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在品牌建設促進會成立大會之前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了促進會章程,並選舉產生了由309名個人、18個單位組成的第一屆理事會。在此基礎之上,促進會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會員管理辦法,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了75名常務理事和領導人,張平出任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名譽理事長,
劉平均 當選為促進會首任理事長。
組織機構 中國品牌戰略推進聯席會議——建立了多方合作及聯席會議機制,通過聯席會議凝聚各方力量、統一思想認識,打造品牌建設工作平台,切實有效的從各個環節推進品牌建設工作。
專業技術委員會——由機械、冶金建材、家用電器、食品、藥品、紡織服裝、汽車、通訊電子、能源化工、農產品、餐飲酒店、旅遊、珠寶玉石、金融、交通運輸等15個行業協會組成的專業技術委員會共同推動各行業企業參與品牌評價和品牌建設工作。
國際ISO/TC289秘書處——中美聯合提案,獲得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批准成立ISO/TC289國際標準化組織品牌評價技術委員會,中國擔任秘書國,秘書處設在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
品牌研究院——加強國際合作,負責品牌評價、品牌建設理論的研究,開展品牌培育和培訓工作。
《中國品牌》雜誌——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主辦的國家品牌類權威期刊,負責傳播中國品牌戰略推進、政策法規、理論研究、國家標準,探討品牌熱點問題,評價、發布品牌價值榜單,提供品牌傳播策劃/諮詢,承辦品牌促進會有關項目運營。
中國國家品牌網——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入口網站,是中國品牌連線世界的重要視窗。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促進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質量發展的戰略目標,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認”的原則,開展品牌建設的培育、調查研究、國際交流、技術合作、信息管理、諮詢培訓、宣傳教育、評價考核、授權發布等活動,適應社會對品牌建設的需求,體現政府推動品牌建設的要求,推動我國品牌建設能力的持續提升;反映會員的利益與訴求,組織為企業提供品牌策劃、品牌設計、品牌行銷、品牌評價等增值服務,指導企業爭創知名品牌;協助品牌企業國際推廣工作,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提供服務,提高中國品牌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推動中國品牌國際化,為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品牌建設制度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品牌建設規律和理論的研究,推動相關法規標準的制定。
(二)開展國內外品牌建設發展現狀調查研究,組織制定我國品牌建設的發展規劃,動態分析中國品牌發展趨勢,跟蹤品牌企業和名牌產品的質量狀況,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
(三)承擔品牌評價與國際接軌的有關工作,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與ISO、IEC、ITU三大國際標準化組織合作,承擔品牌評價國際標準制修訂的協調聯絡,開展國際間有關品牌評價機構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學習借鑑已開發國家品牌建設經驗,在國際上宣傳推廣我國優秀自主品牌。
(四)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品牌評價和品牌授權工作;開展品牌備案,建立全國品牌信息平台,發布品牌評價結果;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品牌的監督、檢查。
(五)為企業提供品牌業務諮詢和增值服務,指導企業提升品牌價值和效應。
(六)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託,承擔評價機構審核和評價人員考核;組織開展品牌管理人員的教育和職業能力培訓以及資質認定工作;開展品牌從業人員(包括品牌設計、品牌策劃、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行銷、品牌評估等領域)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升企業及從業人員品牌建設素質和能力。
(七)承擔國內外學術活動;組織品牌重大活動、品牌企業展覽、品牌主題論壇;加強同國內有關團體和專家的聯繫與協作;開展國際間品牌建設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八)開展品牌自律管理,推動品牌保護工作,協助會員的維權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損害企業品牌的違法行為,通過有關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九)管理《中國品牌》雜誌的出版發行,按照雜誌管理的有關規定運行。
(十)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委託,承擔品牌建設有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組織章程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是由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旨在促進中國品牌建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該促進會章程包括總則、職能、會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資產管理、章程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資產處理、附則,共八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促進會的名稱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COUNCIL FOR THE BRAND DEVELOPMENT (英文縮寫為CCBD)。
第二條 促進會的性質
促進會是由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旨在促進中國品牌建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促進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由與品牌建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促進會的宗旨
促進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質量發展的戰略目標,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認”的原則,開展品牌建設的培育、調查研究、國際交流、技術合作、信息管理、諮詢培訓、宣傳教育、評價考核、授權發布等活動,適應社會對品牌建設的需求,體現政府推動品牌建設的要求,推動我國品牌建設能力的持續提升;反映會員的利益與訴求,組織為企業提供品牌策劃、品牌設計、品牌行銷、品牌評價等增值服務,指導企業爭創知名品牌;協助品牌企業國際推廣工作,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提供服務,提高中國品牌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推動中國品牌國際化,為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促進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促進會的標誌
促進會自行設計的集體標誌,僅供促進會自身在活動中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包括會員)未經促進會秘書處公函同意不得使用。促進會的標誌一經公開使用,即享有優先權,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
