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程

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程是由交通部於1986-12-13發布、1987-01-01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程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1986-12-13
  • 生效日期:1987-01-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概述,章程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13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章程內容

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程
(1986年12月13日)
第一條中國外輪代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是經營對外經濟貿易運輸代理業務的國營企業,統一承辦航行國際航線和香港、澳門以及台灣地區的中、外籍各類船舶在我國港口、水域和有關地方的各項代理業務。本公司竭誠為委託方服務,維護其正當權益。
本公司總公司設在北京,在各港口以及業務需要的其他地方設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二條本公司業務範圍:
1.辦理船舶進出港口和水域的申報手續,聯繫安排領航、泊位;
2.辦理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手續,聯繫安排裝卸、理貨、公估、衡量、熏蒸、監裝、監卸及貨物與貨艙檢驗;
3.組織貨載,洽訂艙位;
4.辦理貨物報關、接運、倉儲、中轉及投保;
5.承接散貨灌包和其他運輸包裝業務;
6.經營多式聯運,提供門到門運輸服務;
7.聯繫安排郵件、行李、展品及其他物品的裝卸,代辦報關、運送;
8.代辦貨物查詢、理賠、溢卸貨物處理;
9.洽辦船舶檢驗、修理、熏艙、洗艙、掃艙以及燃料、淡水、一伙食、物料等的供應;
10.辦理貨櫃的進出口申報手續,聯繫安排裝卸、堆存、運輸、拆箱、裝箱、清洗、熏蒸、檢疫;
11.洽辦貨櫃的建造、修理、檢驗;
12.辦理貨櫃的租賃、買賣、交接、轉運、收箱、發箱、盤存,簽發貨櫃交接單證;
13.代售國際海運客票,聯繫安排旅客上下船、參觀遊覽;
14.經辦船舶租賃、買賣、交接工作,代簽租船和買賣船契約;
15.代簽提單及運輸契約,代簽船舶速遣滯期協定;
16.代算運費,代收代付款項,辦理船舶速遣費與滯期費的計算與結算;
17.聯繫海上救助,洽辦海事處理;
18.代聘船員並代簽契約,代辦船員護照、領事簽證,聯繫申請海員證書,安排船員就醫、調換、遣送、參觀遊覽;
19.代購和轉遞船用備件、物料、海圖等;
20.提供業務諮詢和信息服務;
21.經營、承辦其他業務。
第三條凡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均以本章程為準。
1.船舶長期代理:於船舶來港前,向總公司委託。長期代理關係建立後,船舶來港不需逐港逐航次委託。
船舶航次代理:於船舶來港前,向掛港分公司委託。如果掛港不能確定,則向總公司委託。
2.除船舶經營人外,要求對同一船舶為其辦理業務或提供服務者為第二委託方。第二委託方的委託,向有關分公司提出。
3.其他特殊委託事項,應與總公司或有關分公司洽商,專門委託辦理。
第四條委託方須於每月14日前,將下月份船舶的掛港裝卸計畫(包括船名,國籍,掛港,預抵期,裝卸貨物種類和噸數,旅客人數,貨櫃重空箱箱數和規格,船舶及貨櫃可用重噸和容噸)電告總公司及有關分公司。
第五條委託方須於船舶抵港前15天,將船舶規範、駛來港、預抵期、裝卸貨物種類、噸數、包裝、件數及貨物分艙情況、旅客人數、貨櫃重空箱箱數及規格等,電話掛港分公司。如系裝運委託方自行攬載的出口貨物,應同時電告發貨人名稱、買賣契約號碼。
第六條委託方須於船舶抵港前7天,將下列單證和資料寄達掛港分公司(掛靠一個以上港口,須分港寄送):
1.詳細的船舶規範;
2.租船契約、其他有關運輸契約或有關費用分攤的條款、資料;
3.進口載貨清單(包括超長、超重、超高貨物及危險品清單)、提單副本、貨物積載圖(如有超長、超重、超高貨物和危險品,須標明裝載部位、國際海事組織危規編號)、貨櫃單證、過境危險品清單以及其他有關貨運單證;
4.旅客名單(包括過境旅客)。
如因故不能按時提供上述單證,應由船長於船舶抗港時提交,但委託方或船長須儘早用傳真、電傳或電報,將上述單證中的主要資料,包括買賣契約號碼、發貨人、收貨人、通知方以及入境、過境旅客人數,通知掛港分公司。
第七條第二委託方須於船舶抵港前15天,向船舶掛港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如租船契約、運輸契約、速遣滯期協定,買賣契約、裝卸貨物種類和數量等。
第八條委託方須指示船長於船舶抵港前72小時和24小時,先後兩次將抵港日期、時間和前後水尺通知掛港分公司。在24小時以內,抵港時間如有變更,須隨時通知。
進入長江的船舶,在通知掛港分公司的同時,須通知上海分公司。
第九條為支付船舶在港所需費用,委託方須於船舶抵港前提供備用金。長期代理關係的,可與有關分公司建立月度往來帳。如所發生的費用超過原索匯金額,委託方須於接到追加通知後立即補匯。否則,因備用金及追加費用匯付不及時而造成船舶延誤及其他損失,均由委託方負責。
第十條委託方負責承擔船舶在港和委辦事項業務來往的一切費用,包括郵電費、交通費、匯費和單證費等。
如委託方要求與其他方分擔費用並分別結算,須由委託方通知其他方確認並經有關分公司同意後始可辦理。如其他方對費用劃分持有異議或拖延不付,仍應由委託方支付。
第十一條分公司須將船舶抵離港和在港動態及其變化情況及時通知委託方,並於船舶離港後迅速寄送有關貨運、貨櫃、旅客等的單證。
第十二條如船舶發生海事或其他事故,分公司應及時通知委託方,並按其意見辦理有關事項。在緊急情況下,可會同船長處理,並將情況通知委託方。
第十三條長期和航次代理關係的船舶離港後,分公司均須按航次結清帳目,編送航次帳單,連同原始憑證向委託方結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收費按照《中國外輪代理公司費收項目與費率》辦理。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解釋權屬於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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