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國奧委會”。是以推動奧林匹克運動和發展體育運動為宗旨的全國性體育組織。任務和職能是:促進奧林匹克項目在中國廣泛開展;組織中國奧委會代表團,參加國際奧委會主辦的夏季、冬季奧運會,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和運動器材;協助其它全國性體育組織舉辦體育競賽和運動會。
中國體育組織早在1910年10月成立,1922年即為國際奧委會所承認。
1954年5月,在希臘舉行的國際奧委會第49屆會議討論了中國代表權的問題,經過激烈的爭論,大會以23票贊成,21票反對通過了一項決議,承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為中國奧委會。國際奧委會秘書長梅耶致函中國奧委會,告知這一決定。但是時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布倫戴奇卻未經任何討論,就將台灣列入被國際奧委會所承認的各國奧委會的名單之中,並在隨後的時間裡不斷鼓吹“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謬論。在此影響下,一部分單項國際體育組織也開始承認台灣體育組織。1956年墨爾本奧運會,國際奧委會同意台灣以“中華民國”名義參加1956年奧運會,遭到中國的嚴肅抵制。1958年,中國奧委會和有關體育組織先後退出9個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並鄭重發表聲明與國際奧委會斷絕關係。此後20多年裡,中國不與奧林匹克運動和國際奧委會發生任何聯繫。
隨著時代發展,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日漸重要。1971年10月,第26屆聯合國大會恢復了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次年,《中美聯合公報》發表,中日邦交正常化。受此影響,一些國際體育組織紛紛開始恢復中國的合法席位。亞洲體育聯合會在1973年11月首先確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為它的會員。到了1978年,國際田徑聯合會、國際體操聯合會也恢復了中國的合法席位,都為中國在國際奧委會中合法席位的恢復起到了積極作用。
此時,擔任國際奧委會主席的已是愛爾蘭人基拉寧勳爵,他認為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國家不能參加奧運會是一種反常現象,並一直為改變這一狀況而努力。中國關於台灣問題的基本立場不變,堅持“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立場也逐漸為國際奧委會多數領導人所認識和承認。
經過反覆溝通,1979年10月,國際奧委會在日本名古屋舉行執委會,批准了當年6月在波多黎各舉行的一次執委會的決議案: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為“中國奧委會”,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歌;設在台北的奧委會的名稱為“中華台北奧委會”,並不得使用之前使用的旗、歌、會徽。同年11月26日,國際奧委會於洛桑宣布,經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通信表決,批准執委會在名古屋會議中有關中國代表的決議。至此經過21年的鬥爭,中國在國際奧委會的合法席位問題終於得以解決。
參賽成績
1924年巴黎奧運會(第8屆夏奧會):中國奧委會有3名網球選手參加8屆奧運會的網球表演賽,但預賽時即被淘汰。儘管他們是在澳大利亞參加“大衛斯杯網球賽”後自行去參賽的,但這卻是中國人首次出現在奧運會的賽場上。
1928年阿姆斯特丹奧運會(第9屆夏奧會):正在美國斯普林菲爾德學院留學的
宋如海受中國奧委會的指派,由美國乘船前往9屆奧運會觀摩。這是中國首次正式派人考察參與奧運會。回國後,宋如海出版了一本《我能比呀·世界運動會叢錄》。
1932年洛杉磯奧運會(第10屆夏奧會):中國奧委會代表團共6人分別為劉長春、沈嗣良、宋君復、劉雪松、申國權、托平,其中後3人是在洛杉磯臨時找的華人。
劉長春是中國第一位參加奧運會的選手,參加100米和200米跑,未能進入次輪。
1936年柏林奧運會(第11屆夏奧會):中國奧委會代表團140名,69名選手參加籃球、足球、游泳、田徑、舉重、拳擊、腳踏車等7個項目的比賽。34名“中國體育考察團”隨奧運代表團前往觀摩,同行的還有11名“國術表演團”,由
王正廷任總領隊。
1948年倫敦奧運會(第14屆夏奧會):中國奧委會代表團33名男選手參加了籃球、足球、田徑、游泳和腳踏車等5個項目的比賽,仍由
王正廷任總領隊。
1952年赫爾辛基奧運會(第15屆夏奧會):中國奧委會在奧運快結束時由
榮高棠任代表團團長,僅
吳傳玉一人參加100米仰泳賽。
1956年墨爾本奧運會(第16屆夏奧會):因國際奧委會同意台灣以“中華民國”名義參加而退出比賽。
1980年普萊西德湖冬奧會(第13屆冬季奧會):中國奧委會是1979年在國際奧委會合法席位得到恢復後,首次派隊出席冬奧會,28名男女運動員參加了滑冰、滑雪、現代冬季兩項等18個單項的比賽。
1984年塞拉耶佛冬奧會(第14屆冬奧會):中國運動員是第二次參加冬奧會,37名選手參加了速度滑冰、花樣滑冰、越野滑雪、高山滑雪、現代冬季兩項等5個項目的比賽。由14人組成的中國台北隊也參加了本屆冬奧會。這是海峽兩岸中國選手第一次同時參加奧運會。
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第23屆夏奧會):中國奧委會
李夢華團長率225位選手參賽,15金8銀9銅。射擊運動員
許海峰獲得本屆第一枚金牌,中國首次獲得奧運金牌。
1988年卡爾加里冬奧會(第15屆冬奧會):中國代表團參賽。
1988年漢城奧運會(第24屆夏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李夢華率445人組成的代表團參賽,運動員301名,5金11銀12銅。
1992年阿爾貝維爾冬奧會(第16屆冬奧會):中國第一次在冬奧會獲獎牌,3銀:
葉喬波獲女子500米、1000米速滑銀牌,
李琰獲女子500米短跑道速滑銀牌。
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第25屆夏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伍紹祖率團251名參賽,16金22銀16銅。
1994年利勒哈默爾冬奧會(第17屆冬奧會):中國代表團參賽,1銀2銅。
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第26屆夏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伍紹祖率團310名參賽,16金22銀12銅。
1998年長野冬奧會(第18屆冬奧會):中國代表團參賽,6銀2銅。
2000年悉尼奧運會(第27屆夏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袁偉民率團參賽,28金16銀15銅。
2002年鹽湖城冬奧會(第19屆冬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袁偉民率團參賽,2金2銀4銅。
