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7年刑事審判卷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7年刑事審判卷

在本書編寫過程中,對案件事實、審判過程、裁判理由、處理結果等,都完全尊重辦案實際,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為了便於讀者了解具體的審判過程,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採信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條文。為了使讀者易於理解適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學理論觀點,由編者寫了解說,並對裁判的不足之外,加以評點,有的版本還以附錄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詞解釋……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7年刑事審判卷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頁數:534頁
  • 開本:16開
  •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作者: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出版日期:1998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300029663
內容簡介,媒體推薦,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7年刑事審判卷)》是《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刑事審判卷之一,系統地選編了法院審判案例,向海內外介紹中國審判實踐情況,展示中國法制建設的成就,同時,也為中國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學,科研人員提供一些有價值的資料。

媒體推薦

前言
十多年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此同時,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也有很大的進展。除了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外,又逐步開展了經濟審判、行政審判、交通運輸審判。全國法院每年審結各類一審案件已達300萬件左右。審判程式日趨完善,審判工作質量不斷提高。我們認為,有必要系統地選編法院審判案例,向海內外介紹中國審判實踐的情況,展示中國法制建設的成就;同時,也為中國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學、科研人員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為此,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共同合作,從1992年起逐年選編一部審判案例綜合本,分別收入前一年審結的案例。每部分為刑事審判案例卷、民事審判案例卷、經濟審判案例卷“、行政審判案例卷,共四卷。由於交通運輸審判案例數量少,不足以獨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質分別編入經濟和刑事卷。書名定為《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在本書編寫過程中,對案件事實、審判過程、裁判理由、處理結果等,都完全尊重辦案實際,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為了便於讀者了解具體的審判過程,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採信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條文。為了使讀者易於理解適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學理論觀點,由編者寫了解說,並對裁判的不足之處,加以評點,有的版本還以附錄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詞解釋。
我們奉獻給讀者的這部案例要覽,希望能夠對讀者有所幫助,得到讀者的喜愛。這是我們的初次嘗試,疏漏不足之處在所難免,誠懇地歡迎各界人士提供寶貴的意見,幫助我們改進編寫工作,以使今後出版的案例要覽日臻完善。
我們在編寫工作中,得到了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與工作人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生和有關方面的關心和幫助,美國福特基金會及其駐中國辦事處也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謹致謝意。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編審委員會

1992年12月

圖書目錄

刑法總則案例
1.胡興珍等非法拘禁案(罪刑相適應原則、酌定減輕處罰)
2.趙炳煥強姦案(刑事管轄權)
3.馮愛群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玩忽職守案(溯及力)
4.張齊才挪用資金案(溯及力)
5.管金權侵占案(溯及力)
6.襲建彬侵占案(溯及力)
7.賈龍榮私放罪犯案(間接故意)
8.張春橋故意殺人案(聞接故意、犯罪的不作為)
9.林進輝等故意殺人案(間接故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魏功群交通肇事案(意外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郭××故意傷害案(未成年人犯罪)
12.李文軍等故意殺人、搶劫、盜竊案(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
13.張學軍故意殺人案(刑事責任能力)
14.王清海強姦婦女案(刑事責任能力)
15.曾國德被控故意殺人宣告無罪案(刑事責任能力)
16.曾枝源被控貪污宣告無罪案(特殊主體)
17.王曉東侵占案(特殊主體、溯及力)
18.朱德夫等複製、出版、販賣淫穢物品案(單位犯罪)
19.寧渡華達磁電有限公司等偽為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案(單位犯罪、共同犯罪)
20.鄭其棠被控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21.董華勇盜竊案(對象不能犯未遂)
22.李德明受賄案(實施終了的未遂)
23.舒堂海等盜竊案(共同犯罪)
24.劉軍等搶劫、傳授犯罪方法案(共同犯罪、累犯)
25.楊光強等搶劫、非法買賣槍枝彈藥案(共同犯罪、數罪併罰)
26.鐘軍清盜竊通訊設備案(想像競合犯)
27.劉劍合銷售偽劣商品案(想像競合犯)
28.酈丹紅金融票據詐欺案(牽連犯)
29.曹永紅金融票據詐欺案(牽連犯)
30.吳秀全等組織越獄案(牽連犯、共同犯罪)
31.張重軍貪污、挪用公款案(定罪)
32.曾文得等搶劫案(量刑)
33.張海妹故意殺人案(量刑)
34.胡林林等故意殺人案(減輕處罰)
35.林聲波故意傷害案(累犯)
36.劉登強故意殺人案(自首、死刑緩期執行)
37.莊紅兵盜竊案(立功、減輕處罰、再審)
38.肖植香故意殺人、爆炸、私藏彈藥案(數罪併罰)
39.陳順才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盜竊案(數罪併罰)
40.鄧履超等故意殺人、搶劫案(數罪併罰、共同犯罪、自首)
41.葉世有破壞集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數罪併罰、想像競合犯)
42.魏紅雲被減刑案(減刑)
……