第五條 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促進會的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品牌建設制度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品牌建設規律和理論的研究,推動相關法規標準的制定。
(二)開展國內外品牌建設發展現狀調查研究,組織制定我國品牌建設的發展規劃,動態分析中國品牌發展趨勢,跟蹤品牌企業和名牌產品的質量狀況,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
(三)承擔品牌評價與國際接軌的有關工作,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與ISO、IEC、ITU三大國際標準化組織合作,承擔品牌評價國際標準制修訂的協調聯絡,開展國際間有關品牌評價機構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學習借鑑已開發國家品牌建設經驗,在國際上宣傳推廣我國優秀自主品牌。
(四)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品牌評價和品牌授權工作;開展品牌備案,建立全國品牌信息平台,發布品牌評價結果;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品牌的監督、檢查。
(五)為企業提供品牌業務諮詢和增值服務,指導企業提升品牌價值和效應。
(六)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託,承擔評價機構審核和評價人員考核;組織開展品牌管理人員的教育和職業能力培訓以及資質認定工作;開展品牌從業人員(包括品牌設計、品牌策劃、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行銷、品牌評估等領域)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升企業及從業人員品牌建設素質和能力。
(七)承擔國內外學術活動;組織品牌重大活動、品牌企業展覽、品牌主題論壇;加強同國內有關團體和專家的聯繫與協作;開展國際間品牌建設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八)開展品牌自律管理,推動品牌保護工作,協助會員的維權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損害企業品牌的違法行為,通過有關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九)管理《中國品牌》雜誌的出版發行,按照雜誌管理的有關規定運行。
(十)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委託,承擔品牌建設有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促進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從事品牌研究、設計、策劃、教育、培育、管理、推廣、評價的企事業單位或機構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與品牌建設相關的行業及地方性協會。
(二)個人會員:熱愛品牌建設事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從事品牌設計、策劃、管理的企業家,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的有關人員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進會的意願;
(三)在促進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品牌建設事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促進會秘書處辦公會議討論,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出任促進會的註冊人,並向促進會秘書處辦理註冊手續;如註冊人變動,需辦理註冊人變動更名手續。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證明合法身份有效證件的複印件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促進會的活動;
(三)獲得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由註冊人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代表單位陳述意見。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促進會的章程;
(二)執行促進會的決議;
(三)維護促進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向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促進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促進會理事會的合法性和促進會工作的正常運行,各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必須參加會議,如無特殊原因又不委派代表參加會議達2次的,取消其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與使用管理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促進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促進會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任;
(十一)審定促進會發展規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單位因任免原因調換人選及時進行審議,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名,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進行選舉。
第二十九條 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連選連任,一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促進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促進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 提出秘書長和專職副秘書長侯選人,提交理事會審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審定年度工作計畫;
(六)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須及時決策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由理事長負責的事宜。
第三十三條 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其他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各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秘書處辦公會研究提交理事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提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要加強與各級人民政府、各技術機構、各社團、各領域專家的聯繫,共同做好中國品牌建設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以設定專家技術委員會和評價結果審定委員會,申報品牌基金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 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併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促進會終止前,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促進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