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友好城市促進會

中國國際友好城市促進會

中國國際友好城市促進會於2009年3月11日根據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要依法登記註冊的國際性、聯合性、綜合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友好城市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International Sister Cities Promotion Council
  • 屬性民間組織
    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19號中國藍星大廈
  • 成立時間:2009年3月11日
會長簡歷,章程,

會長簡歷

王祖建,男,漢族,幹部,中共黨員,1954年11月27日出生,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商業經濟專業研究生學歷,1971年12月28日自學校畢業到首鋼參加工作。
中國國際友好城市促進會
首任會長王祖建
自1971年12月至1979年底,首鋼試驗廠團委書記、首鋼公司團委負責人。
自1979年底至1998年及以後,曾長期在共青團中央等單位工作(其間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政治教育專業學習;曾在中央黨校接受培訓)。任團中央書記處領導同志秘書,團中央統戰部(全國青聯辦公室)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團中央直屬中國青年音像出版社社長、團中央中日青年交流中心有關負責人;兼中國電影文化發展中心常務副主任、秘書長;國家教委(教育部)委屬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綜合處處長;1998年以後任中國科協主管的全國性、聯合性、國家一級社團法人的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副會長、秘書長,曾奉命中途接管中國科協國際科技交流園區(並一期工程)並出任總指揮長;中央智力支邊扶貧協調小組中國後發展地區農業合作創業項目總部特派專員;中國國際友好城市促進會會長。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國際友好城市促進會,英譯名為China International Sister Cities Promotion Council,簡稱clscpc。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基本法,本會依法履行配合政府,服務社會的歷史責任,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特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香港特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香港特區基本法相牴觸。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香港特區基本法;在香港特區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和團體都必須以香港基本法為活動準則。同時,香港特區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適用(源自2014年06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第三條:本會的工作宗旨是:奉守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特區長期繁榮穩定,推動香港特區與內地和諧交流與合作;依法依規促進國際友好城市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登記註冊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政府,在推動香港特區與內地和諧交流與合作,為內地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的服務方面,向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有關部門和內地國家有關機構相關部門等主動常態化提交工作報告,依法依規主動接受監管和政策指導。
本會在國家法律規定和“一國兩制”政策方針的指引下,按照唯物辯證法的科學觀點,在工作實踐中要自覺把握祖國香港特區與內地的共同點和不同點,求真務實,做好工作。
第六條:本會在香港特區按特區政府規章設秘書聯絡辦公室,總部機構在北京。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在內地妥為探索依法依規設立必要工作團隊,並向當地政府報備。
第七條:本會根據國家發展戰略,為推動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求真務實努力工作,建功立業。
第二章本會會徽
第八條:本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有關法律規定,經政府註冊登記機關核准,據本會工作性質依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為主要標誌,象徵本會以國家利益為神聖使命,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堅決維護國家安全與統一;以地球為襯托,象徵貫徹國家堅持改革,擴大開放的發展戰略方針,穩妥開展國際友好城市交流活動;以橄欖枝象徵世界和平與和諧。本會的全稱用全景英文縮寫,會徽整體效果莊重、簡潔,彰顯法治和人文理念,充分體現本會是配合政府服務社會的橋樑與紐帶。本會會徽有嚴格的使用範圍。
第三章本會工作範圍
第九條:本會的主要工作範圍
1.積極貫徹國家經濟發展戰略,關注民生,推動城鎮化建設。促進城市間的經濟、科技、文化、環保、人文、城市規劃與建設、節能減排、能源交通等城鎮化建設相互交流;在中央政府統一部署和政策指導下,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設現代化國內、國際友好城市服務。
2.為會員相互交流提供優質服務,排憂解難;幫助會員企業擴大視野,提高素質,為其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3.積極、穩妥推動城市間的交流與合作。
4.配合各級城市政府開展必要工作。
5.堅持“頂天立地”的工作方針,面向基層調查研究,重點為促進地、縣、鄉鎮三級區域經濟的發展深入調研,向當地政府及中央政府建言獻策,身體力行整合資源,務實合作,發揮企業的市場作用,貫徹國家“市場配置資源起決定性作用”的政策方針。
6.通過政府渠道與國際對華友好的社會組織及人士積極穩妥交流與合作;自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第四章本會經費來源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合規捐贈和必要的服務性收入。
第五章本會管理體制及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貫徹“一國兩制”的治國理政方針,實行管委會制度下的會員制。會員包括香港特區會員和內地會員及必要的海外愛國華人華僑會員。管委會由在香港特區依法註冊登記的發起人組成,明確會長(兼任管委會主任),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選舉理事和常務理事。
凡認同本會章程及宗旨,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積極參與本會活動,依法履行社會責任,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須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收取會費標準》每年度按時向本會交納會費。本會對會費實行制度管理,公開、透明。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申請入會登記表;
2.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3.本會為會員頒發會員證書,是團體會員的頒發會員牌匾。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會員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會員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依法合規的各項服務;
4.會員向本會反映意見、需求和建議;
5.會員對本會的工作提出議案、建議和批評,履行民主監督職責;
6.依照本會章程和相關條件,會員入會自願,按章程程式規定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紀守法,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事項;
4.積極向本會實事求是反映情況,提供真實、可靠的情況資料;
5.按本會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交回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十六條: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本會常務理事會有權對其取消會藉。
第六章本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依法合規並按本會章程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督促檢查落實;
2.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及國家發展形勢需要,制定和修改章程;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審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5.根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提議,決定相關事項的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章會員代表的產生及若干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由本會會長(理事長)辦公會推薦產生。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工作執行機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書面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常務理事。
3.領導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報告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情況。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章本會相關層級
第二十五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名譽會長若干名、名譽顧問若干名、參事若干名。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2.德才兼備,具有高等學歷;
3.身體健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正常情況下每屆任期三至五年,根據工作需要可連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一至兩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必要的重要檔案;
4.本會副會長按照分工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會長辦公會,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
2.主持本會日常具體工作,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調各職能辦事部門、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提名副秘書長,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聘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4.提名各職能辦事部門、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聘任;
5.負責職能辦事部門、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選拔和考核,報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由相關職能辦事部門辦理聘用手續;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具體事務。
第九章本會資產管理與使用等
第三十一條:本會資產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合規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需要,對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不可抗力需要解散、註銷,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備案指導單位備允,經國家政府社團註冊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可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國家政府社團註冊登記機關審核報備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歸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申請入會條件的規定》及《會員交納會費標準的規定》按本會章程有關條款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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