2004年雅典奧運會(第28屆夏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袁偉民率官員 226 名、運動員407 名參賽,32金17銀14銅。
2006年都靈冬奧會(第20屆冬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劉鵬率151人、其中運動員76人參賽,2金4銀5銅。
2008年北京奧運會(第29屆夏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劉鵬率1099人、其中運動員639人參賽,51金21銀28銅。
2010年溫哥華冬奧會(第21屆冬奧會):中國代表團團長
劉鵬率182人、其中運動員91人參賽,5金2銀4銅。
2012年倫敦奧運會(第30屆夏奧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團長
劉鵬率621人、其中運動員396人參賽,38金27銀22銅。
2014年索契冬奧會(第22屆冬奧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團長
劉鵬率139人、其中運動員66人參賽,3金4銀2銅。
2016年裡約奧運會(第31屆夏奧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團長
劉鵬率711人、其中運動員416人參賽,26金18銀26銅。
中國首金
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 | 射擊男子手槍60發慢射金牌 | 許海峰 |
1988年漢城奧運會 | 女子十米跳台跳水金牌 | 許艷梅 |
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 | 游泳女子100米自由式比賽金牌 | 莊泳 |
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 | 柔道女子72公斤以上級比賽金牌 | 孫福明 |
2000年悉尼奧運會 | 射擊女子10米氣手槍比賽金牌 | 陶璐娜 |
2002年鹽湖城冬季奧運會 | 短道速滑女子500米金牌 | 楊揚 |
2004年雅典奧運會 | 射擊女子10米氣步槍比賽金牌 | 杜麗 |
2006年都靈冬季奧運會 | 短道速滑女子500米金牌 | 王濛 |
2008年北京奧運會 | 舉重女子48公斤級金牌 | 陳燮霞 |
2010年溫哥華冬季奧運會 | 花樣滑冰男女雙人滑金牌 | 申雪、趙宏博 |
2012年倫敦奧運會 | 射擊女子10米氣步槍比賽金牌 | 易思玲 |
2014年索契冬奧會 | 短道速滑女子500米金牌 | 李堅柔 |
2016年裡約奧運會 | 射擊女子10米氣手槍比賽金牌 | 張夢雪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國奧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縮寫為“COC”。
第二條 中國奧委會是以發展體育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任務的全國民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在與國際奧委會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及各國家地區奧委會的關係中,唯有中國奧委會有權代表全中國的奧林匹克運動。
第三條 中國奧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中國領土上宣傳和發展奧林匹克運動。
第四條 根據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中國奧委會在非營利的活動範圍內享有在中國舉辦的與奧運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名稱、標誌、旗、格言和會歌的權利,並有在中國領土上保護上述奧林匹克名稱、標誌、旗、格言和會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責任與義務。
第五條 中國奧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奧委會地址: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9號 郵編:10076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國奧委會的業務範圍:
(一) 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全國範圍內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宣傳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保證《奧林匹克憲章》在本國得到遵守;
(二) 促進競技體育和民眾體育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婦女全面參加體育競賽和體育活動;
(三) 全權代表中國組團參加地區性的、洲級的和世界性的綜合體育賽事,包括冬、夏季奧運會,冬、夏季亞運會和東亞運動會等以及其它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在有關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的合作下,選拔運動員組成中國奧林匹克代表團參加上述運動會,並為該團提供必要的費用和體育裝備。
(四) 協助其它全國性體育組織舉辦全國綜合性的比賽活動。
(五) 反對體育運動中任何形式的歧視和暴力,禁止使用國際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禁用的藥物和方法。
(六) 在中國選定適於舉辦奧委會、亞運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國際賽事的城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奧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中國奧委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奧運會項目的全國單項體育協會的代表,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的2/3;
(二) 國際奧委會的中國委員是中國奧委會執委會的當然委員;
(三) 體育界、運動員及其他社會各界的代表。
第九條 申請加入中國奧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奧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國奧委會的意願;
