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社會性團體組織)

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社會性團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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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 是依法註冊登記並獲得批准的社會性團體組織。以促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推進教育培訓的改革為己任,加強技術人才培養,促進技術人才市場的專業化、正規化,增加行業間的技術交流、學術研究,力爭為中國技術人才的發展貢獻出一份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
  • 外文名: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
  • 類型:社會性團體組織
  • 條數:四十八條
1、協會簡介,一、成立,二、會徽,三、組織機構,四、宗旨,五、組織職能,2、協會章程編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1、協會簡介

一、成立

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是依法註冊登記並獲得批准的社會性團體組織。

二、會徽

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字型端莊大方、簡約乾淨、重點突出。會徽整體結構飽滿和諧,正圓的外形寓意著“圓”的包容性,色調統一,紅白黃三色的組合符合色彩心理學激情活力又不失嚴肅的要求。
會徽圖案象徵寓意深刻,閃閃發光的紅星象徵著黨和國家對全社會方向上的指引,力量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潤澤,我們在紅星的照耀下蒸蒸日上共創美好未來。同時紅星代表著“成功和希望”,寓意著我們在人生道路、社會發展道路上擁有的美好的希望和成功。位於下方的書象徵著發揮根基力量的知識,“知識就是力量”,只有在知識的幫助下我們才能走向成功。
總之會徽設計力求飽滿又不失簡潔,寓意深刻且清晰易懂,比較全面的表達了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的宗旨和思想。

三、組織機構

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協會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若干名。協會共有:辦公室、財務部、人力資源管理部、會員工作部、學歷教育部、網路教育部、國際交流部、培訓中心等部門。

四、宗旨

以促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推進教育培訓的改革為己任,加強技術人才培養,促進技術人才市場的專業化、正規化,增加行業間的技術交流、學術研究,力爭為中國執(職)業資格認證及培訓行業的發展貢獻出一份力量。

五、組織職能

組織、推動和開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領域教育、執業(職業)培訓的理論研究;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的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總結交流會員經營管理經驗,推進會員間的合作;收集國內外有關領域技術、經營方面的新信息;提供行業政策諮詢服務;組織相關領域培訓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理論水平;組織國內外領域培訓的交流與合作。

2、協會章程編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
英文名稱: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
第二條性質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 是依法註冊登記並獲得批准的社會性團體組織,具有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等特徵。
第三條宗旨本會的宗旨是:以促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推進教育培訓的改革為己任,加強國內人才培養,促進人才市場的專業化、正規化,增加行業間的技術交流、學術研究,力爭為中國發展貢獻出一份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和組織領導,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是面向全國技術工作者提供服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從事與執(職)業資格培訓有關的如下業務:
(一) 團結和組織全國技術人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
(二)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執業行為。主動協助建設行政部門制定規範化培訓標準、執業標準和行為規範,加強人才培訓、準入、定期考核、審核執業資格、監督檢查執業情況等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推進教育培訓的改革。 
(三)興辦科技實體,開展科技和工程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組織召開學術會議和舉辦科技展覽;
(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六) 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服務,興辦諮詢服務機構。介紹推廣建設新技術、新成果,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七) 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行業管理經驗;
(八)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推薦科技人才,對違反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九) 針對執(職)業隊伍的發展現狀和要求,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研究報告,為政府制訂建設隊伍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十) 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學會會員單位個人不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學會活動、接受學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入會申請人自註冊之日起即獲得中國執(職)業資格培訓學會會員資格,享有會員權利,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學會章程,將由本學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新的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以及有關企事業單位所選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如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分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工作機構(如工作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畫;
(十)監督學會會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對在業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推選擔任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或聘請為顧問。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至十一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執(職)業培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有關部門資助;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三)會員會費;
(四)學會基金,利息;
(五)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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