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中國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的宗旨是服務。1、積極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做好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2、堅持為家紡行業和企業服務,以傳播家居文化,引導消費理念,提高企業創新能力,推動行業技改進度,改善家用紡織品的設計及品質為已任,不斷培育家紡名牌,打造中國家紡國際品牌,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下設秘書處、組織聯絡部、市場部、信息部、產品質量監督部、產品設計中心、室內文化工作委員會及毛巾專業委員會、布藝專業委員會、床上用品專業委員會、裝飾配飾專業委員會、市場專業委員會、設計師分會、線帶專業委員會、手帕專業委員會、靜電植絨專業委員會等機構。
組織刊物
協會有《
家紡時代》、《全國毛巾信息》、《全國床上用品信息》、《靜電植絨信息》等刊物,
中國家紡網等信息平台為社會提供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條 本協會定名為“中國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簡稱中國家紡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簡稱CHT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
(一)由家用紡織品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二)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全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當好政
府經濟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堅持為企業的整體利益服務,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維護企業在國內外
市場的合法權益,提升行業國際競爭力,推動全行業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家民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中國紡織
工業協會的代管。
第五條 本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市東長安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傳達貫徹政府的意圖,協助政
府進行巨觀經濟調控,搞好行業管理。具體任務是: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和
產品質量標準及有關經濟法規的建議;
(二)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辦理行業管理的具體事務;
(三)協助政府和企業培育、開拓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促進市場商品流動,引導和推動企業積
極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全行業共同發展;主持行業的新產品鑑定,對企業的技術改造方案和組建企業
群體方案進行檢查和可行性論證;
(四)蒐集、整理和分析行業從原料到產品的產、供、銷資料和國內外家用紡織品行業科學技術、經濟情
報以及國內外市場信息,創辦行業刊物、網站,及時向行業企業傳遞信息;
(五)推動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和聯合,協調企業之間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關係,協調
企業生產原料、產品價格,確保全行業產品質量水平全面提高;
(六)代表全行業利益同政府對話,為企業協調解難,疏通渠道;
(七)積極開展與國外同行業民間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積極促進對外貿易,
並在國際貿易中發揮協會的重要作用,切實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利益;
(八)積極開展諮詢服務,採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全行業職工科學技術和管理水
平;
(九)組織行業內部的技術練兵和操作比賽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有關專家、學者和多年從事本行業的離退休老同志;
(四)為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
科研設計部門和地方協會以及其它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條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及時提供有關基礎情況、生產技術和經濟指標等資料信息;
(六)內部重大變更及時通報協會。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兩年不交納會費被視為自動退會,理事
單位一年不交會費取消理事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協會的任務和工作方針;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
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
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
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
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為了更及時有效地處理好理事會日常工作和其它各項任務,由常務理事會中推選出部分常務
理事(包括正、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執行理事會。執行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舉行2-3次,由會長主持召開,並
及時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書面報告或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報告)執行理事會會議情況。
第二十三條對行業內獨立性較強的專業企業,可設立專業委員會,以組織和協調本專業的各項工作。專
業委員會直屬協會領導,其設定或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中國家紡協會加強同地方家紡協會的業
務聯繫,並給予經常性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於協會工作和為行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
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協會設名譽會長,由主管紡織行業的副部級以上領導擔任,具體指導協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
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
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
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提出終止事宜。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
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