(三) 在中國奧委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中國奧委會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 由中國奧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中國奧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國奧委會的活動;
(三) 獲得中國奧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中國奧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選舉執行委員會;
(六) 聽取和審查上屆中國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的工作報告;
(七) 提出修改中國奧委會章程的意見和建議;
(八) 討論有關在中國發展奧林匹克運動和中國參加奧運會、亞運會、東亞運動會等綜合性國際賽事等事宜。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中國奧委會的決議;
(二) 維護中國奧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中國奧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中國奧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奧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奧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奧委會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及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每年召開一次全國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執委會可召集特別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需有2/3以上委員代表出席,並以簡單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如票數相等,由主席裁決。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司庫1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執行委員會,主持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執委會每5年改選一次。
第二十一條 中國奧委會下設:
秘書處(日常事務,對外聯絡);
財務部(下設市場開發委員會);
體育部(下設運動員委員會);
科教部(下設反興奮劑委員會、醫務委員會);
新聞委員會;
奧林匹克學術委員會;
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必要時可設其他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執委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奧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執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執委會須有2/3以上執委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奧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秘書長為中國奧委會法定代表人。
中國奧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中國奧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奧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授權副主席或秘書長代表中國奧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中國奧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奧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會贊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國奧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中國奧委會經費必須用於中國奧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中國奧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中國奧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國奧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中國奧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中國奧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奧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經2000年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奧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十條 中國奧委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團隊
中國奧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王義夫、黃玉斌、李永波、馮樹勇。
主任:中國奧委會副主席蔡振華。
常務副主任:中國奧委會副秘書長蔡家東。
中國奧委會執委:張虹
中國奧委會委員:郎平、李琰
專家委員會將主要作為中國奧委會在奧運備戰方面的重要參謀、智庫,負責對奧運備戰總體計畫和方案提出建議,跟蹤其他國家(地區)奧委會備戰動態並提出分析、建議和對策,指導和監控各項目奧運備戰訓練過程,收集有關備戰訓練、科研、醫療保障需求,督導訓練計畫、醫療、科研保障方案落實,參與訓練營、教練員培訓的組織策劃,對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以及醫療、科研人員待遇提出建議等。
作為中國奧委會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專家委員會的設立將有利於促進奧運備戰工作的扁平化管理,進一步提高備戰工作的質量效能。專家委員會由中國奧委會副主席蔡振華任主任,中國奧委會副秘書長蔡家東任常務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