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金融學會

中國城市金融學會

中國城市金融學會(China Urban Financial Society)是我國從事城市金融科學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社團法人)。主辦單位是中國工商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於1993年1月18日成立。

中國城市金融學會長期致力於金融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交流,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參與,理事會中聚集了經濟金融界權威的專家學者,實力雄厚,影響廣泛,在金融界和學術界享有盛名。

中國城市金融學會是首批4A級全國性學術類社團,本會會刊《金融論壇》連續多年被有關部門和權威機構評定為核心期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城市金融學會
  • 外文名:China Urban Financial Society
  • 辦公地點: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96號
  • 郵編:100032
  • 性質:全國性學術團體
組織機構,理事成員,團體會員,組織章程,組織刊物,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分機機構(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學會秘書處)、團體會員(省城市金融學會)
分支機構
中國城市金融學會票據專業委員會
中國城市金融學會海外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顧問:(按姓氏筆劃為序)
王洛林 劉廷煥 劉鴻儒 劉遵義 陸百甫 張肖 張卓元
名譽會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王兆星 陳文輝 吳曉靈 易綱 樓繼偉
會長: 姜建清
常務副會長:楊凱生 易會滿
副會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王廣謙 陳雨露 李揚 李劍閣 李曉鵬 林毅夫 羅熹 張紅力 趙林
秘書長: 詹向陽

團體會員

北京城市金融學會
天津城市金融研究會
河北城市金融學會
山西城市金融學會
內蒙古城市金融學會
遼寧城市金融學會
吉林城市金融學會
黑龍江城市金融學會
上海城市金融學會
江蘇城市金融學會
浙江城市金融學會
安徽城市金融學會
福建城市金融學會
江西城市金融學會
山東城市金融學會
河南城市金融學會
湖北城市金融學會
湖南城市金融學會
廣東城市金融學會
廣西城市金融學會
海南城市金融學會
重慶城市金融學會
四川城市金融學會
雲南城市金融學會
貴州城市金融學會
陝西城市金融學會
甘肅城市金融學會
寧夏城市金融學會
青海城市金融學會
新疆城市金融學會
大連城市金融學會
青島城市金融學會
寧波城市金融學會
廈門城市金融學會
深圳城市金融學會
蘇州城市金融學會
長春金融研修學院
杭州金融研修學院
瀋陽城市金融學會
長春城市金融學會
哈爾濱城市金融學會
南京城市金融學會
武漢城市金融學會
廣州城市金融學會
成都城市金融學會
西安城市金融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城市金融學會;
英文為:China Urban Financial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性質:從事城市金融科學研究的全國性民眾學術團
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主要城市及有關院校的城市金融學會和從事金融科學研究並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組織和推動城市金融科學研究。在各項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在理論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致力於提高我國城市金融理論、政策、業務和管理水平。通過推動民眾性學術活動的開展,促進銀行經營管理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為繁榮城市金融事業、深化城市金融改革,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組織會員結合其所從事的經濟或金融工作廣泛開展城市金融科學研究,推動民眾性學術活動的健康發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城市金融領域民眾性科學研究、學術活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出重點研究課題,組織開展金融理論研究活動;
(三)組織研究城市金融工作和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專題調研,探索解決的途徑,為各有關領導部門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四)聯絡和協調城市金融領域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研究部門、社會科學研究單位的專家、學者,組織開展有關城市金融的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五)徵集城市金融科研論文、調查報告、研究報告和建議報告,舉辦課題研討會、專家座談會、學術報告會,推動民眾性學術活動;
(六)組織城市金融科研成果的鑑定、獎勵和推薦工作,促進金融科研人才成長;
(七)宣傳國家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普及金融理論和銀行業務知識,促進社會金融理論水平的提高;
(八)編輯出版金融學術書刊,交流科研成果,反映學術動態;
(九)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主要城市及有關院校的城市金融學會,為本會單位會員。本會理事為本會當然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申請者應在金融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申請者應熱心從事城市金融科學研究,並有一定的近期研究成果。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主動提交學術研究成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單位會員應向本會定期匯報工作情況,反映與本會業務活 動有關的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中國工商銀行是本會行政主管單位,本會接受中國工商銀行的行政領導和業務管轄。本會負責人須經中國工商銀行審核後,由本會按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臨時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正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和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必要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之一、三、五、七、八、九項職權;
(二)負責本會日常領導工作,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任務;
(三)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本會專職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產生。
本會設學會秘書處。學會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日常工作,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辦理。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學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學會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協調學會與其他有關機構的工作關係;
(四)決定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成立城市金融學術委員會和若干城市金融專題研究會,並相應建立學術科研基金。學術委員會章程和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各機構所做重要決定的過程均堅持集體討論、民主協商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行政主管單位資助;
(三)社會及個人贊助;
(四)學會辦刊收入及經核准的其他業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七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於1999年10月1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中國城市金融學會是首批4A級全國性學術類社團,本會會刊《金融論壇》,也連續多年被有關部門和權威機構評定為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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