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於1989年12月在北京成立,它是我國從事國際
人才交流與開發的理論研究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熱心參與者的全國聯合的民間團體。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通過對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的研究和探討,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間人才交流活動,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間的友好交往,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全發展而服務。
組織機構
研究會的主管部門是國家外國專家局,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會員單位
副會長單位
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
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
常務理事單位
CareerBuilder
深圳中誼國際人才智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百奧泰國際會議(大連)有限公司
理事單位
山東省外國專家局
中非民間商會
普通團體會員
江西省外國專家局
河南省外國專家局
廣東省外國專家局
廣州市外國專家局
心思力(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研究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開展引進國外智力的研究工作,促進國際間的人才交流與開發,服務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依據國家有關社團組織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正式名稱為:中國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FOR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ERSONNEL DEVELOPMENT。
第三條 本會是我國從事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的理論研究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熱心參與者的全國性民間團體。其宗旨是通過對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的研究與探討,推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間人才交流活動,提高引進國外智力的效果,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間的友好往來,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主管部門為國家外國專家局,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接受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一號 北京友誼賓館5號樓(國家外國專家局辦公樓內)。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對我國的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和國際人才交流事業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及對策,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究課題,並提供諮詢服務;
(二)聯絡海內外從事人才資源開發與交流的機構和人士,開展國際人才交流活動,舉辦相關的研討會和論壇;
(三)編輯、出版有關國際人才交流的書刊,傳播引進國外智力的成果及先進經驗,宣傳介紹國際人才交流的理論知識;
(四)組織會員參加相關的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五)承擔和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機構交辦的任務;
(六)籌集中國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研究經費;
(七)向有關部門反映本會會員的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入會,成為本會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或普通團體會員單位的會員。
(二) 個人會員包括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榮譽理事、特邀理事、團體會員代表、秘書處人員、研究人員及普通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的章程,願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同時具備下列之一條件:
(一)從事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理論研究或實際工作的機構和個人;
(二)熱心國際人才交流與開發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第九條 團體會員入會由該團體提出申請,經研究會秘書長辦公會審核,由研究會執行會長批准。
第十條 個人會員入會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推薦或本會會員介紹,由秘書長辦公會批准。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
3.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有關國際人才交流方面的諮詢和信息
服務;
5. 優先獲得本會的著作出版資助或推薦;
6. 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書籍、資料等;
7.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向本會推薦新會員;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資助或協助本會開展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三條 研究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解散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及研究綱要;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和理
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能。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研究會秘書處為本會的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研究會可根據需要下設研究機構和組織管理部門,設定議案由秘書處提出,報會長辦公會批准。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組成,秘書處人員列席。
秘書長辦公會由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辦公室人員列席。
第十九條 本會研究人員應熱愛研究工作,熟悉相關業務,並具備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理論基礎。研究人員除專職人員外,均由秘書處根據需要邀約,受邀人員一旦承諾,即需填寫“特約研究員登記表”,並自動成為本會會員。特約研究員可申請減免會費。
第四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研究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員會費及特別會費;
(三)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捐贈;
(四)國際友好組織、個人捐贈;
(五)本會舉辦的各種服務活動的收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自本章程實施後,將只發放兩種證件,一是“團體會員證”(證內註明類別),二是“會員證”(證內註明會內職務),此前發放的各種證件一律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