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100戶,88%為民營企業。民光、羅萊、紡織裝飾、水星、小綿羊、紅富士、恆源祥等一大批頗具規模的企業都加入了上海家紡協會。會員企業以本市為主、輻射到長三角和其他省市。近幾年行業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億元、利潤5億元、出口創匯5.7億美元、應繳增值稅近2億元。有中國名牌二項,中國馳名商標三項、上海名牌十項、上海著名商標十四項、中華老字號企業五家。
協會堅持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的宗旨,積極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在市場經濟中發揮中介作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主要職能是:
1、搭建學習交流平台。組織報告講座、研討交流、出國考察等活動,為企業之間合作共贏牽線搭橋。
2、指導企業品牌建設。向有關部門出具會員企業申報上海名牌、著名商標的證明材料和推薦意見,指導有關申報工作。
3、開展行業統計分析。每年形成二份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向政府報送和向會員企業發布,並為有需求的企業提供個性化服務。從制定“八五”規划起,已五次向政府部門遞交了行業發展規劃建議。
4、抓好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行規行約和誠信檔案,指導企業參加市誠信辦創建活動,現有市級誠信企業40多家。
5、開展有關諮詢服務。與市智慧財產權紡織服務中心聯手開展相關服務;參與職稱考試培訓和諮詢;為企業技術、管理等方面提供諮詢服務;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和推薦各類典型。
6、提供各類信息服務。從2003年起出版《上海家紡》月刊,建立了《上海家紡》網站。
上海家紡行業協會已連續五次榮獲“上海市先進行業協會”稱號。
行規行約
上海市家用紡織品行業行規行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振興和發展上海市家用紡織事業,適應國內外對家用紡織品日益增長的需求,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行業的共同合法權益和企業聲譽,促進上海家紡行業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增強其在國內、國際 市場的競爭能力,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和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在確保執行國家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公平、平等、正當、有序的競爭環境,樹立行業良好形象和精神風範為宗旨,是行業協會據以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家用紡織品(包括毛巾、床上用品及紡織裝飾、手帕、線帶)生產、經營的企業和跨地區的本協會會員企業都應遵守本規約。
第四條 上海市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規約的制訂、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行業道德
第五條 認真樹立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將“八榮八恥”作為行業道德的標桿,自覺規範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行為,嚴格執行生產、經營、服務的有關規定和承諾,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六條 執行《CSC9000T》(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或《SA8000標準》(社會道德責任標準),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主動承擔對環境、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切實遵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做到安全文明生產和清潔生產,加強檢查,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員工必須經過安全教育方能上崗。嚴禁在危險場所和沒有任何安全防護設施的設備上進行操作。
倡導從嚴治企、強化管理,建立和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 企業內倡導以人為本,團結友愛,上下溝通,注意情感交流,要在生產過程中關注人的價值,不斷提高經營者、幹部、員工的業務技能素質與政治道德水準。
第八條 倡導遵紀守法、廉潔奉公,重契約、守信用,自尊自律,最佳化企業形象。
第九條 倡導團結互助、協調互補,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共同承擔市場責任,關注行業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共商對策。
第三章行業規約
第十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循公開、公平、誠信和正當競爭的原則,遵紀守法,自覺維護行業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嚴禁行業內各企業間有意識地通過加薪、許願等不正當手段從同行企業中挖人;對個別無故跳槽者詆毀和貶低原所在企業聲譽、泄露原企業的技術、商業秘密的行為經查清事實後,由協會在行業內進行通報,行業內企業對被通報人員應拒絕聘用,已被聘用的要及時解聘,以避免企業在人才、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流失和損失。
第十一條 為確實保證家用紡織品健康、安全、環保 ,必須 嚴格執行GBl8401—2003《國家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國家所制定的強制性標準,會員企業必須嚴格按產品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實施相關的工藝、技術與操作規範,保證產品質量,以保障顧客的健康安全。保護智慧財產權,嚴禁侵權行為,嚴禁假冒偽劣、以次充好,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行和消費者權益。節約資源,克服家紡產品過度包裝的傾向。
第十二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政策、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工商法規、依法經營;不準哄抬物價,除處理庫存積壓商品外,不準以低於生產成本的價格低價傾銷,不準以不正當的打折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反對一切損害同行和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不做假帳,不提供失實的報表。
第四章 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上海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開展行業調查,結合行業實際,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構想、布局及對策的建議,提供政府和行業決策參考。
第十五條 接受政府和行業委託,對本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的關、停、並、轉和發展項目進行前期可行性分析諮詢,為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初審、論證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起草、修訂行業有關標準、規範,並推進標準、規範的貫徹實施。
第十七條 組織開展政策業務培訓,熱點專題研討,管理諮詢服務、提高員工的業務技能素質和行業管理水平,推進行業機制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十八條 主動參與行業業內先進業績的總結交流工作,包括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兩個方面,以弘揚先進,樹立行業良好風範。定期與不定期地組織行業名優產品的展示展銷,促進新品開發,同時推動行業創名牌工作的開展。
第十九條 對行業中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參與查處、協調,保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典型經驗、揭示矛盾問題,組織探討交流,為行業和企業的決策和發展提供行情信息。
第二十一條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下,做好行業統計、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著名品牌評審的檢查驗證等有關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為搞好行業管理,各會員企業應給予熱情的關注、支持和幫助,並加以監督。
第五章 規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促進規約的執行,上海市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理事會責成協會辦公室負責日常檢查、評估、管理工作,負責接待和受理企業與個人的來信來訪,對違規案例進行調查,協調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案例,經過調查核實,經協會理事會審議,可對違規企業或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糾正錯誤,對嚴重違規或經批評教育繼續違規,在行業中造成極壞影響的企業給予內部通報、公開曝光,直至取消會員資格,並報政府相關執法部門。
第二十五條 不服處理的,有權提出申訴,由協會組織人員複查,提交理事會審議裁定。
第六章 附錄
第二十六條 本規約經2002年6月25日協會二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04年7月協會三屆三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本規約修改稿,2006年6月再次對本規約作了修改,並經三屆五次會員大會審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本規約。
第二十七條 本規約解釋權屬上海市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規約有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以國家的政策法規為準。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Home Textil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HT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為本市家紡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而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堅持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堅持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與社會的聯繫,推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家紡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家紡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參與組織國內外同行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並辦好刊物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三)組織行業培訓、專題研討、行情交流、會展招商,名牌推薦及產品推解和評優等活動。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關心行業的熱點、難點,組織典型經驗的交流和主攻課題的研討,為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運行質量,提供諮詢服務。
(九)發布家紡產品流行趨勢,通報國內外同行新技術套用及新產品開發動向,參與組織本行業新產品選樣、評選,推進行業技術創新,產品創新。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集團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行業管理、信息情報、會展招商、技術經濟交流、諮詢服務、專業培訓。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堅持不分部門隸屬、不分所有制、不分企業大小、所有會員在協會內享有平等權利;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現有的經營實體開展活動,不應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依法取得本市及外省市營業執照的跨所有制的家紡企業,或與從事的專業或業務須與本會的業務範圍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和會員企業銅牌。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人選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