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澳大利亞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澳大利亞科技合作協定是由澳大利亞在1980年05月06日,於坎培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0年05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坎培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
政府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簡稱締約雙方)願為加強兩國的友好關係和科學技術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兩國的科學技術合作。
二、本協定的合作範圍應根據締約雙方的能力和興趣,包括共同能接受的關於基礎科學和套用科學與技術的領域。
第二條締約雙方應力求促進下列各項的實施:
一、互派專業代表團。科學家、學者、研究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訪問和考察;
二、互派留學生、研究生、進修學者和實習生;
三、組織雙方感興趣的科學技術會議和討論會;
四、就雙方感興趣的研究與發展項目進行合作;
五、交換科學技術情報和資料;
六、雙方可能共同安排的科學技術合作的其它形式。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應在本協定的範圍內鼓勵和支持兩國的機構、高等學校、研究組織、公司和企業(簡稱執行組織)之間建立直接的聯繫,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分別議定安排或契約。
二、締約雙方或由締約雙方指定的協調機構簡稱協調機構遵循各自的法律和規章,負責商定本協定範圍內的具體合作領域,並在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為檢查本協定的執行情況時而進行磋商。各協調機構可邀請本國的執行組織參加由其可能安排的會議。
第四條
一、涉及執行本協定的財政安排應由雙方的協調機構就每一個合作項目作出的安排中解決,或由雙方執行組織議定的安排或契約中解決。
二、締約雙方或協調機構可共同決定執行本協定所必需的其他安排。
第五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一方至少在期滿六個月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應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二、本協定經締約雙方同意,可進行修改和補充。
三、本協定終止,在執行本協定中所產生的一切未完成的義務應根據本協定條款予以完成。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五月六日在坎培拉簽訂,共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澳大利亞政府
代表代表
章文晉皮克科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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