文摘

書摘
被告人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發案後,能主動投案自首,且又屬未成年人犯罪,辯護人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孫××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屬本案從犯,系未成年人犯罪,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剛滿14歲,被捕後能如實供述罪行,確有悔罪表現,依法應予減輕處罰。其盜竊行為不以犯罪論處。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應予採納。被告人劉××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劉××依法減輕處罰。
(五)一審定案結論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所認定的事實、證據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李文軍犯故息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他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八年。
4.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徙刑三年緩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制三年。
5.作案兇器蒙古刀一把,剔骨尖刀一把,刀鞘一把,依法沒收。
(六)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文軍訴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致命傷以及主持分贓物為林××所為,林是本案的主犯,不能因為我年滿18歲而列為本案的第一被告,我發案後主動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2.二審事實和證據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確認:
(1)抗訴人李文軍、被告人林××、孫x×、劉××共同預謀後,於l996年4月2000
晚攜帶刀子、撬棍等作案工具,潛入錫林浩持市糧油儲運公司熟食品廠院內.當行竊時被更夫劉貴昌發現,孫××上前將劉摔倒在地。劉叫喊時,被告人林××、抗訴人李丈軍先後持刀照劉的頸部、右胸部連刺數刀、致劉左頸動脈破裂失血休克,當場死亡。後四人進入廠財會室,撬開保險柜.搶走現金1.9萬元。
(2)抗訴人李文軍.被告人林××、孫××、劉××於1996年3月至4月期間,先後到錫林浩特市北通服務公司、金屬製品廠等處作案9起。盜得現金、計算器、香菸及綿羊等物總價值8 370餘元。其中李文軍參與盜竊數額5 900餘元;林××參與盜竊數額7 540餘元;孫××參與盜竊數額6 870餘元;劉××參與盜竊6 040餘元。
上述事實有報案材料.起退贓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屍檢鑑定及提取的兇器在案佐證;上列抗訴人、被告人均供認不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3.二審判案理由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李文軍,被告人林××、孫××、劉××目無國法,公然大肆進行盜竊犯罪活動,盜竊數額巨大,且又為劫取公共財物,竟持刀行兇殺人,並搶劫現金1.9萬元,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抗訴人李文軍、被告人林××,積極組織。指揮搶劫犯罪活動,並直接持刀殺人,是殺害更夫的直接兇手,應依法從重懲處。一審判決對抗訴人、被告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4.二審定案結論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所確認的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和犯罪情節以及判案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終審裁定。
駁回李文軍的抗訴,維持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1996)錫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
(七)覆核審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文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八)解說
本案的處理關鍵是把握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四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先殺人,後搶劫是定一個搶劫罪,還是定故意殺人、搶劫兩個罪;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正確適用法律,充分體現國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
本案四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是無可非議的。只是在行為人預謀搶劫實旋搶劫過程中先殺人,後搶劫,定一罪還是兩罪的問題爭議較大。一種意見(包括檢察院起訴意見)認為,本案先殺人後搶劫財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應定搶劫罪,搶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殺人。另一種意見認為,搶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殺人,其理由是,使用暴力搶劫,傷害是故意的而致人死亡則是過失的。搶劫中故意殺人是又一個犯意,叉一個行為,構成一個獨立的罪名。審判機關定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是正確的。
本案四行為人實施搶劫犯罪中先殺人後搶劫是定一罪還是數罪,首先應該看其實施犯罪的具體情節。其次應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和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加以分析。不應只是教條地簡單地理解某一具體條文。確定一罪與數罪,應視其是否符合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構成,因為犯罪構成是區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具體標準,任何犯罪因其具體犯罪構成的特徵不同。所成立的罪名也不同。
四行為人在預謀時,犯罪的兩個犯意是明確的,抗訴人李文軍在搶劫預謀中說:“把老頭綁起來弄上錢馬上就走。”他還說:“如果老頭認出劉××。就把他整死。”其他人也表示同意。由此可見,四行為人搶劫和故意殺人兩個犯意是非常明顯的。在四行為人潛入院內,動手撬財會室的窗戶時.被害人出屋查看用手電照了蹲在牆跟下的三個戴蒙面罩的被告人和未戴蒙面罩的劉××,四被告認為被害人已認出劉××,因此將被害人殺死。
從上述情況可知,四行為人的犯罪,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1)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2)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3)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這樣就超出了搶劫罪的範圍,在搶劫罪之外又獨立地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因此應定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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