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城商聯”所屬工作機構包括:中國步行商業街工作委員會、城鎮商業體系建設工作委員會、社區商業工作委員會、地下商業網點工作委員會、商業設計分會、商業與文化金融發展工作委員會、商業地產裝飾設計工作委員會、城市綜合體工作委員會、商業服務業職業技術工作委員會、軌道交通商業工作委員會、兒童主題商業工作委員會、商業地產研究院、智慧城市建設工作委員會、市場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委員會、全國商業資產評估工作委員會、全國商業資產大數據中心、全國商業資產評估與產權交易協作體等;直屬部門包括:辦公廳、組織人事部、會員部、行業發展部、對外交流部、學術部、編輯部、會展部、財務部等,“中國城商聯”直屬企業包括:中城商建(北京)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基天道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重點工作
1、受國務院委託負責“中國特色商業街”、“中國著名商業街”的國家標準制訂、發布、執行和評審、命名、管理工作。
2、受商務部委託負責全國社區商業、城市綜合體、大型購物中心的國家級標準制訂、發布、執行和管理工作。
3、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負責國內商業服務業基地、商業地產、展覽交易基地、商貿物流園區的立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4、受商務部委託參與《國家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編制》工作。
5、開展“中國重點示範商圈”、“中國城鎮商業體系建設國家級示範基地”立項、規劃、評審和推選工作。
6、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一帶一路”國家重大戰略布署要求,開展“一帶一路”商業與文化金融綜合服務示範基地、“一帶一路”商貿物流產業展覽交易基地、“一帶一路”文化旅遊產業展覽交易基地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7、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長江經濟帶”國家重大戰略布署要求,開展綠色生態產業商貿物流基地的立項、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
8、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重大戰略布署要求,開展城鎮商業服務業產業體系的創新發展工作,推動京、津、冀地區商貿、物流、旅遊、體育、養老等相關產業的協調、協同發展。
9、開展商業與文化金融同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機制和模式創建工作,重點負責相關產業的產權交易和投融資服務平台建設工作。
10、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中醫藥產業發展戰略布署的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中國中醫藥產業商業與文化金融綜合服務示範基地”建設工作。到2020年,在全國建成30個國家級中醫藥產業商業與文化金融綜合服務示範基地,重點選擇和支持我國十大道地藥材產區所涉及的相關省份,同時在全國建成200個國家級中醫藥產業專項服務示範園區,重點建設中醫藥產業商業服務示範園區、中醫藥科研教育示範園區、中藥材資源培育園區、中醫藥健康旅遊示範園區、中醫藥產業生產加工服務示範園區、中醫藥文化創意產業服務示範園區、中醫藥特色商業文化街區、中醫藥產業展覽交易基地等八類專項服務示範區和國家級中醫藥產業產權交易和投融資服務平台,全面推動我國中醫藥產業與商業、文化、金融、科技、教育、旅遊、養生、養老等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
11、與財政部資產評估中心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聯合開展全國商業資產統計、分析和大數據中心建設工作。
12、推動“全國商業資產評估與產權交易協作體”建設發展工作。
中國城商聯立項組建的十一大項目基地:
(一)、中國中小商業企業總部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長春市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吉林省吉商商會 吉林省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政府
(二)、中國中醫藥產業展覽交易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商業聯合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當代中醫藥發展研究中心
通化市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通化縣人民政府 吉林長白山藥谷產業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三)、中國綠色生態產業展覽交易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商業聯合會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 鹹寧市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赤壁市人民政府 赤壁藍天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北京中竹恆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四)、中國民族傳統文化展覽交易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商業聯合會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北京市西城區委宣傳部 北京市西城區商委
(五)、中國民俗旅遊文化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商業聯合會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北京南苑鄉人民政府 北京中恆金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六)、中國國際高爾夫運動用品展覽交易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商業聯合會 廣東東莞市人民政府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
承辦單位:東莞市塘廈鎮人民政府 觀瀾湖國際高爾夫球會
(七)、中國綠色家電產業展覽交易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商業聯合會 寧波市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寧波市鄞州市人民政府 奧克斯集團
(八)、中國體育文化產業展覽交易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奧委會 北京奧運城市發展促進會 上海奉賢區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中奧集團 上海奉賢南橋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九)、中國設計服務產業展覽交易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商業聯合會
承辦單位:上海國雲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橋(集團)有限公司
網新新雲聯激素和有限公司 北京準點沸騰文化投資有限公司
(十)、中國“一帶一路”(東線)商業與文化金融綜合服務示範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中國商業聯合會 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
聯合主辦單位: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 黑龍江中俄經貿文化物流產業園 黑龍江東運國際集團
中國城商聯、中國商業聯合會、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聯合組建的七大國家級相關產業產權交易和投融資服務平台
一、國家級商業(文化)產權交易中心 (吉林·長春)
二、國家級人參產業(文化)產權交易中心 (吉林·通化)
三、國家級體育文化產權交易中心 (上海·奉賢)
四、國家級林業生態產業產權交易中心 (湖北·鹹寧)
五、國家級設計服務產業產權交易中心 (上海·浦東)
六、國家級文化旅遊產業產權交易中心 (籌備)
七、國家級“一帶一路”商業與文化金融產業綜合產權交易中心
(黑龍江·雙鴨山)
(十一)、中國兒童產業展覽交易基地
主辦單位:中國城商聯
承辦單位:湖南中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各相關產業產權交易中心由中共中央宣傳部備案管理,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務院國資委、商務部、文化部、財政部、中國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等國家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各部委重點指導和支持。
“中國城商聯”在近三十年的發展歷程中,為我國城市商業體系的規劃建設和商業地產的開發與管理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
組織機構
專職副會長: 韓健徽 郭增利 寧江生 董利
會 長 助 理: 徐志剛
兼職副會長: 徐德偉 卜東升 顧 佾 鄒運韜 王敬 劉東軍 徐 毅 王浩宇 鄭堅江 俎先萌
兼職副理事長:李大東 陳少東 楊國良 張煒 蔡斌 陶明 周達偉 餘震 張承喜 莊建東 陳建生
秘 書 長: 郭增利(兼)
常務副秘書長:徐志剛(兼)
副 秘 書 長: 於冰清 王樹延 劉國梁 白雪峰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聯合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EDERATION OF URBAN COMMERCIAL OUTLETS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縮寫“CUCO”。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商業網點規劃、商業地產建設管理相關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商業企業以及個人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和城市商業良性發展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商業網點規劃、商業地產建設和現代化城市及城鎮建設、管理工作和發展現代服務業的方針、政策,為國家發展第三產業和城市經濟建設做出貢獻;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規劃,推進行業標準化、規範化管理工作。
(二)總結國內外商業網點規劃、城市規劃和商業地產建設管理工作的經驗,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和調整研究;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參與制訂、修改和發布行業標準與規範;探索商業網點規劃、城市規劃、商業地產建設管理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持續性途徑。
(三)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需要舉辦展會,編輯出版專業書刊、資料,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組織行業業務培訓。
(四)為政府部門提供城市規劃,商業網點建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相關政策、信息、專業諮詢和服務。
(五)發展與國外有關組織的聯繫,促進國際間交往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為商業網點提供經營、法律、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組織交流活動,提高行業的經營管理、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並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合理願望、要求和建設性意見,維護行業利益,推廣行業規範,推動行業的優質化發展。
(七)承辦國家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承擔會員應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要求協助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改革、管理、業務信息和研究報告等資料;
(六)積極推動本會的發展,促進會員間的合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0日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