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殼運動觀測網數據共享工程

中國地殼運動觀測網數據共享工程網路項目產出的數據是連續觀測的基準網和不定期複測的區域網的觀測資料,SLR、VLBI的觀測數據和聯測基準站的絕對重力、相對重力、水準測量和定點連續重力觀測的資料。為了使本系統連續產出的大量數據實現資源共享,服務社會,產生最大效益,在工程執委會的直接領導和監督下,本著共同建設,同盡義務,共享權益,平等互惠,各負其責,違約懲處的原則,建立數據共享的約定協定和數據開放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殼運動觀測網數據共享工程
  • 類型:共享工程
  • 國家:中國
  • 條約數:8
協定簡介,協定內容,

協定簡介

參與網路工程建設的各方都應為實現數據共享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和運行條件,共同遵守各方協商制定的數據共享約定協定。

協定內容

各方協商制定的數據共享協定包括共享內容,共享範圍,共享方式,權利,義務,許可權,數據交換與違約懲處等方面。
(一) 共享內容
數據共享內容包括工程產出的各類網點直接觀測的數據技術資料,工程數據系統二次產出和以工程產出交換得到其他數據及有關資料,具體內容如下:
基準網及區域網布網圖,水準線路圖,點之記和技術總結,網點測站標誌歸心資料; 基準網全部觀測站的連續觀測原始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如氣象,儀器標定,觀測日誌等檔案; 基準網全部SLR基準站的觀測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 基準網全部VLBI基準站的觀測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 基準網全部重力觀測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 基準網全部水準聯測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 各種以工程產出交換獲取的數據與資料; 工程數據系統利用(包括部分利用)工程觀測數據產出的並正式發布的數據產品如星曆,差分改正值,測站坐標等; 各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工程產出和數據資料。 (二) 共享範圍
參加網路工程項目共建的各方及下屬的社會公益性行政事業單位屬於數據共享範圍,但各方內所屬經營性實體不在共享範圍以內。進入共享範圍的各單位應在地殼工程中心下屬辦公室登記註冊,嚴格受共享協定約束。
(三) 共享方式
參建各方通過數據中心與子系統網路互聯實現數據共享,數據中心實行線上服務,子系統可隨時調取數據中心的線上及存檔數據,同時數據中心定期備份原始數據分發子系統。
(四) 權利
在共享範圍內,各方平等享有工程建設及運行期間無償、及時地獲取共享內容規定的數據與資料的權利。這種權利具體體現為,當數據中心收到數據與資料(包括交換數據)或正式發布數據產品後,各子系統用戶有權獲得以下數據:
12小時後隨時獲取部分基準站,24小時後隨時獲取各基準站連續觀測的衛星定位原始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 20天后隨時獲取基準站VLBI觀測數據及相關數據。 20天后隨時獲取基準站SLR觀測數據及相關數據。 45天后隨時獲取水準聯測數據及相關數據。 45天后隨時獲取重力聯測數據及相關數據。 90天后獲取工程中各站點的點之記和重力、水準線路圖等圖件及相關資料。 隨時獲取工程產品。 (五) 義務
在工程建設和建成後的運轉期間中,各方均有義務保障各自承擔建設部分的工程正常運行與觀測數據的質量,並保證將原始數據匯集於數據中心,及時分發到數據子系統。具體責任與義務為:
基準站當日00:00?24:00 (UTC)連續觀測的原始數據和相關數據必須於觀測的次日05:00 (UTC)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匯集到數據中心。 基準站SLR觀測經預處理後的標準點數據應於觀測後2天內以網路傳輸方式送至數據中心。 基準站VLBI觀測數據限於技術條件目前暫不作硬性規定,原則上應在觀測後的三個月內將經過相關干涉預處理後數據傳送至數據中心。 區域網各測點觀測數據必須在測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數據以物理介質方式或有線傳輸方式送至數據中心。 水準網聯測的原始數據應在測後一個月內送至數據中心。 相對重力聯測的原始數據應在測後一個月內送至數據中心,定點連續重力觀測數據應隨每天的衛星定位觀測數據送至數據中心。 工程中各測站的點之記和布網圖,線路圖在選埋後二個月內將原件送數據中心。 以工程產出數據交換得到的資料,應在獲取後15天內送至數據中心。 數據中心應在收到各類數據後,按數據子系統的要求及時將其分發到數據子系統或上網供數據子系統調取,細則另行規定。 (六) 許可權
國家建設、科研、教學、公共安全、環境監測和國防等社會公益性事業可無償使用工程數據。任何一方如利用工程數據及二次產出進行以盈利為目的商業性活動,網路工程實行有償服務。共享各方不得單獨向第三方提供網路工程產出的各類數據,必要時需報請地殼工程中心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細則另定)。各方均不得無償向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實體提供工程產出的各類數據。 參建各方及用戶使用(或部分使用)網路工程數據及技術資料做出的產品,如以書面形式發表科研報告,學術論文等,應說明數據及技術資料來源,並報送地殼工程中心統一登記、編號;如以數據形式向社會正式公布工程產品(星曆、坐標、差分改正等),應在產品中註明基礎數據來源情況。 各參建單位及用戶未經地殼工程中心及其授權單位同意,不得代表參建單位以工程名義發表標有本工程名稱字樣的數據產品,如精密星曆、地心坐標、地殼運動圖、大氣可降水汽含量圖等。
(七) 資料交換
為滿足各方監測和科研需要,工程原始數據及數據產品可參加交流或交換,交流或交換須得到地殼工程中心及其授權單位的批准,並報地殼工程中心備案。在工程建設前,已有基準站的數據交流或交換仍按以前協定和約定執行。
(八) 違約懲處
任何一方出現違約時,按違約程度及改正情況,予以通報、警告、延緩撥款、停止撥款、取消共享資格,直至由國家項目協調領導小組取消參與工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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