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是由中國國民黨頒布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
  • 類型:法律法規
  • 頒布單位:中國國民黨
  • 當然委員:區分部委員會常委
修改歷史,規程內容,

修改歷史

2006年3月8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1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修正
2008年5月14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一八次會議修正

規程內容

第一條 區級黨部之組織,依本規程行之。
第二條 區級黨部(鄉鎮市區)為基層工作推動中心;以每一鄉、鎮、縣轄市、區設立一個為原則。
第三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遴聘委員和當然委員組成,並隨職務異動改聘。
遴聘委員:現任黨籍鄉鎮市區長、縣市議員、代表會主席、農漁會總幹事、區級黨部各工作委員會召集人、重要社團領導幹部等,由上級黨部遴聘之。
當然委員:區分部委員會常委。
區級黨部置主任委員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均由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遴派。
第四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黨部之指示及本區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建立黨的組織,並指導支援其活動,開展服務工作,促進社會建設。
三、培植並管理本區幹部。
四、實施黨員訓練,培養黨性、黨德,增進組織意識。
五、宣傳本黨政策,反映民情民意,掌握社會脈動,擴大結合民眾。
六、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七、執行黨的紀律。
八、籌集並支配本區黨務經費。
上級黨部得就區級黨部之特性,分別規定其特別任務。
第五條區級黨部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定為二年。
第六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其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區級黨部委員應依黨的任務需要,實施分工,並應深入基層,加強組織活動及社區服務、訪問黨員、結合民眾。
第八條 區級黨部置主任一人,投票所較多地區增置副主任、專員若干人,由上級黨部派任之;縣市議員選區設書記一職,以綜合區域性黨務,由主任兼任,主任(書記)承主任委員之指示,執行黨的任務並綜合處理日常業務。
第九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為開展工作之需要,得經上級黨部同意設各種工作委員會,規劃推動基層黨務工作,並輔導、支援區分部推動各項活動及服務工作。
第十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應設風紀股長會,掌理黨紀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暨財務之稽核與審核等事項。
風紀股長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委員及常務委員,均由上一級黨部遴派之。風紀股長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以常務委員為主席,常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決議事項,送區級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區級黨部黨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以下簡稱黨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集臨時黨員大會。
一、上級黨部指示召集時。
二、本級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三、所屬區分部委員會半數以上之請求時。
區級黨部因所轄區域過廣或黨員過多,不能召集黨員大會時,經上級黨部之核准,得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區級黨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檢討本區委員會之工作。
二、決定基層黨務發展方針。
三、檢討同級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任務績效。
四、研討地方建設、社會建設及為民服務事項。
五、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第十三條 區級黨部經費、黨費及特別捐收支情形,應按期報告本級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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