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法年刊:金融法制的現代化2008

中國商法年刊:金融法制的現代化2008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商法年刊:金融法制的現代化2008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頁數:835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 作者:王保樹
  • 出版日期:2009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115379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中國商法年刊:金融法制的現代化2008》為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2007-2008年商法研究綜述
第一部分 金融秩序與金融法體系
論金融現代化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以金融法治為中心
票據法修正之基本思路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義務的民事責任及立法完善
合作的缺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問題分析
中國房地產投資信託(PETTs)風險規避機制之建構
金融政策的效力與效率問題研究
單船公司破產債權受償順序問題研究
私法治理:金融法制的理念回歸
論第三領域保險的幾個理論問題——以完善我國醫療費用保險的理賠機制為立場
對我國投資基金立法模式選擇的再思考
從現實世界走向虛擬世界——修改我國《票據法》的新思路
典當行運營模式及其法律問題研究
5·12汶川大地震後跨國公司捐贈的法律思考
論我國公益信託監察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論農村資金互助社立法的若干問題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法律制度構建初探
論我國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的法律機制
試論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立法新進展
中國商法年刊(2008)
欠發達地區信貸服務“三農”的法律支持——以定西市涉農信貸為例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金融創新手段初探
論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
金融法二元規範結構的協調與發展趨勢——完善金融法體系的一個視點
論保險業商業賄賂的成因及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法律模式選擇
試論金融市場法律秩序的構建
不良金融資產與法律公平——對最高人民法院〔2001〕12號《規定》的追問
我國金融法功能主義傾向的反思
論金融安全與我國金融法體系完善
新形勢下我國QDⅡ監管制度的完善
內地與香港權證制度的比較研究
對完善我國徵信立法的若干思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障礙及對策探討

第二部分 新型金融組織的商法規制
公益信託監察人制度評析
淺議私募基金主體的法律規制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的法律環境分析
我國商事信託制度建構中的法理思考
析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制度障礙
論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法律監管的缺陷及完善
論我國公司型基金的發展
論集合投資計畫的法律規制——以日本法為中心
我國風險投資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困境與突圍
外資銀行與對沖基金的監管
金融衍生品的市場準入控制
巨災保險證券化的法理分析
證券交易的法律性質及風險分析
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分析與思考
論信託法的歷史演進及對我國繼受信託法的反思
論私募股權運作的商法調整
論保單質押的適用與風險防範——兼論我國《保險法》的修改完善
網路銀行監管的商法探析
信託財產安全和受託人責任關聯等問題和法律對策研究
論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制度(REITs)的困境及出路
論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定位與核心規則
創業風險投資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法律制度探析
我國證券場外交易監管制度的完善
私募基金的信託化運作
資產管理法制初探
論我國私募基金規制的幾個問題
商業信託的法律特徵及規制
綜合金融監管更優之辨——各國金融綜合監管評述的視角
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制度框架、運作機制與法律規制
我國私募基金法律規制研究
私募基金監管立法的制度架構
對新興金融組織的商法規制應遵循正當程式原則——主要從網路銀行商法規制的視角
論信託公示的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兼評我國《信託法》第10條之規定
期貨投資基金的立法借鑑——兼評中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立法
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探析
信託投資機構信託義務的一般釋義
剝離不良資產運作中的法律思考——以國有商業銀行“債轉股”為例
OTC市場的商法規制
論私募基金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論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規制
關於中國私募發行制度的一些思考
中國滬深股市的拯救之道及政策建議
風險投資與有限合夥制度的契合

第三部分 金融安全的商法保障
債權人破產保護之信託設計
物流保險現狀及法律原因分析
不同證券持有模式下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
論保險人之強制說明義務和投保人之如實告知義務
論土地抵押金融風險的防範
論證券無紙化條件下證券資產安全的法律維護機制
金融安全與金融機構破產
票據偽造風險負擔規則的探討
無紙化證券登記法律問題研究
證券無紙化與中國證券登記存管制度檢視
淺談我國證券無紙化立法的三個問題
我國公司轉投資制度的再探討
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基礎之檢討與反思——以美國次貸危機為鑑
論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創製及其風險防範
金融創新中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
票據法期後背書制度研究
論證券無紙化下的善意取得——以股份公司股權為例
論商業銀行對客戶的安全保障義務——以第三人非法侵害客戶財產為視角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規制
保險客戶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界定
和而有序——論金融安全與銀行服務相對人權益保護的衝突與協調
建立股市平準基金的幾個問題
國有企業整體上市的金融風險及商法保障
……

第四部分 國外金融法制的新發展

文摘

第一部分 金融秩序與金融法體系
票據法修正之基本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實施13年來並未進行過實質性修正。其頒行之初,票據市場剛起步,立法技術不很成熟,漏洞和不足在所難免;加之中國經濟生活十餘年的巨大變化,許多規定已不適應當今票據市場及經濟生活的需求,對其修正與完善已迫在眉睫。
促進票據流通是《票據法》的首要和最終的使命。流通是票據的生命,流通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一部《票據法》的成敗。因此,《票據法》的修改與完善,重在重構其流通制度與規則。只有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提供豐富的流通手段,明確流通的限制與效力,才能真正確保票據的高效流通。
一、克服立法技術缺陷,夯實票據流通的理論基礎
(一)票據流通的理論基礎——無因性
無因性是指票據具備《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票據,即可產生票據權利,至於票據權利的產生原因則在所不問。換言之,票據權利一經合法產生,即與其賴以產生的基礎關係相分離,票據獨立於其基礎關係之外而存在,其效力不受其基礎關係效力的影響,即使基礎關係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也不影響票據關係的效力。
無因性是票據的本質特性,無因性原則是《票據法》最重要的原則,也是票據流通的理論基礎。世界各國票據法普遍確認票據的無因性,主要是基於助長票據流通和確保交易安全的考慮。無因性的確立,保障了票據內容的確定性、兌現性及安全性,受讓票據者只需審查票據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即可,而不必顧慮票據基礎關係的存在或有效與否,從而極大限度地保障了票據交易的安全性,進而促進了票據的高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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