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主席選舉辦法

主席之選舉,應於任滿當年應召開之全國代表大會舉行之三個月前,與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同時辦理。依黨章第十七條第八項辦理補選主席時,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民黨主席選舉辦法
  • 套用:主席之選舉
  • 依據:黨章第十七條第八項
  • 1997年8月: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
修改歷史,辦法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修改歷史

1993年8月17日,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1997年8月26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
2000年6月18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修正
2001年7月29日,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正
2007年6月24日,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2013年11月10日,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

辦法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國國民黨黨章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黨主席,由黨員依本辦法之規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選舉之。

第三條

本黨黨員,曾任中央評議委員或中央委員,經具黨權之黨員百分之三以上聯署者,得申請登記為本黨主席選舉候選人。
前項申請登記,應於規定期間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應具備大會印製之表件,其須簽名者,候選人應親自為之。

第四條

本黨主席選舉,設選舉監察委員會,其成員由中央委員會權責單位就中央評議委員、中央委員中推薦若干人,提請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候選人資格之審查工作。
二、投開票之監察事項。
三、選舉風紀事項之處理。
前項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號次由主席選舉監察委員會以抽籤訂之。

第五條

黨員參加聯署推薦及投票,以入黨滿四個月,具有黨權者為限,並應親自為之。
同一選舉人以聯署一名被聯署人為限,同時為兩人以上之聯署者,其聯署無效。
選舉人名冊應於選舉人所屬黨部公開閱覽,並接受更正。
選舉人出席投票應持投票通知單及黨證或國民身分證。

第六條

主席選舉之投票,由中央委員會規劃於直轄市、縣(市)設投票區,每一投票區視實際需要,設若干投開票所。
海外地區黨員之聯署及其投票方式,由中央委員會另定之。
投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各一人,管理員、監察員若干人,辦理投開票工作。

第七條

本黨主席選舉,候選人以得投票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
如無人得投票數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再重行投票。

第八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經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認定者,該選舉票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舉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三、圈選數超過一名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在選舉票上書寫或附加其它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八、未加圈選者。
前項選舉票如采計算機系統投開票時,系指列表機所列印者。

第九條

本黨主席之當選證書,由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席團主席致送。

第十條

本辦法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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