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SIEL)創建於1984年“廬山國際經濟法講習班”,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SIEL
  • 創建時間:1984年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 學會現任會長:陳安
  • 組織機構:學會理事會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組織章程,理事成員,起訴民政部,

建設宗旨

團結全國從事國際經濟法教學研究和實務工作的人員,積極開展國際經濟法學術活動,促進國際經濟法學科的發展,為我國對外經濟交往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組織機構

學會會員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教學研究人員、律師、經貿企業法律顧問及政府相關部門代表等。學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學會的一切重大問題。學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組織學術活動。學會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工作,設於廈門大學。學會現任會長為陳安教授。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組織機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組織機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縮寫CSIEL)。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國際經濟法理論研究、教學與實務工作的同志及各教學、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和有關國際經濟法學術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團結廣大從事國際經濟法理論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的同志,積極開展國際經濟法的學術活動,促進國際經濟法學科的發展,為推動我國對外經濟交往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廈門市廈門大學法學院 C座 6樓 602-6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全國性和地區性學術討論會;
(二)舉辦各種類型的報告會和座談會;
(三)組織科研和教學工作的經驗交流;
(四)提供諮詢服務,並進行人員培訓工作;
(五)進行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六)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法書刊和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從事國際經濟法科學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的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可以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本會可吸收教學、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和有關國際經濟法社團作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獲得本會編輯的資料和書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聲明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聽取和審查本會會務工作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會務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的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連續兩年未出席本會年會和理事會會議且未請假,即視為不願履行理事職責和自行放棄理事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以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並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所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法學研究和教育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 2 月 2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榮譽會長:陳安
顧問:董世忠吳煥寧
會長:曾華群
副會長:
車丕照陳治東廖益新莫世健王傳麗王貴國徐崇利余勁松曾令良張玉卿
張月姣朱欖葉
常務理事:
陳立虎陳雲東單文華高永富郭曉文韓龍何培華孔慶江李仁真劉筍
慕亞平屈廣清石靜霞孫南申翁國民肖冰徐冬根楊樹明楊松張乃根
張慶麟張曉東趙秀文鐘筱紅朱兆敏左海聰
理事:
陳輝萍陳晶瑩陳利強陳素玉陳業宏鄧瑞平杜煥芳樊林波馮軍傅廷中
龔柏華龔柏華顧經儀顧敏康韓立余賀小勇洪艷蓉胡充寒胡曉紅黃雁明
黎曉光李平李萬強李勇劉會春劉京蓮劉穎劉永偉呂海峰羅文正馬光
孟國碧那力漆彤邱耀東邱永紅任虎任際沈秋明沈益平師華史曉麗
宋錫祥孫法柏孫占利陶林田田佟占軍萬國華王海英王衡王江雨王麗華
王淑敏王祥修王友金韋經建魏艷茹吳凡吳玲琍吳興光吳志忠吳智
項劍肖軍謝嵐謝石松徐淑萍許軍珂嚴紅楊立範楊麗艷岳彩申臧立
曾文革曾銀燕張艾清張海燕張靜張麗英張亮張慶珍張瑞萍張文政張湘蘭
張瀟劍張新娟趙龍躍周建海周清華朱懷念鄒立剛
秘書長:李國安
副秘書長:蔡從燕陳輝萍

起訴民政部

2014年11月24日,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不服民政部“警告”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審開庭。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許立群當日出庭應訴引發關注。許說,現在由行政管理人員到庭,雙方面對面交流,這對改進政府機關工作方式,推進依法行政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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