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一)團結全國定向愛好者和工作者;
(三)加強我國定向界與國際定向界的交流與合作。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體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全國定向活動;
(二)宣傳定向知識,普及定向活動,不斷提高
定向運動水平;
(三)根據《
體育法》的規定,擬定並實施有關定向運動的各種管理辦法、技術等級標準及競賽規則等;
(四)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定向運動培訓、考核、競賽、評比及其他活動;
(五)推動定向運動的市場化進程,加強體育產業發展;
(六)加強各地定向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全國定向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七)參加、申辦國際定向會議、競賽等活動,保持與國際定向組織、各國家和地區定向界之間的業務聯繫並展開交流活動;協調地方組織的國際定向活動。
組織架構
中國定向運動協會下設:裁判委員會、運動員與教練員委員會、裝備器材委員會、拓展與露營委員會、
定向地圖委員會、定向健身跑委員會、普及與發展委員會、市場開發委員會、新聞宣傳委員會和會員中心。
主辦活動
中國定向運動協會每年舉辦包括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城市系列賽、全國
定向越野挑戰賽、中國三日賽、山地車定向、GPS定向、汽車定向、
城市定向、定向拓展、
滑雪定向及
百米定向在內的許多國家級、國際級定向比賽及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定向運動協會,英文譯名為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OA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定向愛好者及定向專業人士、從事定向活動的單位或團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定向愛好者和工作者,推動和指導
定向運動在我國的普及和提高,加強我國定向運動界與國際定向界的交流與合作。本協會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
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
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有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中國在國際定向聯合會的合法代表。
第五條 本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體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全國定向活動;
(二)宣傳定向知識,普及定向活動,不斷提高
定向運動水平。
(三)根據《
體育法》的規定,擬定有關定向運動的各種技術等級標準、競賽規則,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四)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定向運動培訓、考核、競賽、評比及其他活動,加強各地定向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全國定向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五)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參加、申辦國際定向會議、競賽等活動,保持與國際定向組織、各國家和地區定向界之間的業務聯繫並展開交流活動;協調地方組織的國際定向活動;
(六)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定向運動,或者從事與定向運動有關的訓練、教學或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查合格、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由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
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