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商務部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部門,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簡稱:商務部
  • 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部長鐘山
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現任領導,歷史沿革,職責介紹,歷屆部長,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人事司
政研室
綜合司
市場秩序司
市場建設司
流通發展司
市場運行司
外貿司
服貿司
安全與管制局
外資司
合作司
貿易救濟局
國際司
世貿司
亞洲司
西亞非洲司
歐亞司
歐洲司
美大司
台港澳司
電子商務司
外事司
機關紀委
退休幹部局
派駐機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商務部紀檢監察組
其他機構
商務部經貿政策諮詢委

直屬事業單位

機關服務局
外貿發展局
投資促進局
經濟合作局
研究院(商務出版社)
交流中心
許可證局
外貿中心
流通促進中心
服務外包中心
中國國際進口博覽局

現任領導

商務部部長、黨組書記:鐘山
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正部長級)兼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傅自應
商務部副部長兼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黨組成員:王受文
商務部副部長:錢克明
中央紀委駐商務部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李仰哲
商務部副部長、黨組成員:王炳南
商務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李成鋼任鴻斌 
商務部副部長:俞建華

歷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
1949.11-1952.8
職能: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全國國營貿易實施辦法的決定,中央貿易部執行以下職權;(1)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總計畫起草國營貿易及合作社貿易總計畫,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實施;(2)批准全國各專業總公司的業務計畫及財務計畫並監督其執行;(3)管理與調度全國一切國營貿易資金及存貨;(4)決定全國各大市場國營貿易公司批發商品的價格;(5)指導全國私營商業及各級人民政府貿易部門對於市場的管理工作;(6)頒布全國貿易會計法規。
部長:葉季壯: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為中央貿易部部長。
撤銷:隨著國內外貿易的飛躍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減輕貿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別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定的第二項",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於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銷中央貿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隨著國內外貿易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管理,更加有力地開展國內和國外貿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撤銷中央貿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對外貿易部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
職能:
1. 編制國家進出口貿易計畫和對外貿易外匯收支計畫組織和檢查計畫和執行;
2. 起草中國同有關國家發展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的聯繫方案,負責同有關國家進行談判,簽訂協定和議定書等,並監督執行;
3. 起草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規和海關管理法規,並貫徹執行;
4. 領導海關工作,不斷加強貨物監管和政治經濟保衛工作;
5. 制定國營對外貿易企業進口、出口、運輸、包裝業務程式,管理並監督執行;
6. 簽發進口、出口和過境貿易的許可證;
7. 研究擬訂商品檢驗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國成立設備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工作。
部長:葉季壯 (1952.8-1967.6逝世)
林海雲(代) (1965.9-1970.7)
撤銷:對外貿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間,一直作為中國政府主管對外貿易的行政機構行使其管理職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貿易部正式撤銷。
對外經濟貿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
職能: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規劃、管理和協調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對外貿易經濟活動,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做好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技術援助,加強國際間的多邊和雙邊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利用外資,組織引進和出口技術,開展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統一組織政府間綜合性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戰略服務。
部長:陳慕華(1982.3-1985.3)
鄭拓彬(1985.3-1990.11)
李嵐清(1990.11-1993.3)。
對外經濟聯絡部:由於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國際影響的擴大,我國對外經濟援助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為了加強這一工作的管理,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於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對外經濟聯絡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隨著國際形勢的進一步發展,我對外援助任務逐漸增加,為進一步充實和調整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人員和機構,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一十九次會議決定,於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基礎上設立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一九七O年六月經中共中央中發(70)44號檔案決定,對外經濟聯絡委員會於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稱為對外經濟聯絡部。對外經濟聯絡部自其前身對外經濟聯絡總局成立以來,其工作任務主要是負責我國對亞、非、拉國家的經濟援助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具體職責為:
1、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對亞、非、拉國家經濟援助談判工作,對外簽訂協定、議定書;
2、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下,對外簽訂科技合作協定、議定書;
3、掌握協定、議定書的執行情況,了解援外項目和科技合作項目的工作進度,辦理清算手續等;
4、安排對外援款的撥款使用計畫,編制援外計畫,辦理出國援外專家的有關事項;
5、處理列席八國經互會各常委會的工作,辦理國際間有關國家的鐵路、交通、民航、郵電和農林電等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6、對外派遣技術援助專家,考察專家,推薦和派遣實習生,交換技術資料和實物樣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成立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對外經濟聯絡部正式撤銷。
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
1979.8-1982.3
1979年8月,中發[1979]60號,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谷牧
主要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展進出口貿易、技術引進、利用外資,以及對外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條例、規章,研究總結經驗,改革有關管理體制;會同國家計委,審議和制訂我國進出口、技術引進、經濟合作、外匯收支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檢查督促計畫的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採取有力措施,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組織制訂實施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合營企業的協定、契約和章程;統籌管理各部門、各地方引進先進技術、利用外國資金和進口設備的工作。督促檢查有關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發展引進的先進技術,以提高國內的製造能力和技術水平;審議我國與外國政府間的長期經濟合作或長期貿易協定、協定,報請國務院批准。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職能:
1. 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2. 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巨觀調控建議;擬定的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3. 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4. 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和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5. 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定;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畫;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7. 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8. 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的立場和意見;負責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9. 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檔案。
10. 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11. 參與外經貿方面巨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督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12. 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13.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003年3月,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商務部。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商務部對外援助工作有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將商務部組織實施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職責介紹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制定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擬訂我國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牽頭負責多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談判意見並簽署和監督執行有關檔案,建立多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繫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牽頭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一)巨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畫、確定對外援助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牽頭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檔案,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五)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六)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以及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經貿業務指導、隊伍建設、人員選派;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屆部長

吳儀(1993.3-1998.3)
石廣生(1998.3-2003.3 )
呂福源(2003.3-2004.2)
薄熙來(2004.2-2007.12)
陳德銘(2007.12-2013.3)
高虎城(2013.3.16-2017.2)
鐘山(2017.2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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