決定不服提起覆核申請的受理機制,履行監督職責。四是考核評價。要把學校、教師在管理學生、實施教育懲戒中貫徹法治原則、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納入對學校的考核內容當中,督促、引導學校依法治校、依法辦學。
十三、貫徹落實《規則》有什麼舉措?
各地各校要把學習宣傳《規則》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並切實抓好《規則》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近期要集中做好《規則》學習宣傳工作,確保在2021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後,通過多種形式將《規則》精神和要求傳達宣傳到位。二是加強指導,明確要求。各地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通過專家輔導、案例分析等多種形式,準確理解檔案精神、準確把握工作要求,爭取做到全覆蓋,提高學校、教師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教育部將組織編制教育懲戒實施指導手冊,加強指導。三是健全制度,落細落小。各地要指導學校開展校規校紀的修訂工作,健全《規則》提出的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各種制度,健全教育懲戒實施和監管、救濟的工作機制。
答問二
強調教育懲戒育人屬性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備受關注。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指出,《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雖然沒有直接使用教育懲戒的概念,但這一概念已經約定俗成,被社會和教育界普遍認同,符合我們的文化傳統和教育實踐,也是教育權的題中應有之義。
“這一規定,首先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其是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單獨賦予學校、教師一種權力。其次,明確了實施的對象和方式,是對違規違紀學生的管理、訓導和矯治。再其次,強調了行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而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該負責人說。
他進一步解讀,《規則》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對於明確學校、教師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會不會放鬆對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禁止性要求這一問題,該負責人也予以回應。
“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該負責人表示,為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身體傷害,超限度懲罰,言行侮辱貶損,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等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
關於《規則》的適用範圍,該負責人指出,高校學生已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規範,而學前幼兒認知和行為控制能力較低,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身心發展存在障礙,都不適宜實施教育懲戒,因此《規則》將教育懲戒的實施範圍限定在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
教育懲戒分一般、較重、嚴重三類
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學校、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規則》提供了回答。
“《規則》對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作了具體化,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該負責人介紹,不服從,指學生主觀不完成其基本的學習任務;擾亂秩序,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行為失范,主要指吸菸、飲酒以及其他違反學生守則的行為;具有危險性,指學生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侵犯權益,指學生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外,《規則》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銜接,規定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規則》採取概括式表述,根據程度輕重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國小高年級、國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同時,《規則》為學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即‘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該負責人表示,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式,採取公開、民主、科學的方式,制定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
注重實施教育懲戒正當性
在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原則、措施後,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哪些程式?
“《規則》注重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式正當性,以程式規範行為,減少恣意和任性。”該負責人表示,首先,由教師判斷學生違規違紀情節的輕重程度,實施《規則》規定的一般教育懲戒的,可以由教師當場實施,且可以事後根據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且學校應及時告知家長;實施《規則》規定的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同時,《規則》規定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當把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對於一般教育懲戒和較重教育懲戒則沒有規定事前告知家長和聽取陳述申辯,主要考慮是這兩種教育懲戒對學生的影響相對較小,且即時實施,不會造成持續性影響。
《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規則》還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相關救濟程式,並鼓勵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該負責人介紹, 《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校貫徹落實《規則》,依據《規則》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
政策解讀
解讀一
《規則》回應了社會關切的教育熱點問題,在起草過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關注。《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國小高年級、國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同時,《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規則》還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相關救濟程式,並鼓勵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校貫徹落實《規定》,依據《規則》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
解讀二
《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提到,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為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通過劃定這些“紅線”,有利於教師規範行為、把握尺度,也有利於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關於如何保證學校、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教育是一門藝術,教育懲戒是這門藝術中尤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規律原則,又要靈活運用,重視方式方法和實際。《規則》為此作了多層次的規定。
首先,要求學校、教師提高能力,會用善用。《規則》專門規定,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教師應當審慎使用教育懲戒,與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結合,確有必要再合理使用。
其次,強化保障,保證能用敢用。由於輿論壓力、安全風險壓力等,實踐中教師往往顧慮重重,不敢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明確,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育懲戒是教師的職務行為,教師正常履職產生的糾紛和法律後果應由學校承擔。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即使因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與家長產生糾紛,也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正當渠道解決,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追究,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最後,健全監督,避免濫用。《規則》明確了教育懲戒後的救濟渠道,包括校內申訴、向主管部門申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還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明確教師不當實施管理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規則》健全了監督機制,暢通了救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