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

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是由國際間從事汽車工業技術領域內的工作者、技術專家、研究專家、汽車製造企業、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學術協會等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 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致力於汽車工業節能技術學科的發展和套用。汽車工業節能技術是一門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針對技術性能和經濟的相互關係進行多層次分析研究、促進汽車科技與經濟實現最優結合的套用性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
  • 隸屬行業:汽車工業
研究會概況,章程,

研究會概況

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始終圍繞汽車節能技術學科領域,面向社會開展以下業務活動:組織和動員會員對國家汽車事業中的節能技術問題進行研究;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技術學術研究與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汽車學科發展;宣傳普及汽車節能技術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經濟分析論證方法;編輯出版汽車節能技術經濟學科及其相關學科學術類、套用類書刊;促進並開展對會員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開展民間國際技術與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相關學術團體和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開展節能技術經濟決策論證和諮詢服務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委託承擔技術經濟項目評估和成果鑑定等任務;表彰優秀技術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為企業創新與管理提供服務,組織開展其它與技術經濟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
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的宗旨是:團結汽車節能行業的相關研究企業、事業單位、學術團體及人士,組織制定行業標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節能研究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企業與政府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相關政策與法規的實施,提高汽車節能技術的套用水平,普及汽車節能知識,積極參與國際節能領域的合作、交流,促進汽車節能技術進步。
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的基本任務是:宣傳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要求;提出節能發展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及國家和行業標準;制訂並實施節能行業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關係,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溝通,加強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企業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協作;維護國家、行業和用戶利益,反不正當競爭和侵權行為,提高行業服務質量;開展行業調查和信息蒐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向會員及政府部門提供節能發展狀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開展汽車節能學術交流、教育普及和技能培訓;積極參與國際節能組織的活動和事務,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為汽車節能技術進步做出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中國國際汽車工業節能技術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從事汽車節能技術領域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專家,以及一切關心和有志於推動汽車節能事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全國性、非贏利,以促進汽車節能事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服務於汽車節能技術進步和套用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汽車節能行業研究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制定行約、行規,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國汽車節能技術的套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節能知識;對外參與國際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國汽車節能產業的發展,發揮汽車節能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會在業務上走民主、自律和自我發展的道路。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包括:
宣傳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要求;提出節能發展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及國家和行業標準;制訂並實施節能行業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關係,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溝通,加強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企業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協作;維護國家、行業和用戶利益,反不正當競爭和侵權行為,提高行業服務質量;開展行業調查和信息蒐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向會員及政府部門提供節能發展狀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開展汽車節能學術交流、教育普及和技能培訓;積極參與國際節能組織的活動和事務,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為汽車節能技術進步做出貢獻。
編輯出版研究會刊物、信息資料以及汽車節能發展狀況年度報告。
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具體接受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制定並實施。
第七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並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 個人會員是在汽車節能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人士或學生。
第八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 單位會員
符合第八條第(一)、(二)款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性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研究會有關部門審查,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
符合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個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由研究會有關部門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簽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各屆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做出明確規定);
(五)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會做貢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會員應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研究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重要決議;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本會一般事項變更。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本會根據會務需要,可由常務理事會推舉國內外各界支持汽車節能事業的著名人士和熱心汽車節能行業發展對節能事業確有實際貢獻的若干人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如因特殊情況,由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經理事長授權,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檔案或由理事長共同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 協調本研究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將按會費管理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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