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價稅是土地稅的一種。按土地的價格課徵。清末曾在青島實行。按私有土地價格的6 %徵收。北洋政府時期亦有改田賦為地價稅之議,但未實行。1926年,廣州國民政府頒布廣州市土地登證及徵稅條例,規定:宅地照地價徵稅1 %,農地征5 %,曠地征2%。
南京國民黨政府成立後,於1930年正式頒布《土地法》,規定: 市改良地照地價征10~20%。市未改良地照地價征15~30%、市荒地征30~100%;鄉改良地免稅未改良地征12~15%,鄉荒地征10~100%。青島廣州、杭州、上海等城市及廣東省曾徵收過地價稅。1936年12月,國民黨政府公布《徵收地價稅章程》,擬推行全國; 但因抗日戰爭爆發,土地清丈與估價未及全面進行,只在極少數市縣實行,稅率一般為10%。直至抗戰勝利後,仍未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