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

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

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簡稱中國經聯會(英文名: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縮寫:EJCCCSE),原名為“全國大型百貨商店經濟聯合會”, 於1980年經原國內貿易部批准成立,1993年經民政部登記註冊更名。現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由中國商業聯合會代管,非盈利全國性社團法人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
  • 外文名: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
  • 類型:全國性社團法人組織
  • 成立時間:1980年
  • 地點:北京市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一) 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完成政府交辦的任務;
(二) 探討和交流會員企業改革、改制、經營管理、發展等方面的經驗、辦法、教訓,促進商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工作,推動企業改組轉制工作;
(四) 組織開展全國性、地域性商、商之間,工、商之間、商、科之間的各類業務活動。
(五)促進並推動工商攜手,發展經濟;開拓市場;建立繁榮、有序、公平、和諧的市場競爭環境。
(六) 舉辦商品展銷活動、組織專題會議或其他業務活動;
(七) 溝通和協調會員單位間的往來,交流、匯總信息資料,編制內部信息刊物;
(八) 開展企業員工培訓,有關財稅、法律諮詢,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九) 組織實施品牌戰略,推動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保護名品名企、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活動;
(十) 積極發展與國內外有關行業協會的交往,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誠邀社會各界積極參與 加強聯繫 廣泛溝通 相互交流

建設宗旨

宗旨是為企業、為政府雙向服務。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協商辦事的原則,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和規範;倡導誠信經營,營造公平、和諧競爭環境;推動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導企業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以提高效益為前提,以實現企業快速發展為目標。自覺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商務部的指導,服從國家民政部社團局的監督管理。

理事成員

高級顧問:胡 平 何濟海 楊樹德
駐會顧問:劉振昌
會 長:謝樹清
常務副會長:丁鐘祥
副 會 長:董偉平 黃茂如 蔣賢雲
秘 書 長:樊曉博

組織章程

(經2006年8月14日第十七屆第四次全體理事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英文名稱: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縮寫EJCCCSE。
第二條本團體是零售商業股份制企業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為企業、為政府雙向服務是本團體的唯一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協商辦事的原則,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和規範;倡導誠信經營,營造公平、和諧競爭環境;推動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導企業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以提高效益為前提,以實現較快發展為目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隆福寺街95號郵編:10001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完成政府交辦的任務;
(二)探討和交流會員企業改革、改制、經營管理、發展等方面的經驗、辦法、教訓,促進商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督促上市公司的操作規範化;
(四)組織開展全國性、地域性商、商之間,工、商之間、商、科之間的各類業務活動,並實行有償服務。
(五)促進並推動工商攜手,發展經濟;開拓市場;建立繁榮、有序、公平、和諧的市場競爭環境。
(六)舉辦商品展銷活動、組織專題會議或其他業務活動;
(七)溝通和協調會員單位間的往來,整理、交流、匯總信息資料,編制內部信息刊物;
(八)開展企業員工培訓,有關財稅、法律諮詢,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九)組織實施品牌戰略,推動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保護名品名企、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活動;
(十)積極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安排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會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 年8 月14 日第十七屆第四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本章程於:
1980年12月經聯會成立時為第一版(於北京)
1993年7月經聯會更名註冊時修改為第二版(於北京)
1996年4月根據形勢發展修改為第三版(於長春)
2002年4月根據形勢需要修改為第四版(於蘇州)
2006年8月根據企業改制的新形勢修改為第五版(於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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